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T 3141-2019 古建筑木构件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

LY/T 3141-2019 Technical code on appraisal rating for wooden member of ancient timber building

行业标准-林业 中文简体 被代替 页数:1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LY/T 3141-2019
标准类型
行业标准-林业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9-10-23
实施日期
2020-04-01
发布单位/组织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归口单位
全国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结构用木材分技术委员会(SAC/TC 41/SC 4)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古建筑木构件安全性鉴定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残损勘查项目和承载能力验算项目的鉴定评级。本标准适用于以下建筑的木构件安全性检查与鉴定:a)被各级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木结构古建筑;b)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被区、县级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木结构古建筑;c)尚未列为不可移动文物,但经各级政府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的木结构古建筑;d)尚未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但确有保护价值的木结构古建筑。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山西省古建筑维修质量监督站、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古代建筑研究所、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广东润成创展木业有限公司
起草人:
周海宾、王卫滨、永昕群、杨娜、张涛、宋慧杰、陈勇平、钟永、王双永、武国芳、娄万里、关润开
出版信息:
页数:1页 | 字数:24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ICS91.080.20

P23

LY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

LY/T3141—2019

古建筑木构件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

Technicalcodeonappraisalratingforwoodenmemberofancienttimberbuilding

(发布稿)

2019-10-23发布2020-04-01实施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

LY/T3141—2019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全国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结构用木材分技术委员会(SAC/TC41/SC4)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山西省古建筑维修质量监督站、中国文化

遗产研究院、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古代建筑研究所、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科学技术部

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广东润成创展木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海宾、王卫滨、永昕群、杨娜、张涛、宋慧杰、陈勇平、钟永、王双永、武

国芳、娄万里、关润开。

I

LY/T3141—2019

古建筑木构件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古建筑木构件安全性鉴定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残损勘查项目和承载能力验算项

目的鉴定评级。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建筑的木构件安全性检查与鉴定:

a)被各级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木结构古建筑;

b)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被区、县级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木

结构古建筑;

c)尚未列为不可移动文物,但经各级政府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的木结构古建筑;

d)尚未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但确有保护价值的木结构古建筑。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8990古建筑木构件内部腐朽与弹性模量应力波无损检测规程

GB50005木结构设计标准

GB50009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165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

GB50292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LY/T2146古建筑木构件的非破坏性检测方法及腐朽分级

3术语和定义

GB5016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木结构古建筑ancienttimberbuilding

以木构件为主要竖向承重构件的历代留传下来的对研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传承有价值的建筑物。

3.2

木构件woodunit

古建筑木构架中的单一或组合构件。

3.3

主要构件dominantmember

其自身失效将导致相关构件失效,且危及结构系统安全的构件。

3.4

一般构件commonmember

其自身失效不会导致主要构件失效,且不危及结构系统安全的构件。

1

LY/T3141—2019

4基本规定

4.1鉴定对象

在下列情况下,应对古建筑木构件进行安全性鉴定:

1)重点维修工程中的主要木构件;

2)定期监测的木构件;

3)改变用途或使用条件的木构件;

4)使用过程中发现安全问题的木构件;

5)遭受地震、风灾、水灾、火灾、雷击等较大灾害作用的木构件;

6)有特殊使用要求的木构件。

4.2鉴定程序

4.2.1古建筑木构件安全性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受理委托:根据委托人要求,确定木构件安全性鉴定目的、内容和范围。

2)初步调查:收集分析古建筑原始资料,包括图纸资料、建筑物历史、以往修缮资料,并进行现

场踏查。

3)检测验算:对古建筑木构件状态进行现场检测,包括:构件测量、变形测量、残损检查、树种

鉴定、材料性能测试等,必要时,采用仪器测试和结构验算。

4)等级判定:对调查和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综合其安全性等级。

5)处理建议:对被鉴定的古建筑木构件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

6)出具报告。

4.3鉴定要求

4.3.1古建筑木构件安全性鉴定分两个层次,每个层次的等级划分及评级标准见表1。

表1木构件安全性鉴定评级的层次、等级及标准

层次鉴定对象等级评级标准

一勘查项目a’未见残损点,或原有残损点已得到修复

b’仅发现有轻度残损点或疑似残损点,但尚不影响安全

c’有中度残损点,已影响该项目的安全

d’有重度残损点,将危及该项目的安全

二单个构件a安全性符合本标准a级的要求,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

b安全性略低于本标准a级的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承载能力

c安全性不符合本标准a级的要求,显著影响承载能力

d安全性极不符合本标准a级的要求,已严重影响承载能力

4.3.2当木构件的安全性按残损勘查项目的评级结果进行评定时,应按表2确定该构件的残损等级。

表2承重构件残损等级评定标准

等级分级标准

a构件应勘查项目中全为a’级;或者无c’级和d’级,仅个别为b’级

b构件应勘查项目中无c’级和d’级,且b’级多于a’级

c构件应勘查项目中最低等级为c’级

d构件应勘查项目中最低等级为d’级;或者无d’级,但c’级多于50%

4.3.3当承重木构件及其连接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判定时,应按表3规定,分别判定每一验算项目的等

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构件承载能力的安全性等级。

2

LY/T3141—2019

表3按承载能力评定承重构件及其连接安全性等级

R/γ0S

构件类别

a级b级c级d级

主要构件及连接≥1.0≥0.95≥0.90<0.90

一般构件≥1.0≥0.90≥0.85<0.85

注:表中R和S分别为结构构件的抗力和作用效应,按照GB50009和GB50292确定;γ0为结构重要性系数,世界文化遗产

地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取1.1,其它建筑取1.0。

4.3.4按残损勘查项目和承载能力验算项目,分别评定木构件的残损等级和承载能力等级,并取其中较

低一级作为木构件最终的安全性等级。

4.3.5木构件的安全性等级,应作为该构件维修加固处理的判定依据。不同等级构件的处理要求见表4。

表4木构件基于安全性等级的处理要求

安全性等级处理要求

a不必采取措施

b可不采取措施

c可采取措施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