DB22/T 2739-2017 生猪屠宰厂标准化屠宰检验操作规程

DB22/T 2739-2017 Standardized slaughtering and inspection procedures for pigs slaughterhouse

吉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2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22/T 2739-2017
标准类型
吉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7-12-04
实施日期
2018-01-30
发布单位/组织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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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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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1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65.040.20

X01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2739—2017

生猪屠宰厂标准化屠宰检验操作规程

Theinspectionproceduresforstandardizingslaughterinpigslaughterhouses

2017-12-04发布2018-01-30实施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22/T2739—2017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

本标准起草人:李真、陈曦、任博、管颖、葛明杰、王媞、冯凯、常帅、董彦、田华。

I

DB22/T2739—2017

生猪屠宰厂标准化屠宰检验操作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屠宰厂屠宰检验的术语和定义、屠宰检验操作程序和病变废料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生猪屠宰厂的屠宰、检验操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9959.1鲜、冻片猪肉

GB/T17236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GB/T17996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

3术语和定义

GB/T1723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机械死亡physicalmisadventure

在运输、静养、驱赶过程中因挤压、斗殴、应激、中暑、溺水、雷击等物理性原因导致死亡的生猪。

4屠宰检验操作程序

4.1入厂检验

4.1.1查验入厂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

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验健康,方可入厂。

4.1.2检查是否注水,是否有死猪的异常现象。无注水,无死猪或死猪确认为机械死亡的,准予入厂。

4.1.3以同一批次为单位,抽检5%的生猪做瘦肉精尿检,每批次不低于1头,检验呈疑似阳性的不得

屠宰,上报相关部门。

4.2病健分离

4.2.1在卸车的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逐一检查生猪的健康状况,按检查结果进行分圈、编号。

4.2.2健康生猪赶入待宰圈休息,并实施分圈静养。原则上一车一圈或一车多圈;不得出现多车同圈。

4.2.3可疑生猪赶入隔离圈继续观察。对检出可疑病猪,经过充分饮水和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

赶入与其同车的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送检验室检测,无异常的,签发《急宰证》送急宰间进行

急宰。

4.2.4伤残猪、冻伤猪,签发《急宰证》送入急宰间进行急宰。

1

DB22/T2739—2017

4.2.5机械死亡的,签发《生猪无害化处理登记表》,按《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进

行无害化处理。《生猪无害化处理登记表》见附录A。

4.3停食管理

4.3.1宰前应当停食静养6h以上。

4.3.2屠宰前3h停止喂水。

4.3.3赶猪时,应按顺序赶送,不得采用粗暴方式驱赶。

4.3.4严禁采用损伤生猪皮肤,如火烙、钉划等方式做标记。

4.4待宰检验

4.4.1检查待宰期间的停食静养是否达到4.3的要求。

4.4.2每间隔2h~4h,应对待宰圈内生猪进行巡检,通过对生猪的“动、静、饮水”观察,检查

有无漏检病猪。

4.4.3巡检过程中发现疑似病猪及死猪时,按4.2.3~4.2.5处理。

4.5淋浴

4.5.1除去体表的污物。

4.5.2水压不宜过大,淋浴水温在25℃左右为宜,不得采用冷水。

4.5.3应从各个方面进行淋浴。淋浴间应设置不同方向和角度的喷淋装置。

4.6送宰检验

4.6.1生猪通过通道应符合4.3.3的要求。

4.6.2生猪淋浴应符合4.5的要求。

4.6.3经送宰检验合格的,签发《准宰证》,《准宰证》见附录B。

4.6.4车间凭《准宰证》进行屠宰生猪。

4.6.5《准宰证》应当按与宰后检验登记记录一起,按要求进行保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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