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2496-2024 电梯安全状况评估规范

DB34/T 2496-2024 Elevator Safety Condition Evaluation Specification

安徽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36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4/T 2496-2024
标准类型
安徽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4-03-21
实施日期
2024-04-21
发布单位/组织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36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91.140.90

CCSQ78

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2496—2024

代替DB34/T2496-2015

电梯安全状况评估规范

Evaluationspecificationforsafetyoflifts

2024-03-21发布2024-04-21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4/T2496—2024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一般要求...........................................................................1

5评估程序...........................................................................2

5.1签订安全评估协议...............................................................2

5.2成立安全评估组.................................................................2

5.3安全评估流程...................................................................2

6评估项目及内容.....................................................................4

6.1设备本体.......................................................................4

6.2使用管理......................................................................13

6.3维护保养......................................................................14

6.4使用环境......................................................................15

7风险评估..........................................................................16

8风险等级评定......................................................................17

9降低风险的措施....................................................................17

10电梯安全级别评定及评估结论.......................................................17

11评估报告.........................................................................18

附录A(资料性)电梯多层次安全结构模糊评价方法......................................19

A.1建立层次结构模型..............................................................19

A.2建立评价集和比较矩阵..........................................................19

A.3权重的确定....................................................................21

A.4模糊评价方法..................................................................22

附录B(资料性)电梯安全状评估报告..................................................25

参考文献.............................................................................32

I

DB34/T2496—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DB34/T2496-2015《电梯安全状况评估规范》,与DB34/T2496-2015相比,除结构调整

和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安全评估人员的要求(见4.3,2015版的4.3);

——增加了安全评估所需仪器设备要求(见4.5);

——更改了成立安全评估组的要求(见5.2,2015版的4.4.2);

——更改了安全评估流程(见5.3,2015版的4.4.3);

——更改了对机房设备的检查要求(见6.1.1,2015版的5.2.1);

——更改了对井道设备的检查要求(见6.1.2,2015版的5.2.2);

——更改了对轿厢的检查要求(见6.1.3,2015版的5.2.3);

——更改了对门系统及层站的检查要求(见6.1.4,2015版的5.2.4);

——更改了对安全标识的检查要求(见6.2.6,2015版的5.3.6);

——更改了对使用环境的检查要求(见6.4,2015版的5.5);

——更改了电梯多层次安全结构模糊评价方法(见附录A,2015版的附录A)

——更改了电梯安全状况评估报告(见附录B,2015版的附录B);

——更改了参考文献。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单位不承担识别专栏的权利。

本文件由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提出。

本文件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淮北市特

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国斌、王向阳、姜利、谈振宇、苏琦、黄长安、程军、戴清晨、李进、李祥

刚、肖硕、李庆、周未央、刘书良、宣新福、陈维跃、高松、王瑞刚。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5年首次发布为DB34/T2496-2015,2024年第一次修订。

II

DB34/T2496—2024

电梯安全状况评估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电梯安全状况评估一般要求、评估程序、评估项目及内容、风险评估、风险等级评定、

降低风险的措施、电梯安全级别评定及评估结论、评估报告。

本文件适用于电梯安全评估机构(以下简称“安全评估机构”)对电力驱动曳引式电梯安全状况的

评估。

本文件不适用对杂物电梯和液压电梯安全状况的评估。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7024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

GB/T7588.1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第1部分: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

GB/T20900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风险评价和降低的方法

GB23821机械安全防止上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

GB/T31821电梯主要部件报废技术条件

TSG08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TSGT5002电梯维护保养规则

3术语和定义

GB/T7024、GB/T20900和GB/T7588.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梯安全状况评估safetyevaluationoflifts

按照本文件采用风险评价的方法,对电梯的设备本体、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和使用环境等四个方面

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的活动。

4一般要求

4.1安全评估机构应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资质。

4.2安全评估机构应按相关法规、本文件的要求制定包括安全评估程序和安全评估流程图的安全评估

作业指导文件,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并对电梯安全评估质量实施控制。

4.3安全评估组长应满足:

a)应具有电梯检验师两年(含)以上资格;

b)熟悉电梯的技术要求和相关法规标准;

c)掌握电梯安全评估程序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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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具有公正公平安全实施评估的组织能力;

e)具有良好的协调、沟通和仲裁能力。

4.4安全评估组员应满足:

a)从事电梯安全评估工作的评估人员应具有电梯检验员资格四年(含)以上;

b)熟悉电梯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c)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电梯安全评估工作。

4.5安全评估应配备满足电梯评估检测用仪器设备和装备,仪器设备检测精度应能满足要求。

5评估程序

5.1签订安全评估协议

由委托单位向安全评估机构提出安全评估书面委托,安全评估机构受理后,委托单位应在安全评估

前与安全评估机构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5.2成立安全评估组

安全评估协议签订后,安全评估机构应成立安全评估组,安全评估组至少由两名安全评估人员组成,

必要时邀请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5.3安全评估流程

5.3.1安全评估流程见图1。

5.3.2准备阶段:了解安全评估对象基本信息、安全状况、准备安全评估仪器、确认现场安全防护措

施。

5.3.3现场安全评估:对设备本体和使用环境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测试,以查阅相关技术资料以及与相

关人员沟通等方式确定评估对象存在的各类危险因素,并进行详细客观的记录。安全评估组可根据评估

对象实际情况,调整评估项目内容。

5.3.4信息运算处理:对现场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类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和识别,相关信息输入安全评

估软件系统进行运算处理,评估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和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5.3.5安全等级评定:根据信息处理结果,综合风险概率等级和严重程度判定各个危险因素的风险等

级和风险类别。

5.3.6提出降低风险措施:根据风险等级评定的结果,从技术和管理方面提出降低或消除风险的措施。

5.3.7形成安全评估意见:指出评估对象存在的主要风险,列出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5.3.8出具安全评估报告:评估组应在安全评估过程结束后,综合相关资料和现场评估情况,形成电

梯安全评估报告。电梯安全评估报告应记录安全评估的过程,评估结果应客观,其内容应包括安全评估

对象基本信息、安全评估结果、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及评估建议措施清单(见附表B.3)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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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安全评估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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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评估项目及内容

6.1设备本体

6.1.1机房设备

6.1.1.1曳引机

6.1.1.1.1曳引机应固定良好,无裂纹、磨损、腐蚀或其他不良状况。

6.1.1.1.2曳引机工作时各个零部件的温升应在正常范围内,且无异常噪声和振动。

6.1.1.1.3曳引轮和导向轮应运行正常,无异常噪声、裂纹和破损等现象;曳引轮槽不应有油污、严

重磨损或不均匀磨损;曳引轮外侧面应涂成黄色,并设有方向标志。曳引轮和导向轮与垂直面偏差不应

大于2mm,平行偏差不应大于2mm。

6.1.1.1.4直接与电源连接的曳引电机应具有短路和过载等保护功能。

6.1.1.1.5曳引电机的接地和绝缘性能应符合GB/T7588.1的规定。

6.1.1.1.6减速机运行温升、噪声和振动均应在正常范围内,无严重渗漏油。

6.1.1.2制动器

6.1.1.2.1采用机电式制动器,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a)所有参与向制动轮或盘施加制动力的制动器机械部件应分两组装设;当有一组失效时,曳引

机应停止运行或不能起动,其余制动部件仍有足够的制动力,使载有额定载荷以额定速度下

行的轿厢减速;

b)电梯正常运行时,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用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当电梯停止时,当其

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防止电梯再运行。

6.1.1.2.2制动器各运动部件动作应灵活可靠,无卡阻、油污、积尘和明显磨损。

6.1.1.2.3制动器制动组件工作时应能与制动轮紧密配合,制动闸瓦间隙应均匀且符合设计要求。

6.1.1.2.4制动器应按电梯制造单位的规定进行规范的保养,能够防止制动器运行中发生卡阻等故障。

6.1.1.3紧急救援设施与操作

6.1.1.3.1配备手动紧急操作装置,应符合GB/T7588.1的规定。

6.1.1.3.2机房内设置检修装置或紧急电动运行装置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a)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按钮上或其近旁标出相应

的运行方向;

b)一旦进入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装置控制轿厢运行的功能由检修控制装置所取代;

c)进行紧急电动运行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6.1.1.3.3在机房内紧急救援装置附近或者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上设有明晰的应急救援程序,在

各种载荷工况下,按照应急救援程序实施操作,应能够安全、及时地解救被困人员;

6.1.1.3.4无机房电梯的紧急救援装置应能在井道外操作,且符合以下要求:

a)应能直接或通过显示装置观察轿厢的运动方向、速度以及是否在开锁区;

b)装置上应设置永久性照明和照明开关;

c)装置上应设置停止装置。

6.1.1.3.5无机房电梯的紧急操作与动态试验装置应能在井道外操作,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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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用于紧急操作和动态试验(如制动试验、曳引力试验、安全钳试验、缓冲器试验及轿厢上行

超速保护试验等)的装置应能在井道外操作;在停电或停梯故障造成人员被困时,相关人员

能够按照操作屏上的应急救援程序及时解救被困人员;

b)满足6.1.1.3.4条a)、b)、c)要求。

6.1.1.4电气控制系统

6.1.1.4.1电梯的主开关设置应符合GB/T7588.1的规定。

6.1.1.4.2机房内各类电线电缆布设应安全可靠,符合相关安全规范要求。

6.1.1.4.3电梯应设置断相、错相保护功能;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不设错相保护装置。

6.1.1.4.4供电电源自进入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起,中性线(N)与保护线(PE)应始终分开;所有电

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部分应与保护线(PE)可靠连接。各电气设备外壳应设接地保护,

接地应符合GB/T7588.1的规定。

6.1.1.4.5控制柜应固定可靠,柜体无锈蚀变形、损坏现象;柜内各电气元器件固定可靠,排列整洁

有序,不应有破损或明显老化现象;电气控制系统中的电气元器件、导线端子编号和接插件编号清晰;

导线布放规整,绝缘层无明显老化、裂纹。

6.1.1.4.6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在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上或者其附近标明“旁路”字样,并且标明旁路装置的“旁路”状态

或者“关”状态;

b)旁路时取消正常运行(包括动力操作的自动门的任何运行);只有在检修运行或者紧急电动

运行状态下,轿厢才能够运行;运行期间,轿厢上的听觉信号和轿底的闪烁灯起作用;

c)能够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层门门锁触点、轿门关闭触点、轿门门锁触点;不能同时旁路层门

和轿门的触点;对于手动层门,不能同时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和层门门锁触点;

d)提供独立的监控信号证实轿门处于关闭位置。

6.1.1.4.7应当具有门回路检测功能,当轿厢在开锁区域内、轿门开启并且层门门锁释放时,监测检

查轿门关闭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检查层门门锁锁紧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和轿门监控信号的正确动作;

如果监测到上述装置的故障,能够防止电梯的正常运行。

6.1.1.4.8应当具有制动器故障保护功能,当监测到制动器的提起(或者释放)失效时,能够防止电梯

的正常启动;

6.1.1.4.9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

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b)控制柜或者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上标注电梯整机制造单位规定的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

动作试验方法,该方法与型式试验证书所标注的方法一致。

6.1.1.4.10自动救援操作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加装的自动救援操作

装置的铭牌和该装置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相符;

b)在外电网断电至少等待3s后自动投入救援运行,电梯自动平层并且开门;

c)当电梯处于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电气安全装置动作或者主开关断开时,不应投入救援

运行;

d)设有一个非自动复位的开关,当该开关处于关闭状态时,该装置不能启动救援运行。

6.1.1.4.11加装有分体式能量回馈节能装置,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

号、主要技术参数,铭牌信息和该装置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相符。

6.1.1.4.12加装有IC卡系统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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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铭牌信息和该系统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相符。

6.1.1.4.13接触器、继电器、变频器和空气开关等电气元件型号和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各触点无烧

蚀变色,接线应整洁无松动。

6.1.1.4.14无机房电梯需要在轿厢内、底坑或者平台上移动轿厢,应在相应位置上设置附加检修控制

装置,并符合以下要求:

a)每台电梯只能设置1个附加检修控制装置;附加检修控制装置的型式要求与轿顶检修控制装

置相同;

b)当一个检修控制装置被转换到“检修”,应通过持续按压该控制装置上的按钮才能够移动轿

厢;当两个检修控制装置均被转换到“检修”位置,则从任何一个检修控制装置都不可能移

动轿厢,或者当同时按压两个检修控制装置上相同方向的按钮时,才能移动轿厢。

6.1.1.5限速器

6.1.1.5.1限速器固定可靠,不应有锈蚀、油污和严重磨损等缺陷。

6.1.1.5.2限速器运转平稳,各个机构动作和复位应灵活可靠,封记完好;限速器上应标明运行方向。

6.1.1.5.3限速器铭牌应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信息和型式

试验合格证、调试证书内容应相符。

6.1.1.5.4限速器或者其他装置上应设有在轿厢上行或者下行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电

气安全装置和验证限速器复位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

6.1.1.5.5限速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

6.1.2井道设备

6.1.2.1井道内防护

6.1.2.1.1除必要的功能性开口外,井道应完全封闭;当建筑物中不要求井道在火灾情况下具有防止

火焰蔓延的功能时,允许采用部分封闭井道,但在人员可正常接近电梯处应设置无孔的高度足够的围壁。

6.1.2.1.2轿厢与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的间距不大于0.15m,对于局部高度小于0.50m或者采用垂

直滑动门的载货电梯,该间距可以增加到0.20m,当轿厢装有机械锁紧的门并且门只能在开锁区内打开

时,则上述间距不受限制。

6.1.2.1.3层门地坎下的井道壁应形成一个与层门地坎直接连接的连续垂直表面,由光滑而坚硬的材

料构成(如金属薄板);其高度不小于开锁区域的一半加上50mm,宽度不小于门入口的净宽度两边各

加25mm。

6.1.2.1.4对重(或平衡重)的运行区域应采用隔障防护。该防护应符合以下要求:

a)如果这种隔障是网孔型的,则应该符合GB23821的规定;

b)此隔障应从对重完全压缩缓冲器的位置起或平衡重位于最低位置时起延伸到底坑地面以上最

小2.0m处;

c)从底坑地面到隔障的最低部分不应大于0.30m。对于缓冲器随对重运行的情况,在底坑地面

上的缓冲器撞击区域应设置高度不小于300mm的障碍物(缓冲器基座);

d)宽度应至少等于对重(或平衡重)宽度;

e)如果对重(或平衡重)导轨与井道壁之间的距离超过0.30m,则该区域也应按a)和b)保护

防护;

f)隔障上允许有尽可能小的缺口,以使补偿装置能够自由通过或供外观目测检查;

g)隔障应具有足够的刚度,以确保能承受均匀分布在5cm2的圆形或方形截面积上的垂直作用在

任一点的300N的力,并且所产生的变形不导致与对重(平衡重)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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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轿厢及其关联部件与对重(或平衡重)(如果有)及其关联部件之间的距离应至少为50mm。

6.1.2.1.5在装有多台电梯的井道中,不同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应设置隔障,如果这种隔障是网孔型

的,则应符合GB/T7588.1的规定。

a)隔障应具有足够的刚度,以确保能承受均匀分布在5cm2的圆形或方形面积上的垂直作用在任

一点的300N的力,并且所产生的变形不导致与运动部件碰撞。以确保能承受均匀分布在5cm2

的圆形或方形截面积上的垂直作用在任一点的300N的力,并且所产生的变形不导致与对重

(平衡重)碰撞;

b)这种隔障应从底坑地面不大于0.30m处向上延伸至最低层站楼面以上2.50m高度。宽度应足

以防止人员从一个底坑通往另一个底坑;

c)如果任一电梯的护栏内边缘与相邻电梯运动部件轿厢、对重(或平衡重)之间的水平距离小

于0.50m,则这种隔障应该贯穿整个井道。在整个井道高度,其宽度应至少等于运动部件的

宽度每边各加0.10m。

6.1.2.1.6井道内应设固定照明,对于部分封闭井道,当井道附近有足够的电气照明,井道内可以不

设照明。

6.1.2.1.7井道内如需设置安全门和检修门,应符合GB/T7588.1的规定。

6.1.2.1.8当对重之下有人能够到达的空间,对于依照GB7588早期版本(含修改单)制造与安装的

电梯,应将对重缓冲器安装于一直延伸到坚固地面上的实心桩墩,或者在对重上装设安全钳;对于此后

制造和安装的电梯,应在对重上装设安全钳。

6.1.2.1.9电梯井道的顶部和底坑工作区域和避险空间应符合GB/T7588.1的规定。

6.1.2.1.10对于无机房电梯设在平台上的作业场地应符合GB/T7588.1的规定。

6.1.2.2导向系统

6.1.2.2.1轿厢、对重导轨不应出现下列情况:

a)导轨发生塑性变形、无法调整,影响电梯的正常运行;

b)空心导轨发生镀锌层起皮、起瘤、脱落和严重锈蚀现象;

c)空心导轨严重磨损,对重装置存在脱离导轨风险。

6.1.2.2.2导轨垂直度、间距和顶面偏差应符合以下要求:

a)每根导轨应至少有2个导轨支架,其间距一般不大于2.50m(当间距大于2.50m时应有计算

依据);

b)支架应安装牢固,焊接支架应采用双面连续焊缝,锚栓(如膨胀螺栓)固定只能在井道壁的

混凝土构件上使用;

c)每列导轨工作面每5m铅垂线测量值间的相对最大偏差,轿厢导轨和设有安全钳的T型对重导

轨不大于1.2mm,不设安全钳的T型对重导轨不大于2.0mm;

d)两列导轨顶面的距离偏差,轿厢导轨为0mm~+2mm,对重导轨为0mm~+3mm。

6.1.2.2.3导靴应固定可靠,无严重磨损;滚轮(如有)外层材料表面不存在坑点、裂纹等现象。

6.1.2.3对重

6.1.2.3.1对重架不应出现下列情况:

a)严重变形,导致上下导靴工作面不在一个工作平面内;

b)直梁、底部横梁发生变形,不能保证对重块在对重架内可靠固定;

c)压紧装置无法起到压紧作用。

6.1.2.3.2对重块不应出现下列情况:

a)对重块断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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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非铸铁对重块出现开裂、脱落;

c)对重块外包铁皮或外包金属出现破损且内部材质可能向外散落。

6.1.2.3.3对重下当设有补偿装置固定点,应固定可靠。

6.1.2.3.4对重当设有反绳轮,反绳轮应运转良好无异常,防跳绳装置功能有效。

6.1.2.3.5对重与轿厢及关联部件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50mm。

6.1.2.3.6具有能够快速识别对重(平衡重)块数量的措施(例如标明数量或者总高度),并且该措施不

会被混淆。

6.1.2.4井道布线

6.1.2.4.1井道内各类电线电缆布放应整洁,固定可靠,不应悬空(随行电缆下半部分除外)。

6.1.2.4.2随行电缆的随行部分应在轿底固定良好,运行时应避免与限速器绳、选层钢带、限位、极

限开关等装置干涉,当轿厢压实在缓冲器上时,电缆不应与地面和轿厢底边框接触。

6.1.2.4.3随行电缆(含监控线)不应出现下列情况:

a)护套出现裂纹或明显老化现象;

b)绝缘材料发生破损或绝缘电阻不满足要求;

c)导线发生断裂,无法满足使用要求;

d)电缆严重变形、扭曲。

6.1.2.5底坑设备

6.1.2.5.1底坑缓冲器配置应符合要求,且固定可靠,安装位置准确。不应出现下列情况:

a)蓄能型缓冲器弹簧严重锈蚀或出现裂纹;非金属材料老化、开裂、压缩后不能完全复位;

b)耗能型缓冲器缸体发生破裂,液压油泄漏;柱塞锈蚀或复位弹簧失效;缓冲器动作后,产生

永久性变形;电气安全装置不符合要求。

6.1.2.5.2底坑内应设置GB/T7588.1规定的停止装置,底坑内停止装置应在打开门进入底坑时和

在底坑地面上可见且容易接近,并且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a)底坑深度不大于1.60m时,应设置在:

1)最低层站地面以上最小垂直距离0.40m且距底坑地面最大垂直距离2.0m的位置;

2)距层门框内侧边缘最大水平距离0.75m。

b)底坑深度大于1.60m时,应设置2个停止装置:

1)上部的停止装置设置在最低层站地面以上最小垂直距离1.0m且距层门框内侧边缘最大

水平距离0.75m;

2)下部的停止装置设置在距底坑地面以上最大垂直距离1.20m的位置,并且从其中一个避

险空间能够操作。

注:下部的停止装置可与b)所要求的检修控制装置组合。

c)如果通过底地坑通道门而非层门进入底坑,应设置在距通道门门框内侧边缘最大水平距离

0.75m的位置,距离底坑地面1.20m高度的位置设置一个停止装置。

6.1.2.5.3底坑内应设置符合GB/T7588.1规定的检修控制装置,并应从避险空间0.3m内能够操作

该装置。

6.1.2.5.4设置2P+PE型电源插座和在进入底坑时能方便操作的井道灯开关;井道照明操作装置应设

置在进入底坑的门的地面以上最小垂直距离1.0m,且距该门门框内侧边缘最大水平距离0.75m的位置。

6.1.2.5.5底坑内的限速器绳应用张紧轮张紧,张紧轮(或者其配重)应有导向装置,并设有电气安

全装置,在限速器绳发生断裂或者过分伸长时,使电梯停止运转。

6.1.2.5.6对于无机房电梯设在底坑内的作业场地应符合GB/T7588.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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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轿厢

6.1.3.1轿厢结构与防护

6.1.3.1.1轿厢框架、围壁、地板和轿顶构件固定良好,无锈蚀、油污、变形和松动等缺陷。轿壁如

为玻璃材质应符合GB/T7588.1的规定,且无裂纹等缺陷。

6.1.3.1.2当轿厢设有安全窗(门),应符合GB/T7588.1的规定。

6.1.3.1.3在水平方向上轿顶外边缘与井道壁之间的净距离大于0.30m时,轿顶应设置护栏和最小高

度为0.10m的护踢脚板,护栏与护脚板均应符合GB/T7588.1的规定;当护栏扶手内侧边缘与井道壁

之间的水平净距离不小于0.50m时,护栏的高度应不小于0.70m;当该距离大于0.50m时,应不小于

1.10m。且:

a)护栏应设置在距轿顶边缘最大为0.15m的位置;

b)扶手外侧边缘与井道中的任何部件[如对重(或平衡重)、开关、导轨、支架等]之间的水平

距离不应小于0.10m;

c)在护栏顶部的任意点垂直施加1000N的水平静力,应无大于50mm的弹性变形。

6.1.3.1.4轿厢地坎下应装设护脚板,其垂直部分的高度不小于0.75m,宽度不小于层站入口宽度。

6.1.3.1.5轿厢内应设置铭牌,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载货电梯只标额定载重量)、制造厂名

称或产品商标等参数。

6.1.3.1.6轿厢的平层准确度,对于普通客梯,轿厢的平层准确度应为±10mm。如果平层保持精度超

过±20mm(例如在装/卸载期间),则应校正至±10mm。对于载货电梯,如果由于装卸载时的冲击,

轿厢超出了平层保持精度,则应采用机械装置限制轿厢的向下移动,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a)平层保持精度不超过20mm;

b)该机械装置在门开启前起作用;

c)该机械装置具有足够的强度保持轿厢静止,即使驱动主机制动器未动作或液压电梯的下行阀

开启;

d)如果该机械装置不在工作位置,通过符合GB/T7588.1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防止再平层运行;

e)如果该机械装置不在完全收回位置,通过符合GB/T7588.1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防止电梯正

常运行。

6.1.3.1.7轿顶应装设一个易于接近的检修运行控制装置,且符合GB/T7588.1的规定。对于无机房

电梯,如果设置附加检修控制装置,应符合GB/T7588.1的规定。

6.1.3.1.8轿壁应无明显破损、凹陷,机械强度应符合用均匀地分布在100cm2的圆形或方形面积上的

1000N的静力,沿从轿厢内向轿厢外方向垂直作用于轿壁的任何位置上,轿壁应无大于1mm的永久变

形。

6.1.3.2轿厢面积

轿厢有效面积应符合GB/T7588.1的规定,对于依据旧标准制造和安装,为满足使用要求而轿厢

面积超出上述规定的载货电梯应满足以下要求:

a)在从层站装卸区域醒目的位置上设置标志,表明该载货电梯的额定载重量;

b)该电梯专用于运送特定轻质货物,其体积可保证在装满轿厢情况下,该货物的总质量不会超

过额定载重量;

c)该电梯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并严格限制人员进入。

6.1.3.3悬挂装置和补偿装置

6.1.3.3.1悬挂钢丝绳绳端固定应可靠,弹簧、螺母和开口销等部件无缺损,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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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端部固定应符合制造单位的规定。

6.1.3.3.2当电梯设有补偿装置,绳(链)端固定应可靠,并符合GB/T7588.1的规定。

6.1.3.3.3补偿装置应符合GB/T7588.1的规定,不应出现下列情况:

a)补偿链表面包裹材料出现严重开裂、脱落;

b)导向装置滚轮、轴承损坏,造成导轮与补偿链磨擦引起包裹材料破损;

c)链环表面有严重锈蚀、脱焊,存在破断风险。

6.1.3.3.4悬挂装置、补偿装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出现笼状畸变、绳芯挤出、扭结、部分压扁或弯折;

b)断丝分散出现在整条钢丝绳,任何一个捻距内单股的断丝数大于4根;或者断丝集中在钢丝

绳某一部位或一股,一个捻距内断丝总数大于12根(对于股数为6的钢丝绳)或者大于16

根(对于股数为8的钢丝绳);

c)磨损后的钢丝绳直径小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90%;

d)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悬挂装置的磨损、变形等应不超过GB/T31821的报废指标。

6.1.3.3.5使用电气安全装置来检查补偿绳的最小张紧位置,当电梯的额定速度大于3.5m/s(对于斜

行电梯,大于2.5m/s)时,设有防跳装置,该装置动作时由电气安全装置使电梯停止运行。

6.1.3.4轿厢设备

6.1.3.4.1轿内显示和操作面板无破损,选层、显示等信号系统功能有效、指示正确、动作无误。

6.1.3.4.2轿内顶部照明、天花板等设施应固定可靠、无缺损或其他安全隐患。

6.1.3.4.3轿厢内应设有紧急报警和紧急照明装置,且应符合GB/T7588.1的规定。

6.1.3.4.4观光电梯玻璃轿厢上安装的护栏应符合GB/T7588.1的规定。

6.1.4层轿门及层站

6.1.4.1层轿门结构

6.1.4.1.1层门框架和各个部件应固定可靠,门运行导向装置和滑块不应有严重磨损、变形和锈蚀缺

陷。

6.1.4.1.2层轿门采用玻璃材质时,应符合GB/T7588.1的规定。

6.1.4.1.3层门门扇与门套、门楣周边间隙、层轿门地坎间隙、门闭合后两门扇之间间隙应符合GB/T

7588.1的规定。

6.1.4.2层轿门运行

6.1.4.2.1层轿门运行应平稳,无卡阻、碰撞、异响、脱轨和错位等缺陷。

6.1.4.2.2平层区域内层轿门应可靠啮合,同步运行,闭合与开启速度应适当。

6.1.4.2.3层门和轿门正常运行时不应出现脱轨、机械卡阻或者在行程终端时错位;应设置应急导向

装置,由于磨损、锈蚀或者火灾可能造成层门导向装置失效时,使层门保持在原有位置。

6.1.4.2.4应设置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在门关闭过程中,人员通过入口时保护装置应自动使门重

新开启。该保护装置的作用可在关门最后20mm的间隙时被取消,并且:

a)该保护装置(如:光幕)至少能覆盖从轿厢地坎上方25mm~1600mm的区域;

b)该保护装置应能检测出直径不小于50mm的障碍物;

c)为了抵制关门时的持续阻碍,该保护装置可在预定的时间后失去作用;

d)在该保护装置故障或不起作用的情况下,如果电梯保持运行,则门的动能应限制在最大4J,

并且在门关闭时应总是伴随一个听觉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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