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T 1053-2013 国内航空货运单规范
MH/T 1053-2013 Domestic air freight manifest specification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3年05月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
- 起草人:
- 史博利、刘玉梅 等
- 出版信息:
- 页数:25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220.50
V52
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T1053—2013
国内航空货运单规范
Specificationsofdomesticairwaybill
2013-05-28发布2013-08-01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
MH/T1053—2013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要求..........................................................................2
5航空货运单的填开及责任............................................................3
6航空货运单的印制及描述............................................................3
7航空货运单的填写..................................................................5
附录A(资料性附录)航空货运单规格示意图...........................................13
附录B(资料性附录)航空货运单各栏示意图...........................................18
附录C(资料性附录)国内航空货运单运输合同条件.....................................19
参考文献............................................................................22
MH
I
MH/T1053—20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批准立项。
本标准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史博利、刘玉梅、张英、徐青、李洪涛、李瑞林、江太利、闫世昌、史心良、
张咏梅、白鹤、何明扬。
II
MH/T1053—2013
国内航空货运单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内运输航空货运单(以下简称航空货运单)的基本要求、填开与责任、印制及描述
和填写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航空货运单的使用、印制和填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IATA危险品规则(DangerousGoodsRegulations)
IATA活体动物规则(LivesAnimalsRegulations)
ICAO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TechnicalInstructionsfortheSafeTransportof
DangerousGoodsbyAir)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一票货物consignment
航空承运人所接收的由托运人一次在一个地点托运的,凭一份航空货运单运输至一个目的地,并交
付给一个收货人的一件或多件货物。
3.2
国内运输航空货运单domesticairwaybill
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填制的,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在承运人的航线上承运货物所订立MH
合同的证据。
3.3
航空承运人航空货运单airlineairwaybill
印有制单航空承运人标识的航空货运单。
3.4
1
MH/T1053—2013
运输条件conditionsofcarriage
航空承运人制定的接受和运输货物的条件,包括但不仅限于:
——托运人对货物包装的责任;
——填写航空货运单责任;
——托运人支付运费和相关费用的责任;
——航空承运人改变航班时刻、运输路线、中途经停点或者转运站、航空器或者航空承运人、延误
航班、决定先后运输货物、推迟或者延误运输货物,以及使用地面运输的权利;
——航空承运人拒绝运输的权利;
——托运人的权利;
——收货人的权利和支付运费和相关费用的责任;
——航空承运人处理无法交付货物的办法和权利;
——航空承运人对于包括易碎或者易腐货物在内的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赔偿责任限额、有
权提取货物的人对于货物的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应书面提出异议的期限;
——航空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索赔人应向航空承运人提起诉讼的期限;
——因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因固有缺陷、质量或者瑕疵或者包装不良,可能对飞机、人员或者财产安
全构成危害时,航空承运人处置货物的权利。
3.5
运输合同条件conditionsofcontract
航空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的国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条款。
4基本要求
4.1航空货运单是:
——托运人与航空承运人签订在航空承运人的航班上运输的国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
——航空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进行货物操作、运输和交付的依据;
——货物保险的凭证(针对在“保险数额”栏内填入了保险数额的航空运输货运单);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向承运人支付运费和相关费用金额的依据,又可作为航空承运人之间签转运
输货物的状态完好性的记录与结算运费及其他费用的证据。
4.2参与运输的航空承运人若对航空货运单内容进行任何更改(包括添加),应同时对航空货运单各
副本进行相应更改,并应在修改处边缘正确标记进行修改的航空承运人标记(可设定航空货运单专用修
改印章)。修改标记应包括进行修改的航空承运人的名称或标识符,以及修改所在地机场或城市的IATA
三字代码,不应有任何涂抹。对航空货运单上金额、收货人、收货地址等重要信息的修改应得到托运人
或其代理人的书面认可。
4.3当货物因无法交付而退运时,应重新填开航空货运单,并应在新航空货运单“财务信息、费用支
付方式及航空承运人之间签转记录/证据”栏内填写原航空货运单号,在“其他费用”栏内填写原收货
人应付但未支付的所有费用,在“应付承运人其他费用合计”到付栏内填写应付的所有费用。
4.4航空货运单的各联正本及副本设置如下:
a)正本3(托运人联):由托运人留存,是货物收运的证明,也是航空承运人与托运人共同签署
的运输合同证明;
2
MH/T1053—2013
b)正本1(制单航空承运人联):由制单航空承运人留存,是航空承运人收取运费的凭证,也是
航空承运人与托运人共同签署运输合同的证明;
c)副本1(代理人联):
1)由填开航空货运单的航空承运人的代理人(不以托运人身份于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栏内)或
由航空承运人留存;
2)当航空货运代理人以集运货物托运人身份(以托运人身份于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栏内)与航
空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填开航空货运单且只需将正3(托运人联)留存,航空承运人或
其地面操作代理人可将该代理人联作为出港航班留档文件;
d)正本2(收货人联):随货物运至目的地,航空承运人交付货物时交付给收货人;
e)副本2(交付收据联):随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由收货人签字后,由最后一位航空承运人留
存,作为交付货物的收据和完成运输的证明;
f)副本3(额外副本):只供航空承运人使用。可附加三联,一联用于“始发站”留档,其余两
联留给参与联程运输的相关航空承运人以作为向始发承运人结算运费的证据。
5航空货运单的填开及责任
5.1一票货物只应填开一份航空货运单。
5.2只有在收运整票货物后,航空承运人或航空货运代理人才能填开航空货运单或运输部分货物。
5.3运输条件不同或者因货物性质不能在一起运输的货物,应当分别填写航空货运单。
5.4航空承运人及货运代理人根据托运书(Shipper’sLetterofInstructions)的授权填写航空货
运单,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视为代替委托人填写。航空承运人及货运代理人在接受托运人委托
填写航空货运单前,应告知托运人正确、真实、完整地填写托运书或委托书。
5.5托运人应对自己(包括航空货运代理人作为集运货物托运人)或以其名义在航空货运单上填入的关
于货物的各项内容和陈述的正确性负责。对以托运人名义行事的人同时也是航空承运人的代理人,上述
规定同样适用。
5.6因托运人或者以其名义提供的各项内容和陈述不符合规定、不正确或不完全,给航空承运人或者
航空承运人对之负责的任何其他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托运人应对航空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5.7除5.5和5.6的规定外,对于因航空承运人或者以其名义在航空货运单填入的各项内容和陈述不
符合规定、不正确或不完全,给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对之负责的任何其他人造成的一切损失,航空承运人
应对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6航空货运单的印制及描述
6.1通则MH
6.1.1航空货运单格式参见附录A、附录B和附录C,采用宋体字印制。告知信息的字体加粗。
6.1.2制单航空承运人可为:
a)使用航空承运人航空货运单格式的航空承运人;
b)第一航空承运人、参与运输的航空承运人或始发站作为第一航空承运人的操作代理或货运代理
的航空承运人。
6.1.3航空货运单的宽应为208mm~230mm,长应为274mm~305mm。各栏的尺寸和自左上部边缘的
间距应与附录A的图A.1中的规定一致。
6.2航空承运人货运单
3
MH/T1053—2013
6.2.1印制规则
6.2.1.1正本3(托运人联)应与附录A的图A.2中规定的版式、用语和阴影相一致。
6.2.1.2副本2(交付收据联)应与附录A的图A.2中规定的版式、用语和阴影相一致。
6.2.1.3正本1(制单航空承运人联)和正本2(收货人联)应与附录A的图A.2中规定的版式、用语
和阴影相一致。
6.2.1.4至少应为一式八联,并按表1中规定的顺序和颜色进行标注。如果使用颜色,各联应为表1
中规定的彩色纸张,或以白纸适当着色。
表1一套八联的格式
顺序标题颜色
1正本3(托运人联)蓝色
2正本1(航空承运人联)绿色
3副本1(代理人联)白色
4正本2(收货人联)粉色
5副本2(交付收据联)黄色
6副本3(额外副本)第二联程运输航空承运人白色
7副本4(额外副本)第一联程运输航空承运人白色
8副本5(额外副本)始发站留档白色
6.2.1.5每份航空承运人货运单最多可附加五联副本,并应具有与附录A的图A.2相同的版式、用语
和阴影。附加的白色副本应标注“副本XX”,“XX”代表航空承运人货运单的副本数,并可置于正本1
(制单航空承运人联)后的任意位置。
6.2.1.6当航空承运人使用自动制单系统时,还应遵循下列规定:
a)填开并签署一份航空承运人货运单,至少包括三联正本;
b)其他副本根据需要在始发站、中途站或目的站自动制成或复制;
c)在联程运输情况下,提供给下一站的航空承运人包括正本2(收货人联)和副本2(交付收据
联)在内的至少五联的航空货运单。
6.2.2正面的描述
6.2.2.1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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