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T 684-2023 养老机构照护服务分级要求

DB31/T 684-2023 Elderly care service grading requirements in nursing homes

上海市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21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1/T 684-2023
标准类型
上海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06-21
实施日期
2023-10-01
发布单位/组织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21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99

CCSA12

31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31/T684—2023

代替DB31/T684—2013

养老机构照护服务分级要求

Gradingrequirementsforcareservicesinelderlyinstitutions

2023-06-21发布2023-10-01实施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1/T684—2023

目次

前言.................................................................................II

1范围...............................................................................3

2规范性引用文件.....................................................................3

3术语和定义.........................................................................3

4总体要求...........................................................................3

5评估人员要求.......................................................................3

6分级评估方法和流程.................................................................4

6.1分级评估方法...................................................................4

6.2分级评估指标...................................................................4

6.3分级评估流程...................................................................4

7照护服务分级.......................................................................4

8照护服务要求.......................................................................5

9分级评估质量的监督和改进...........................................................5

9.1分级评估质量的监督.............................................................5

9.2分级评估质量的改进.............................................................5

附录A(规范性)上海市养老机构照护服务分级表.........................................6

附录B(规范性)照护服务分级评估流程................................................14

附录C(规范性)基础照护服务内容....................................................15

附录D(规范性)各等级照护服务内容..................................................16

参考文献.............................................................................20

I

DB31/T684—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DB31/T684—2013《老年照护等级评估要求》,与DB31/T684—2013相比,除结构调整

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更改了文件的名称;

b)增加了“照护服务分级”、“适应性评估”术语和定义(见3.1和3.2);

c)删除了“总则”(见2013年版的第3章);

d)增加了“总体要求”(见第4章);

e)删除了“评估机构”(见2013年版的4.1);

f)更改了“评估人员”要求(见第5章,2013年版的4.2);

g)删除了“主要参数项目评判”(2013年版的5.1-5.4);

h)增加了“分级评估方法”(见6.1);

i)增加了“分级评估指标”(见6.2);

j)增加了“分级评估流程”(见6.3);

k)删除了“社会生活环境背景参数项目调查”(见2013年版的第6章);

l)更改了“照护服务分级”(见第7章,2013年版的7.1);

m)删除了“评估参数项目总结”(见2013年版的7.2);

n)删除了“养老服务建议”(见2013年版的7.3);

o)增加了“照护服务要求”(见第8章);

p)更改了“分级评估质量的监督和改进”(见第9章,2013年版的第8章)

q)将《上海市老年照护等级评估表》调整为《上海市养老机构照护服务分级表》(见附录A,2013

年版的附录B)

r)更改了“照护服务分级评估流程图”(见附录B,2013年版的附录A);

s)增加了“基础照护服务内容”(见附录C);

t)增加了“各评估等级照护服务内容”(见附录D)。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上海市民政局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上海市养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养老服务发展中心、上海市社会福利中心、上海市养老服

务行业协会、上海申福养老产业服务中心、上海市第一社会福利院、上海市第三社会福利院、上海市第

四社会福利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跃斌、张凡、凌伟、张临俊、徐启华、陈方、郑爱芬、龚佩花、沈健、计

琼、姜学勤、陈奇春、李峰。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3年首次发布为DB31/T684—2013;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II

DB31/T684—2023

养老机构照护服务分级要求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养老机构照护服务分级的总体要求、评估人员要求、分级评估方法和流程、照护服务

分级、照护服务要求、分级评估质量的监督和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养老机构。长者照护之家和专业照护型社区老年人日间照

护机构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38600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DB31/T685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照护服务分级careservicegrade

通过对住养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认知能力、情绪行为、视觉及适应性等影响老年人日常生活的项

目进行评估而确定的照护服务等级。

3.2

适应性评估adaptabilityassessment

老年人在住养期间,对其安心状态、人际关系、睡眠以及情绪状态等方面进行的评估,是照护服务

分级评估的一部分。

4总体要求

4.1养老机构应建立照护服务分级管理制度,评估入住老年人的身心状况。

4.2养老机构应根据老年人的身心状况开展持续分级评估,至少一年一次。根据分级评估结论,确定

老年人的照护等级。记录变更情况,完整保存资料并归档。

4.3养老机构应提供与老年人照护等级相对应的分级照护服务内容,服务内容应符合GB38600及

DB31/T685的要求。

4.4评估人员应遵照标准规定的评估参数、事项和流程进行评估,确保评估资料真实、有效、完整。

4.5评估人员开展照护服务分级评估,应遵守公平、公正、专业、规范的原则。

5评估人员要求

3

DB31/T684—2023

评估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a)诚信记录良好;

b)具备医疗、护理、康复、社工等专业背景,从事养老服务工作5年以上;

c)上岗前应参加专门培训,熟练掌握本标准的照护服务分级内容、评估方法及流程。

6分级评估方法和流程

6.1分级评估方法

6.1.1分级评估包括首次分级评估、持续分级评估和复核分级评估,应使用附录A规定的《上海市养

老机构照护服务分级表》进行评估。

6.1.2首次分级评估由现场评估和适应性评估两部分组成。现场评估应在老年人首次入住养老机构前

完成,适应性评估应在老年人试住期的最后一天完成。

6.1.3持续分级评估时,现场评估和适应性评估可一次性完成。

6.1.4评估人员应记录老年人的基本信息,选择符合老年人实际能力的程度等级。

6.1.5评估人员应完成对老年人所有评估项目的测评,不得空项。

6.1.6评估人员应依据照护服务分级评估参考值和单列事项,给出分级评估结论。

6.1.7应保证老年人无安全风险的情况下开展评估。

6.2分级评估指标

6.2.1分级评估分为两部分:现场评估和适应性评估。具体评估项目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6.2.2现场评估权重为95%,评估项目包括“生活自理能力”(40%)、“认知能力”(30%)、“情绪

行为”(5%)和“视觉”(20%)四个一级指标。

6.2.3适应性评估权重为5%,评估项目包括“能否安心住养”、“是否关系融洽”、“睡眠是否正

常”、“情绪是否波动”四个参数项目。

6.3分级评估流程

6.3.1照护服务分级评估流程应符合附录B的要求,包括养老机构受理个案、分级评估前准备、分级

评估项目评定、得出分级评估结论及双方签字确认。

6.3.2分级评估前,养老机构应核实老年人身份信息,向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做分级评估说明。

6.3.3评估人员应对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认知能力、情绪行为、视觉及适应性等主要参数项目的

照护等级进行评判。

6.3.4评估人员完成现场评估和适应性评估后,视为一次评估完成。

6.3.5分级评估结论应由养老机构盖章,经评估人员、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双方核对无误后,确认并

签字生效。全套评估资料应与老年人业务档案一并保存。

6.3.6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可在收到分级评估结论告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内,向养老机构提出复核分级评估申请。复核分级评估结论为本次评估的最终结论。

7照护服务分级

照护服务分级评估的结果由低至高设定六个等级,分别为:

a)正常,分级评分≤8分;

b)轻度,8分<分级评分≤22分,如老年人年龄≥80周岁且<90周岁,最低等级为轻度;

4

DB31/T684—2023

c)中度Ⅰ级,22分<分级评分≤29分,如老年人年龄≥90周岁,最低等级为中度Ⅰ级;

d)中度Ⅱ级,29分<分级评分≤36分;

e)重度Ⅰ级,36分<分级评分≤50分,如老年人属于双目失明或者患有明确诊断的认知障碍,

最低等级为重度Ⅰ级;

f)重度Ⅱ级,分级评分>50分;如老年人属于需要留置导管护理、大小便失禁、无能力自主进

食、以卧位为主或高位截瘫情形之一的,为重度Ⅱ级。

8照护服务要求

8.1养老机构应按老年人照护等级,提供包括基础照护服务内容和各等级照护服务内容在内的照护服

务。

8.2基础服务内容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是养老机构应为每位入住老年人所提供的服务,适用于所有

照护等级的老年人。

8.3各等级照护服务内容应符合附录D的规定,是养老机构为不同照护等级的老年人提供的相应服务

项目,同一等级的服务项目可因老年人的个体差异适当增减。

9分级评估质量的监督和改进

9.1分级评估质量的监督

9.1.1养老机构应对分级评估的有效性进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

a)评估人员资质;

b)评估过程的公平、公正、规范性;

c)评估内容完整性、规范性、专业性;

d)评估结论的准确性。

9.1.2养老机构每年度至少应组织一次对评估质量的抽查,包括但不限于:

a)分级评估结论与老年人客观情况的相符性;

b)养老机构提供的照护服务内容与照护等级的匹配度。

9.2分级评估质量的改进

养老机构针对服务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应分析原因,采取纠正措施或预防措施,持续改进分级

评估质量。

5

DB31/T684—2023

附录A

(规范性)

上海市养老机构照护服务分级表

表A.1给出了上海市养老机构照护服务分级表的示例。

表A.1上海市养老机构照护服务分级表

上海市养老机构照护服务分级表

申请人姓名:

入住机构名称:

统一信用代码:

分级表编号:区划代码-机构类型号-年份-性别-流水号

1.首次分级评估

2.复核分级评估

类别:3.持续分级评估

次数:第次

测评日期:年月日

评估员姓名:

DB31/T684—2023

第一部分现场评估

参数项目一:生活自理能力

事项(项目)程度等级判断

①可使用餐具自主进食。

②只可使用勺子自行进食。

1、餐具使用

③只可勉强使用勺子自行进食,主要依赖喂食。

④不会使用餐具,完全依赖喂食。

一①咀嚼功能正常。

②只可咀嚼软食。

、2、咀嚼功能

③只可咀嚼半流质食物。

进④需流质饮食。

食①吞咽功能正常。

②只可吞咽半流质饮食。

3、吞咽功能

③只可吞咽流质饮食。

④吞咽困难或鼻饲。

①可独立完成。

②在他人看护下,可自己完成。

4、洗脸/洗手

③在他人部分帮助下,能够完成。

④完全需要帮助。

二①可独立完成。

、5、刷牙/漱口②在他人看护下,可自己完成。

义齿清洁③在他人部分帮助下,能够完成。

修④完全需要帮助。

①可独立完成。

及6、梳头/化妆②在他人看护下,可自己完成。

洗/剃须③在他人部分帮助下,能够完成

④完全需要帮助。

①可独立完成。

7、剪指②在他人看护下,可自己完成。

(趾)甲③在他人部分帮助下,能够完成

④完全需要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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