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608.2-2015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DB33/T 608.2-2015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industry business qualification requirements Part 2: Specialty maintenance dealers for automobiles

浙江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2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3/T 608.2-2015
标准类型
浙江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
发布日期
2015-06-12
实施日期
2015-07-12
发布单位/组织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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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43.186

R16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608.2—2015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Certificationrequirementsformotormaintenanceandrepairenterprise

Part2:Formaintenanceandrepairofspecialitems

2015-06-12发布2015-07-12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T608.2—2015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通用条件..........................................................................1

5专项维修人员、设施、设备条件......................................................2

I

DB33/T608.2—2015

前言

本部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DB33/T608-2006,与DB33/T608-2006相比,增加了第5部分:专用机械车维修企业。

DB33/T608-2015《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分为5个部分: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第3部分:汽车快修业户;

——第4部分:摩托车维修业户;

——第5部分:专用机械车维修企业。

本部分为DB33/T608-2015的第2部分,与DB33/T608-2006的第2部分相比主要做了以下修改:

——与“国标GB21338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相适应,对汽车维修企业的人员要求进

行了修改;

——根据交通运输部行业标准“JT/T816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和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626汽

车维修服务质量规范”的要求,提高了对维修服务方面如服务接待条件、服务承诺、公示投

诉等的要求;

——根据汽车维修行业的发展变化,参照“国标”及其他“省标”,对部分场地设备的要求进行了

修订,提高了场地的要求,对设备要求及时更新;

——对专项维修项目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发动机维修专项”,将“电器系统维修”与“空调维修”

合并,取消了“车身清洁维护”、将“汽车装潢”改为“汽车美容装潢”,将“车身维修”

改为“车身维修与涂漆”,新增了“四轮定位检测调整”和“传动轴校正”二个专项。

本部分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浙江省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方文理、胡群力、曹晓春、陈文华、陈绍双、张开开、刘自冉、陈孟超、张懋、

朱华、方劼、王强、鲍婷婷。

DB33/T608-2006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33/T608-2006。

II

DB33/T608.2—2015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应具备的通用条件,以及各专项维修的人员、管理、设施、设备等

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6739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GB/T21338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

JT/T816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

JT/T795事故汽车修复技术规范

DB33/T626汽车维修服务质量规范

3术语和定义

3.1

汽车专项维修业户theenterprisesforvehiclemaintenanceandrepairofspecialitems

专门从事汽车某个单项或多项维修作业的业户。汽车专项维修作业的分类:汽车车身维修与涂漆,

电气系统与空调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修补及动平衡,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

磨、汽车美容装潢、汽车音响、汽车玻璃安装、散热器维修、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传动轴校正等专项维

修作业的业户。

4通用条件

4.1应配备与专项维修相适应的岗位人员。岗位人员应取得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

4.2应具有与汽车维修相关的行业政策法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有效的相关技术规范。

4.3应具有规范的汽车维修业务工作流程,建立并公示服务承诺、质量保证期、客户抱怨处理等制度,

并明示业务受理程序、收费标准及费用计算方法,张贴企业负责人、业务接待员、价格结算员及技术负

责人、质量检验员、主修人员的照片、工号等信息。应按规定悬挂维修经营许可证、标志牌,公布企业、

行业管理部门投诉电话。

4.4生产厂房的面积、结构及设施应满足专项维修作业需求。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不得占用道路

和公共场所进行作业和停车,地面应平整坚实,符合安全生产和消防等各项要求,不得少于30m2。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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