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6/T 1978-2024 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管理技术规范

DB36/T 1978-2024

江西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36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6/T 1978-2024
标准类型
江西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4-06-28
实施日期
2024-12-01
发布单位/组织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局、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工业产品检验检测院、江西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36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20.10

CCSA16

DB36

江西省地方标准

DB36/T1978—2024

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管理技术规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recallmanagementofdefectiveconsumerproducts

2024-06-28发布2024-12-01实施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6/T1978—2024

目  次

前  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总体要求............................................................................2

5工作流程............................................................................2

6缺陷信息采集........................................................................2

7缺陷信息分析........................................................................3

8生产者缺陷调查......................................................................4

9主管部门缺陷调查与判定..............................................................4

10召回...............................................................................5

11召回过程监督及效果评价.............................................................6

附录A(规范性附录)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流程图.........................................7

附录B(规范性附录)风险信息收集表...................................................8

附录C(规范性附录)消费品调查分析通知书............................................12

附录D(规范性附录)生产者调查分析报告..............................................13

附录E(资料性附录)消费品召回事项告知书............................................15

附录F(规范性附录)消费品召回计划..................................................16

附录G(规范性附录)消费品召回事项说明..............................................17

附录H(规范性附录)消费品缺陷调查通知书............................................22

附录I(规范性附录)消费品缺陷调查登记表............................................23

附录J(规范性附录)消费品召回通知书................................................25

附录K(规范性附录)消费品缺陷调查异议申请书........................................26

附录L(规范性附录)消费品缺陷调查异议处理通知书....................................27

附录M(规范性附录)消费品召回阶段性总结............................................28

附录N(规范性附录)消费品召回总结..................................................30

附录O(规范性附录)消费品召回实施效果检查记录表....................................32

I

DB36/T1978—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局、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江西省检验检测

认证总院工业产品检验检测院、江西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甘蓓、冷磊、周学礼、韩健、何彤斌、林黛琴、罗文婷、赵潭、冀海贵、马熙

雅、刘鹏、刘文清。

II

DB36/T1978—2024

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管理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中总体要求、工作流程、缺陷信息采集、缺陷信息分析、生

产者缺陷调查、主管部门缺陷调查与判定、召回实施及效果评价技术规范。

本文件适用于江西省内消费品生产企业、召回技术机构以及主管部门,在开展缺陷消费品召回及其

管理工作时应遵循的技术规范。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34400消费品召回生产者指南

GB/T40993消费品召回效果评价

GB/T36431消费品分类与代码

3术语和定义

GB/T34400、GB/T40993、GB/T3643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消费品召回信息平台consumerproductrecallinformationplatform

基于信息技术接收消费品缺陷数据信息,开展信息收集、数据分析、数据应用的公共服务信息平台。

3.2

缺陷defect

因设计、制造、警示等原因,致使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消费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

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来源:GB/T34400]

3.3

召回recall

消费品生产者对存在缺陷的消费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或降低、消除安全风险的活动。

[来源:GB/T34400]

3.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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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consumerproduct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的产品。

[来源:GB/T34400]

3.5

生产者manufacturer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以自己的名义生产消费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从中国境外进口消费品到

中国境内销售的企业或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授权的机构。

[来源:GB/T34400]

4总体要求

开展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应遵循以下要求:

a)应以保障消费品质量安全和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为原则;

b)按规定开展缺陷信息收集与分析、缺陷调查及认定、实施召回、召回监督、效果评估等相关工

作;

c)通过消费品召回信息平台,统一管理消费品缺陷线索、企业各类消费品召回等信息;

d)在生产者实施召回过程中,生产者应与主管部门定期沟通,接受主管部门必要的指导,对所发

现问题及时改进,提高召回的有效性。

5工作流程

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一般包含缺陷信息采集、缺陷信息分析、生产者缺陷调查、主管部门缺陷调查

与判定、生产者实施召回、召回过程监督及效果评价等流程(详细流程图见附录A)。

6缺陷信息采集

6.1基本原则

6.1.1可追溯性原则

应建立相应的追溯制度,可追溯信息来源。

6.1.2客观性原则

缺陷消费品信息采集应独立进行,不应受到不相关因素的影响,保持信息原始数据,保证信息的客

观、公正,不得随意取舍,不得断章取义,不得以主观意愿收集。

6.2采集要求

6.2.1应按照缺陷消费品召回信息平台的采集要求,全面、及时地记录采集对象、采集时间、采集人

员、采集方式等信息。

6.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紧急情况,应当自发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级主管部门:

a)已经造成死亡、严重人身伤害、重大财产损失的;

b)突发区域性消费品质量安全事件或舆论爆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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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采集来源

缺陷消费品召回信息的采集来源包括但不限于:

——投诉举报,通过12315投诉举报平台、来信来访等收集的信息;

——执法监管信息,监督抽查、风险监测、执法检查等行政执法和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缺陷信息;

——主动监测信息,有重点地安排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召回购检发现的缺陷信息;

——媒体网络信息,各类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广告等宣传媒体上公开信息中的风险信息;

——境外通报信息,国际组织、国外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等公开发布的有关预警通报、召回公告等

信息;

——生产者或经营者主动报告信息,企业主动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涉嫌缺陷信息;

——消费品质量安全伤害监测点报送的信息;

——上级部门转发的有关线索,职能主管部门交办的线索,国家缺陷消费品召回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发布的信息。

6.4采集处理

6.4.1录入处理

采集的缺陷消费品信息应及时、准确地录入数据库,不应虚构或者更改,并保证信息的及时

更新。

应剔除重复信息、与本组织不相关的信息以及明显虚假的信息,确保信息录入的准确性。

对网络舆情信息应进行结构化、标签化处理和信息传播属性分析,形成重点突出、主题分明、

科学量化的信息列表后导入数据库。

应对多渠道采集的信息进行对比分析,对疑似有问题数据和错误数据及时进行调查、验证和

核实。

6.4.2存储

应按照《风险信息收集表》(附录B)所规定的数据项规范存储缺陷消费品信息,并导入缺陷

消费品召回信息化平台数据库实现数据共享。

应对数据库进行及时备份,防止信息丢失。

应建立安全的信息存储系统和保密制度。缺陷消费品信息保存期限不应少于5年,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7缺陷信息分析

7.1缺陷信息初步分析

主管部门对采集到的缺陷信息进行甄别筛选、组织专家进行分析,分析内容:

a)确认缺陷产品是否属于消费品范畴;

b)确认是否属于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c)确认是否需要召回。

7.2缺陷信息技术分析

7.2.1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技术分析,评估产品是否存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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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技术分析存在重大争议的,组织技术分析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由省级主

管部门另行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分析。

7.2.3经专家技术分析和讨论后,判断消费品存在缺陷,应直接启动缺陷调查或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

分析。

8生产者缺陷调查

8.1生产者调查

8.1.1经专家技术分析确认为缺陷消费品,主管部门通知生产者开展缺陷调查分析,并下达《消费品

调查分析通知书》(附录C),必要时附相关检验检测报告或者相关材料;并督促、指导生产者开展调

查分析、在接到通知15个工作日内提交《生产者调查分析报告》(附录D)。

8.1.2生产者收到调查分析通知后,应立即开展调查分析。经调查分析,生产者确认消费品存在缺陷

并主动实施召回的可不提交《生产者调查分析报告》(附录D),主管部门应当向其提供《消费品召回

事项告知书》(附录E)并告知实施程序,生产者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消费品并在

1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消费品召回计划》(附录F)、《消费品召回事项说明》(附录G)

等相关材料。

8.2提交调查分析报告

8.2.1生产者经调查分析确认相关消费品不属于缺陷消费品的,在《生产者调查分析报告》(附录D)

中列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交由发出通知的主管部门审查相关材料。

8.2.2必要时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技术机构或者专家采用检验、检测、鉴定或者论证等方式进行缺陷

判定,将判定结果通知生产者。

9主管部门缺陷调查与判定

9.1缺陷调查启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出缺陷调查分析通知的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开展缺陷调查:

a)生产者未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调查分析;

b)生产者分析相关消费品不属于缺陷消费品,经评估其调查分析结果不足以证明其不属于缺陷消

费品的。

主管部门认为消费品属于缺陷消费品的,可以直接组织缺陷调查,并向生产者发出《消费品缺陷调

查通知书》(附录H)。缺陷调查期间生产者主动实施召回的,终止调查,但应向主管部门报送《消费

品缺陷调查登记表》(附录I)。

9.2缺陷调查活动

主管部门开展缺陷调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缺陷信息搜集、消费者回访、产品风险评估、故障模拟

试验、入企业调查取证、综合信息分析、专家研讨、缺陷判定等技术活动。

9.3缺陷调查方式

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调查:

a)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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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根据调查需要,可以要求生产者提供检验检测或缺陷验证所需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消费

品,并可要求生产者提供调查所需要的资料和专用设备等开展缺陷分析试验,含检验检测、失

效分析测试、故障复现等。对涉及有关消费品安全性能需要通过检验检测得出结论的,应委托

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c)进入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

d)开展消费品安全与召回风险评估,判定风险等级。

e)必要时,可约谈生产者。

进行缺陷调查的部门和人员应当对缺陷调查中所获得的信息资料保密,不得将生产者、经营者提供

的资料、消费品和专用设备用于缺陷调查所需的技术检测和鉴定以外的用途。

9.4缺陷评估及判定

9.4.1缺陷评估

主管部门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建缺陷风险评估组,评估人员一般不少于三人。

缺陷风险评估主要内容:

a)识别可能存在的危险;

b)识别可能造成的伤害;

c)评估伤害发生的可能性;

d)评估伤害的严重程度;

e)评价风险等级。

9.4.2缺陷消费品判定

缺陷消费品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两点:

a)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b)在同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消费品中普遍存在的不合理危险。

9.5异议处理

9.5.1主管部门经缺陷调查判定属于缺陷消费品时,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下达《消费品召回通知书》

(附录J),生产者对缺陷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消费品召回通知书》(附录J)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发出通知的主管部门提交《消费品缺陷调查异议申请书》(附录K),并提供证明材料。

9.5.2主管部门接到《消费品缺陷调查异议申请书》(附件K)后,组织专家进行缺陷判定,并将《消

费品缺陷调查异议处理通知书》(附录L)通知生产者。

10召回

10.1召回方式

10.1.1主动召回

生产者主动实施召回包括:

a)主管部门未介入,生产者调查分析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时;

b)主管部门获取缺陷线索,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生产者调查分析后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时;

c)主管部门获取缺陷线索并开展缺陷调查,受调查影响,生产者承认消费品存在缺陷时;

d)主管部门调查判定属于缺陷消费品,通知生产者要实施召回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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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责令召回

确认属于缺陷消费品,但生产者拒不实施召回的,书面形式向国家主管部门报告,由国家主管部门

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

10.1.3境外召回

境外召回的包括下列情况:

a)境内生产的、确定存在缺陷的消费品出口到境外,按当地法律法规召回。

b)境外生产的、确定存在缺陷的消费品进口到境内,按国内法律法规召回。

10.2生产者实施召回

经缺陷调查确认属于缺陷消费品,组织缺陷调查的主管部门应当向生产者发出《消费品召回通知书》

(附录J)、《消费品召回事项告知书》(附录E),按照GB/T34400实施召回。

10.3召回信息发布

主管部门及生产者应及时公布相关召回信息。

10.4召回总结报告

生产者自召回实施之日起每3个月向主管部门提交《消费品召回阶段性总结》(附录M),并在完成

召回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消费品召回总结》(附录N)。

11召回过程监督及效果评价

主管部门对生产者提交的召回阶段性报告和召回总结报告进行跟踪与评估。生产者完成召回行动

后,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召回情况组织专家按照GB/T40993开展效果评价,填写《消费品召回实施效果检

查记录表》(附录O)并上传至消费品召回信息平台。对召回范围不准确、召回措施无法消除缺陷或者

未能有效降低、消除安全风险的,应当要求生产者再次实施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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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流程图

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流程图见图A.1。

表A.1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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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规范性附录)

风险信息收集表

风险信息收集见表B.1-表B.8。

表B.1风险监测不合格信息收集表

产品名称:注册商标:

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次:

生产单位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生产单位地址:检测结果:

主要风险项:抽样批量:

所属地市:所属区县:

备注:

表B.2监督抽查不合格信息收集表

生产单位名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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