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T 1069-2018 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作业飞行技术规范
MH/T 1069-2018 Unmanned aerial vehicle system operation flight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8年0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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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中国民用航空局第二研究所
- 起草人:
- 严风硕、商可佳、熊奎、王秉玺、唐赫、牛夏蕾、喻辉、边岱泉。
- 出版信息:
- 页数:23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49.020
V53
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T1069—2018
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作业飞行技术规范
Technologicalregulationofoperationflightwithunmannedaerialvehiclesystem
2018-08-21发布2018-11-01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
MH/T1069—2018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术语和定义........................................................................1
3基本要求..........................................................................3
4作业组织与实施....................................................................4
5信息传输与数据要求................................................................8
6维护与保养........................................................................9
7异常处置..........................................................................9
8其他要求.........................................................................10
附录A(资料性附录)无人机系统作业前检查工作单.....................................11
附录B(资料性附录)无人机系统使用记录单...........................................13
附录C(资料性附录)事故调查表.....................................................14
附录D(资料性附录)设备和部件的使用时间统计表.....................................15
MH
I
MH/T1069—201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局第二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严风硕、商可佳、熊奎、王秉玺、唐赫、牛夏蕾、喻辉、边岱泉。
II
MH/T1069—2018
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作业飞行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开展作业飞行时的基本要求、作业组织与实施、信息传
输与数据处理技术要求、维护与保养、异常处置措施及其他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空机重量116kg(含)以下且起飞全重150kg(含)以下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以下简称无人机)或植保类无人机执行非游戏或娱乐目的而进行的作业飞行操作。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无人驾驶航空器unmannedaerialvehicle
UAV
由控制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
注:也称为远程驾驶航空器或无人机。
2.2
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unmannedaerialvehiclesystem
UAVs
由无人机、相关控制站、所需的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以及批准的型号设计规定的任何其他部件组成
的系统。
注:也称为远程驾驶航空器系统或无人机系统。
2.3
无人机系统驾驶员UAVspilot
对无人机的运行负有必不可少职责,并在飞行期间适时操纵无人机的人员。
2.4
无人机系统的机长UAVspilotincommand
在系统运行时间内负责整个无人机系统运行和安全的驾驶员。
2.5MH
固定翼无人机fixed-wingUAV
由动力装置产生推力或拉力,由机身固定机翼产生升力,在大气层内飞行的重于空气的无人机。
2.6
1
MH/T1069—2018
旋翼无人机rotorUAV
由一个或多个旋翼与空气进行相对运动的反作用而获得升力的无人机。
2.7
无人直升机unmannedhelicopter
由遥控设备或自备程序控制装置操纵,以动力驱动的旋翼为主要升力和推进力来源,能垂直起落的、
重于空气的带有任务载荷的不载人航空器。
2.8
多旋翼无人机multi-rotorUAV
由三个(含)以上旋翼与空气进行相对运动的反作用而获得升力的无人机。
注:常用的有四旋翼无人机、六旋翼无人机、八旋翼无人机等。
2.9
地面控制站groundcontrolstation
用于实现任务规划、数据链路、飞行控制、载荷控制、轨迹显示、参数显示和载荷信息显示,以及
记录和分发等功能的设备。
2.10
数据链系统datalinksystem
实现地面控制站与无人机之间数据收发和指令传输设备或装置的总和。
2.11
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commandandcontroldatalink
无人机和地面控制站之间为飞行管理之目的的数据链接。
2.12
无人机围栏fenceofUAVs
为保障区域安全,在相应地理范围中以电子信息模型画出其区域边界,在无人机系统或无人机云系
统中,使用电子信息模型防止无人机飞入或者飞出特定区域的软硬件系统。
2.13
无人机云系统UAVcloudsystem
用于向无人机用户提供航行服务、气象服务等,对无人机运行数据(包括位置、高度和速度等)进
行实时监测的无人机运行动态数据库系统。
2.14
起降场take-offandlandingfield
用于无人机起飞、降落及后勤保障的场地。
2.15
航行诸元navigationdata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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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飞行活动中飞行的速度、飞行姿态、位置、飞行距离和飞行时间、转弯半径和转弯时间、偏
流和地速等。
2.16
视距内运行visuallineofsightoperations
无人机在驾驶员或观测员直接目视视觉接触范围内的运行,该范围为目视视距半径不大于500m,
人、机相对高度不大于120m。
2.17
超视距运行beyondvisuallineofsightoperations
无人机在目视视距以外的运行。
2.18
任务载荷missionpayload
搭载在无人机上,为完成作业飞行特定任务功能的设备或装置。
3基本要求
3.1人员
3.1.1作业人员一般包括无人机系统驾驶员和作业辅助人员。
3.1.2作业人员应熟悉无人机作业方法和流程,掌握无人机作业运行维护与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及通用
应急操作程序,并通过相应机型的操作培训。
3.1.3作业人员应身体健康,精神状态良好,酒精和药物的摄入限制应符合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
3.1.4无人机系统驾驶员应具备其所驾驶无人机类型和等级要求的资质。
3.1.5无人机系统驾驶员应以安全的方式操作无人机,以免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构成威胁。
3.1.6无人机系统的机长作为无人机安全操作的第一责任人,应熟悉与飞行相关的可用信息。这些信
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飞行区域的地理位置和地形地貌;
b)飞行区预期飞行持续时间内的天气情况;
c)飞行区机场和附近空域的情况;
d)飞行性能和作业方式;
e)紧急迫降的位置;
f)维护与检查记录;
g)驾驶员操作手册;
h)按照驾驶员操作手册对无人机系统进行起飞前、飞行中及飞行后的检查;
i)确定飞行区不存在对预计频率范围形成的电磁干扰;
Mj)进行应急操作。H
3.1.7除机长以外的其他驾驶员应在机长指挥下对无人机进行监控或操纵,协助机长进行以下工作内
容:
a)避免碰撞风险;
b)确保运行符合规则;
c)获取飞行信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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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监控飞行状态。
3.1.8作业辅助人员应由训练有素的人员担任,协助无人机系统驾驶员安全、有效实施飞行。
3.2设备
3.2.1执行作业飞行的无人机系统基本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a)无人机飞行平台;
b)飞行导航与控制系统(以下简称飞控系统);
c)地面控制站;
d)数据链系统;
e)任务载荷;
f)地面保障设备。
3.2.2按照结构形式分类,无人机可分为固定翼无人机、无人直升机、多旋翼无人机与其他类无人机。
3.2.3无人机主要包括机体、动力系统、执行机构、电气系统、起落架以及其他保证无人机飞行平台
正常工作的设备和部件,用于无人机系统各功能单元集成,并执行作业飞行任务。
3.2.4机载飞控系统主要包括飞控板、惯性导航系统、GPS接收机、传感器系统等部件,用于无人机
的导航、定位和飞行控制。
3.2.5地面控制站主要包括无线电遥控装置、无线电接收机、后台监控系统等,用于飞行任务的规划
与设计、数据与控制指令的传输控制、飞行数据与任务载荷工作状态的监视等。
3.2.6数据链系统主要包括数传电台、天线、数据接口等,用于地面控制站与飞控系统以及其他机械
设备之间的数据和控制指令的传输。
3.2.7任务载荷包括无人机搭载的各种专用设备或装置,用于保障无人机系统完成专业作业飞行任务。
3.2.8地面保障设备主要包括无人机作业正常开展所需的设备器材等,如弹射装置、回收装置,为无
人机作业提供设备保障。
3.2.9无人机可根据作业项目和作业环境配备伞降设备。
3.2.10作业飞行活动中,无人机所使用的航空无线电频率和无线电设备应遵守国家及民用航空无线电
管理的规定要求。
3.2.11无人机应按照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安装或内置无人机围栏,接入无人机云系统。
3.2.12起飞全重250g(含)以上的无人机应按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实名登记。
3.2.13无人机系统的通信、导航与监视设备应保证无人机在飞行活动过程中,无人机系统驾驶员可对
无人机进行监视、控制和应急处置。
3.2.14应根据任务性质和工作内容,选择所需的备品备件,其规格型号、数量和性能指标应满足作业
任务需求。
3.2.15可根据作业任务实际需要选配运输车辆。
3.3作业环境
3.3.1作业区域的环境和气象条件应满足无人机系统的作业要求。
3.3.2作业区地理环境、建筑物和障碍物情况等应符合作业要求。
3.3.3作业区域电磁环境应满足无人机通信、导航及监视系统正常工作要求。
3.3.4针对其他环境及突发环境变化,应制定应急预案,保证作业安全。
4作业组织与实施
4.1预先准备阶段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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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空域与飞行计划申请
4.1.1.1实施作业飞行前,应根据作业项目性质和要求,申请划设和使用空域。
4.1.1.2实施作业飞行前,应根据作业项目性质向相关管制部门提交飞行计划申请。
4.1.2实施计划制定
应根据作业项目和任务要求,选择合适机型,制定无人机作业飞行实施计划。
4.1.3现场勘查
4.1.3.1应根据作业项目需要,对作业区域及其周围进行现场勘查,勘查内容包括地形地貌、气象环
境、地表植被、周边机场、重要设施、建筑物、障碍物等,为起降场地的选取、航线规划、应急预案制
定、作业飞行实施等提供参考。
4.1.3.2应根据作业项目需要,勘查作业区周边非靶标物的分布情况,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4.1.3.3现场勘查时,应携带相应的仪器设备,记录起降场地和重要目标的坐标位置,结合已有的地
图、影像等资料,确定相对于起降场地的作业飞行高度。
4.1.4场地选取
4.1.4.1常规作业时,应根据无人机的起降方式和现场地形条件,合理选择和布置起降场地,并报相
关部门备案,起降场地应满足以下要求:
a)未处于未经允许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b)未处于未经允许的军事重地、核电站和行政中心等重点区域;
c)远离人口密集区,与高大建筑物、障碍物和其他重要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d)附近无正在使用的雷达站、微波中继、无线通信等干扰源。在不确定的情况下,应测试信号的
频率和强度,如对系统设备有干扰,应改变起降场地位置;
e)起降场地相对平坦,无明显凸起的石块、土坎、树桩等,通视良好、风向有利。
4.1.4.2执行灾害调查与监测、抢险救灾等应急作业时,在保证飞行安全的前提下,起降场地要求可
适当放宽。
4.1.5航线规划
4.1.5.1应根据无人机的性能和作业任务的需要,合理规划航线。
4.1.5.2航线规划应避开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和空中危险区,远离人口稠密区、重要建筑和设施、
通讯阻隔区、无线电干扰区、大风或切变风多发区,尽量避免沿高速公路和铁路飞行。
4.1.5.3应根据作业飞行相关的技术参数,结合作业区地图和现场勘查情况绘制航线,选择适宜的作
业方式和起降位置,制定必要的安全策略。
4.1.5.4首次飞行的航线应适当增加安全裕度,确保安全后方可按照正常作业安全距离开展作业。
4.1.5.5应建立无人机作业航线数据库,做好航线数据库的存储、备份及更新,航线数据库应包括航
迹、障碍物等信息。
4.1.5.6M进行同类作业飞行时,应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优先调用历史航线。H
4.2直接准备阶段
4.2.1作业飞行前,按规定向当地管制部门报告,履行作业飞行手续,得到放飞许可后,方可开始作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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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明确人员分工、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工作流程及安全注意事项,并落实现场安全保障措施,
履行确认手续。
4.2.3检查起降场地周围地理环境、电磁环境、干扰源和气象条件等,确认其满足安全起降要求。
4.2.4核对航线规划,确保其满足安全飞行要求。
4.2.5检查无人机动力系统的动能储备,确认满足飞行作业航程要求,并核对无人机所需零部件、工
器具及保障设备携带齐全。
4.2.6逐项开展设备检查、系统自检,确保无人机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对直接影响飞行安全的无人机
动力系统、电气系统、执行机构以及航路点数据等应重点检查,并填写无人机作业前检查工作单(参见
附录A)。
4.2.7对选用的备品备件进行检查,确认其处于正常状态。
4.2.8无人机系统驾驶员应根据作业项目、作业机型和作业环境选择合适的操控位置,适宜作业飞行,
并确保自身与无人机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4.2.9应做好现场清理工作,控制人员与无人机之间的距离,确保人员安全。
4.3作业实施
4.3.1起飞
4.3.1.1无人机系统驾驶员应确认作业现场各岗位人员工作准备就绪后方能操控无人机起飞。
4.3.1.2操纵固定翼无人机采用手抛起飞时,作业人员抛掷无人机后应迅速远离飞行航线。
4.3.1.3操纵固定翼无人机采用弹射起飞时,弹射架应置于水平地面上并做好防滑和防误触发措施。
高海拔地区进行弹射起飞时,应适当增加弹射架长度,以保证起飞初速度。
4.3.1.4操纵固定翼无人机采用滑跑起飞时,应提前做好跑道清理工作,滑跑路面条件应满足其性能
指标要求。
4.3.1.5操纵无人直升机起飞时,无人机系统驾驶员应迅速远离无人机,并保证螺旋桨旋转半径50m
范围内无其他无关人员。
4.3.1.6操纵多旋翼无人机起飞时,无人机系统驾驶员应迅速远离无人机,启动和控制动力装置等待
无人机起飞。
4.3.1.7起飞后,应全过程关注无人机飞行状态,并做好应对突发和紧急情况的准备。
4.3.2作业飞行
4.3.2.1视距内飞行操控时:
a)应在视距范围内进行试飞,以观察无人机及机载设备的工作状态;
b)应密切观察无人机工作状态,监视无人机飞行参数,确保无人机及任务载荷设备工作正常,各
岗位工作人员之间始终保持通信正常;
c)应密切观察无人机的工作状态,做好应急干预的准备。
4.3.2.2超视距飞行操控时:
a)应密切监视无人机的飞行高度、飞行速度、飞行姿态等,一旦出现异常,应及时发送指令进行
干预;
b)应密切监视地面设备工作状态,如发现异常,应及时通知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
4.3.2.3应保持设定的航行诸元,当需要更改航向或切换飞行模式时,可由无人机系统驾驶员自行操
作,也可由作业辅助人员向驾驶员下达指令后进行操作。
4.3.2.4应根据无人机的尺寸、重量、飞行速度和环境条件,确定无人机与障碍物之间保持必要的安
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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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5应关注无人机操控性和稳定性的变化,观察作业区域的上升、下降气流和风向风速等气象变
化对飞行的影响,遇有不稳定气流时,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脱离危险,并停止在该区域作业。
4.3.2.6超低空飞行时,应注意障碍物,特别是高大建筑物、发射天线和跨江、跨山谷及山背后的障
碍物等。
4.3.2.7飞越障碍物前,应注意前方地形,做出能否飞越的判断。若无法飞越障碍物时,应立即脱离;
若决定飞越时,也应预先设定不能飞越时的脱离方向。
4.3.2.8确认无人机已飞越障碍物,应判断前方地形和障碍物,确有把握时,方可下降。
4.3.2.9作业飞行线路转角角度较大时,宜采用内切过弯的飞行模式;相邻目标物高程相差较大时,
宜采取直线逐渐爬升或盘旋爬升的方式飞行,不应急速升降。
4.3.2.10除因起飞和着陆需要,应将无人机的飞行高度控制在适当范围内,以便于无人机能够在不对
人员或财产构成过度危险的情况下实施紧急迫降。
4.3.2.11应检查无人机发动机或电机的转速、燃料或电池电量,掌握飞行时限,注意无人机的工作情
况,随时做好特殊情况处置的准备。
4.3.3返航降落
4.3.3.1应提前做好降落场地清理和飞行空域内的干扰源检查工作,确保其满足降落条件。降落时,
人员与无人机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确保降落场地条件适宜降落。
4.3.3.2操纵固定翼无人机采用伞降回收方式时,应考虑现场风向、风速,合理确定开伞地点及高度。
4.3.3.3操纵固定翼无人机采用机腹擦地着陆或滑跑降落方式时,降落场地应满足其最小滑行距离要
求。
4.3.3.4操纵固定翼无人机采用撞网回收方式时,回收网应有固定支撑,牢固可靠。
4.3.3.5操纵无人直升机降落时,降落场地应满足其最小起降场地面积要求。
4.3.3.6操控多旋翼无人机降落时,应确保无人机达到适宜高度后,方可进行下降操作。
4.3.3.7降落期间,应密切关注无人机飞行状态,做好人工接管准备,必要时切换手动降落。
4.4作业后
4.4.1飞行后检查及撤收
4.4.1.1降落后,应进行设备外观及零部件检查,恢复储运状态并填写无人机系统使用记录单(参见
附录B)。
4.4.1.2作业结束后,应与当地管制部门报落地报。
4.4.1.3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记录无人机的状态和作业情况。
4.4.1.4撤收前,油动无人机应将油箱内剩余的油料回收并妥善储存;电动无人机应将电池取出。
4.4.1.5人员撤离前,应清理现场,核对设备和工器具清单,确认现场无遗漏。
4.4.2作业资料的整理及移交
4.4.2.1对飞行检查记录与飞行监控记录进行整理,文字和数字应正确、清楚、格式统一,原始记录
应填写在规定的载体上。整理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MH
a)飞行前检查记录;
b)飞行监控记录;
c)飞行后检查记录。
4.4.2.2对作业飞行资料进行整理,填写相关的作业飞行报表,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a)云高、云量、能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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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风向、风速;
c)作业飞行设计底图;
d)航路点数据;
e)飞行航迹数据;
f)作业相关数据。
4.4.2.3应根据不同作业项目的技术指标要求,对技术设计、作业质量、飞行信息等方面进行质量检
查。
4.4.2.4对当天作业情况进行总结,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a)人员工作情况;
b)设备工作情况;
c)任务完成情况;
d)后续工作计
推荐标准
- GB/T 25065-2010 信息安全技术 公钥基础设施 签名生成应用程序的安全要求 2010-09-02
- GB/T 25066-2010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产品类别与代码 2010-09-02
- GB/T 25063-2010 信息安全技术 服务器安全测评要求 2010-09-02
- GB/T 25058-2010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 2010-09-02
- GB/T 25059-2010 信息安全技术 公钥基础设施 简易在线证书状态协议 2010-09-02
- GB/T 25062-2010 信息安全技术 鉴别与授权 基于角色的访问控制模型与管理规范 2010-09-02
- GB/T 25060-2010 信息安全技术 公钥基础设施 XB.509数字证书应用接口规范 2010-09-02
- GB/T 25067-2010 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 2010-09-02
- GB/T 25064-2010 信息安全技术 公钥基础设施 电子签名格式规范 2010-09-02
- GB/T 25057-2010 信息安全技术 公钥基础设施 电子签名卡应用接口基本要求 2010-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