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2937-2018 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操作规程
DB22/T 2937-2018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 for health planning and family planning perm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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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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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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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ICS11.220
C50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2937—2018
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操作规程
Healthandfamilyplanningadministrativelicensingoperationprocedures
Generalrules
2018-11-12发布2018-12-30实施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发布
DB22/T2937—201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吉林省职业病防治院、白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吉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松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永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波、杨平、刘志海、李文生、白德禹、李淑平、李茹。
I
DB22/T2937—2018
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操作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操作规程的实施主体、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权限、程序、时
限、效力、变更与延续、信息公开和效能投诉。
本标准适用于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操作,亦可对行政相对人办理提供指导。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所包含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22/T2871.1政务服务“只跑一次”工作规范第1部分:总则
DB22/T2871.2政务服务“只跑一次”工作规范第2部分:一窗受理、集成服务
DB22/T2871.3政务服务“只跑一次”工作规范第3部分:电子文件归档
3实施主体
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
4事项名称
4.1项目名称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表述,确定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对于省、市(州)或县(市、区)卫生计生
行政机关分级审批的同一个事项,应统一项目名称,见附录A。
4.2情形
在项目名称基础上同一事项下因办理需求的不同而细分的办理事项。
5设定依据
应列出设定行政许可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名称及具体条、
款、项。
6实施权限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省、市(州)或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许可的实施权限。对于省、
市(州)或县(市、区)分级实施的事项,应划分审批权限,明确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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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程序
7.1申请
7.1.1条件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确定。
7.1.2材料
7.1.2.1明细
应制定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给出申请材料范本,参见附录B。
7.1.2.2来源
应明确划分材料来源:
a)申请人自备;
b)由政府部门核发;
c)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7.1.3途径
7.1.3.1现场申请
应明确告知申请人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到省、市(州)或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施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的行政许可事应按照DB22/T2871.2中的规定执行。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依法应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
外。
7.1.3.2网上申请
建有网上平台的,申请人可通过网络申请。
7.1.3.3邮寄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邮寄申请材料进行申请。
7.1.3.4“只跑一次”
应按照DB22/T2871.1中的规定执行。
7.2受理
7.2.1现场受理
受理申请过程中,应按规定及时接收,一次收清所有材料。在受理环节,应建立行政许可事项受理
单制度和容缺受理制度。制作行政许可事项业务手册,见附件C。
7.2.2补正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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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材料内容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网上受理的申请材
料内容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告知。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可以现场更正的,应请
申请人现场更正。
7.3审核
7.3.1材料审核
应明确审核内容和标准,并按标准审核。
7.3.2现场勘察
需要现场勘察、检测的,应明确现场勘察的内容和标准。
7.3.3其他审核方式
需要举行听证、检验、检测、鉴定或专家评审的,应明确内容和标准,并按标准进行。
7.3.4公示
需要进行公示的,应严格按照公示的标准和时限,进行公示。
7.3.5数量限制
结果有数量限制的,应严格执行数量规定。
7.3.6收费
涉及收费的,应明确收费依据、标准和缴费方式。
7.3.7决定
7.3.7.1根据审核意见,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7.3.7.2对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颁发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证件。
7.3.7.3办理结果应根据行政许可相对人需求采取现场领取、快递送达等方式。
7.3.7.4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予以公开。
7.3.7.5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将决定的效力范围、做出决定之后的后续环节(如年检、竣工验收、变
更与延续事宜)等告知行政相对人。
7.3.7.6施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的行政许可事项应按照DB22/T2871.2中的规定执行。
7.4归档
7.4.1纸质材料应在行政许可事项办结后6个月内完成档案整理工作。
7.4.2电子材料应按照DB22/T2871.3要求归档。
8行政许可时限
8.1法定审批时限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办理时限,确定法定审批时限。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
不含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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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承诺办结时限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在法定审批时限的基础上,压缩审批时限,提出承诺办结时限。
8.3立即办结
应具备下列条件:
a)申请材料相对简单;
b)审查过程没有现场踏勘、审图、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环节;
c)具有审批权的人员在现场审批。
9效力
9.1有效期限
明确规定行政许可有效期限的,应明确具体期限。没有规定的,有效期应明确为长期有效。
9.2适用范围
明确规定行政许可适用范围有地域限制的,应明确适用范围。
10变更与延续
10.1变更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10.2延续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
许可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11信息公开
公开审批依据、办理流程、审批结果等信息。
12效能投诉
应公布行政许可监督电话。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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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一、省级事项名称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产前筛查、产前诊断)
2.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医学影像、遗传咨询、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分子遗传)
3.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仅限于国家卫生健康委、吉林省卫生计生委属(管)三级公立医院、三级妇幼
保健院、临床检验中心;外商独资除外)
4.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仅限于国家卫生健康委、吉林省卫生计生委属(管)三级公立医院、三级妇幼
保健院、临床检验中心;消毒供应中心;外商独资除外)
5.血站设立及执业审批(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除外)
6.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
7.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许可
8.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
9.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
10.医师资格准入(医师资格证书发放、医师资格证书丢失补办、医师资格信息修改(仅限自然认定人
员)、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
11.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颁布前已经从事人体器
官移植工作医师的资格认定、经培训基地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认定)
12.护士执业注册(首次注册终审、重新注册终审、军队(武警)护士变更注册、补发、注销)
13.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14.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
15.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等技术服务机构认定
16.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17.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18.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
19.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核发
20.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审批
21.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权限内)
22.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23.香港、澳门、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设置审批
24.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25.香港、澳门、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26.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27.吉林省保健用品批准证书发放
二、市级事项名称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婚前医学检查)
2.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婚前医学检查)
3.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人体器官移植除外)(含中医)
4.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含中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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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护士执业注册(首次注册审核转报、变更、延续、重新注册审核转报、补发转报)
6.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7.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8.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9.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10.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1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1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审批、变更审批和执业许可审批、校验、注销、补发
13.医师执业注册(含中医)
14.港、澳、台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含中医)
15.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含中医)
16.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核准(含中医)
17.医疗广告的审查(含中医)
三、县级事项名称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助产技术、结扎手术、人工终止妊娠)
2.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助产技术、计划生育技术)
3.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人体器官移植除外)(含中医)
4.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含中医)
5.护士执业注册(首次注册审核转报、地方或军队,武警护士变更注册、延续、重新注册审核转报、
补发转报)
6.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7.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8.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9.再生育审批
10.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11.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1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1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审批、变更审批和执业许可审批、校验、注销、补发
14.医师执业注册(含中医)
15.港、澳、台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许可(含中医)
16.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含中医)
17.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核准(含中医)
18.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19.医疗广告的审查(含中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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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仅限于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
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行使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办理方式:承诺件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材料、现场)(10个工作日);
3.签批(7个工作日);
4.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验身份证)和资信证明;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设置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两个以上(含)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
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5.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并附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非必要,
委托他人办理时提供)。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结果送达:窗口自取、邮递收取
咨询途径:xxxx
办公地址:xxxxx
办公时间:xxxx
网上申请地址:无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和外商独资除外)
(一)事项名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和外商独资除外)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行使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
办理方式:承诺件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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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材料、现场)(10个工作日);
3.签批(7个工作日);
4.发证(2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仅限于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
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卫生健康行政
部门可在线获取相关信息的,无需申请人提供);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5)资产评估报告;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资质证书复印件由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在线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
(8)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并附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非必
要,委托他人办理时提供)。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结果送达:窗口自取、邮递收取
咨询途径:xxxx
办公地址:xxxx
办公时间:xxxx
网上申请地址:无
(二)事项名称:医疗机构校验登记(人体器官移植和外商独资除外)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行使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
行)》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
办理方式:承诺件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材料、现场)(10个工作日);
3.签批(7个工作日);
4.发证(2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3.校验期内各年度工作总结;
4.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5.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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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
其处理情况;
7.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8.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并附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非必要,
委托他人办理时提供)。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结果送达:窗口自取、邮递收取
咨询途径:xxxx
办公地址:xxxx
办公时间:xxxx
网上申请地址:无
(三)事项名称:医疗机构变更登记(人体器官移植和外商独资除外)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行使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
办理方式:承诺件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材料、现场)(10个工作日);
3.签批(7个工作日);
4.发证(2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变更登记申请;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并附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非必要,
委托他人办理时提供)。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结果送达:窗口自取、邮递收取
咨询途径:xxxx
办公地址:xxxx
办公时间:xxxx
网上申请地址:无
(四)事项名称:医疗机构注销登记(人体器官移植和外商独资除外)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行使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
行)》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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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承诺件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10个工作日);
3.领导签批(5个工作日);
3.办理注销(4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并附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非必要,
委托他人办理时提供)。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结果送达:窗口自取、邮递收取
咨询途径:xxx
办公地址:xxx
办公时间:xxx
网上申请地址:无
三、护士执业注册
(一)事项名称:护士执业首次注册(审核转报)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行使依据:《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
办理方式:承诺件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县(市、区)受理审核转报6个工作日、市(州)审核转报13个工作日,
省级终审1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1.县(市、区)受理审核转报6个工作日;
2.市(州)审核转报13个工作日;
3.省级终审1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手册(证明);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6.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聘用合同(证明);
7.近6个月内的白底彩色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8.教学、综合医院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超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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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的提交)。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结果送达:窗口自取、邮递收取
咨询途径:xxxx
办公地址:xxxx
办公时间:xxxx
网上申请地址:无
(二)事项名称:护士执业重新注册(审核转报)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行使依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
办理方式:承诺件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县(市、区)受理审核转报6个工作日、市(州)审核转报13个工作日,
省级终审1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1.县(市、区)受理审核转报6个工作日;
2.市(州)审核转报13个工作日;
3.省级终审1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在1页纸上,原件现场核验后退回);
3.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聘用合同(证明);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5.近六个月内白底彩色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6.吊销注册的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件(非必要,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满2年的提交);
7.原护士执业证书(非必要,因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提交);
8.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
核合格的证明(非必要,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需提交)。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结果送达:窗口自取、邮递收取
咨询途径:xxxx
办公地址:xxxx
办公时间:xxxx
网上申请地址:无
(三)事项名称:护士执业变更注册(军队、武警转地方变更注册)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行使依据:《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
办理方式: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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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材料审查3个工作日;军队或武警自变更申请提出之日起3-5个工作日反馈信息,信息反馈
后即时办理);
3.发证(1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2.《护士执业证书》;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并附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非必要,
委托他人办理时提供)。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结果送达:窗口自取、邮递收取
咨询途径:xxxx
办公地址:xxxx
办公时间:xxxx
网上申请地址:无
(四)事项名称:护士执业注销注册(审核转报)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行使依据:《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
办理方式:承诺件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1.县(市、区)受理审核转报6个工作日;
2.市(州)审核转报13个工作日;
3.省级终审1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1.护士个人提交注销申请:
(1)《护士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本人签字);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被注销人《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委托书(附有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医疗机构提交注销申请:
(1)卫生行政部门下发的《处罚决定书》原件或被注销人的《死亡证明书》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被注销人《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4)医疗机构法人或负责人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法人或负责人签署的委托书(附有委托人和被
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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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窗口自取、邮递收取
咨询途径:xxxx
办公地址:xxxx
办公时间:xxxx
网上申请地址:无
(五)事项名称:护士执业证补发(审核转报)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行使依据:《护士条例》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
办理方式:承诺件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县(市、区)受理审核转报6个工作日、市(州)审核转报13个工作日,
省级终审1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1.县(市、区)受理审核转报6个工作日;
2.市(州)审核转报13个工作日;
3.省级终审1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1.申请人《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申请(个人签字)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近照。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结果送达:窗口自取、邮递收取
咨询途径:xxxx
办公地址:xxxx
办公时间:xxxx
网上申请地址:无
(六)事项名称:护士执业延续注册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行使依据:《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
办理方式:承诺件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材料和现场审查3个工作日);
3.发证(1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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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并附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非必要,
委托他人办理时提供)。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结果送达:窗口自取、邮递收取
咨询途径:xxxx
办公地址:xxxx
办公时间:xxxx
网上申请地址:无
四、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一)事项名称: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新办)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行使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服务对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
办理方式:承诺件
承诺期限:20作日
审批程序: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材料和现场审查18个工作日);
3.发证(1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3.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5.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6.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7.《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8.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
9.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并附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非必要,
委托他人办理时提供)。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结果送达:窗口自取、邮递收取
咨询途径:xxxx
办公地址:xxxx
办公时间:xxxx
网上申请地址: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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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T2937—2018
(二)事项名称: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变更)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行使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服务对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
办理方式:承诺件
承诺期限:20作日
审批程序: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材料审查18个工作日);
3.发证(1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
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结果送达:窗口自取、邮递收取
咨询途径:xxxx
办公地址:xxxx
办公时间:xxxx
网上申请地址:无
(三)事项名称: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行使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服务对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
办理方式:承诺件
承诺期限:20作日
审批程序: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材料和现场审查18个工作日);
3.发证(1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申请表》;
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
4.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5.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情况及检测报告;
6.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
7.请人委托他人办理时需提交委托书(非必要,委托他人办理时提供)。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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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T2937—2018
结果送达:窗口自取、邮递收取
咨询途径:xxxx
办公地址:xxxx
办公时间:xxxx
网上申请地址:无
(四)事项名称: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注销)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行使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服务对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
办理方式:承诺件
承诺期限:10作日
审批程序: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材料审查8个工作日);
3.发证(1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注销申请;
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并附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非必要,
委托他人办理时提供)。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结果送达:窗口自取、邮递收取
咨询途径:xxxx
办公地址:xxxx
办公时间:xxxx
网上申请地址:无
五、事项名称: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服务对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
办理方式:承诺件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材料审查18个工作日);
3.发证(1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1.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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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时需提交委托书(非必要,委托他人办理时提供)。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结果送达:窗口自取、邮递收取
咨询途径:xxxx
办公地址:xxxx
办公时间:xxxx
网上申请地址:无
六、事项名称: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服务对象: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其他
办理方式:承诺件
承诺期限:20作日
审批程序:
1.窗口受理(1个工作日);
2.现场审查(8个工作日);
3.材料审核(4个工作日);
4.批准(5个工作日);
5.制发许可文书(2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1.《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同意证明材料(复印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并附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非必要,
委托他人办理时提供)。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结果送达:窗口自取、邮递收取
咨询途径:xxx
办公地址:xxxx
办公时间:xxxx
网上申请地址:无
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一)事项名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婚前医学检查)(新办许可)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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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承诺件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1.窗口工作人员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材料和现场审查18个工作日);
3.发证(1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3.所聘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和妇产科执业医师执业证书
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职称证书);
4.开展相关母婴保健技术的规章制度、人员配备、设备和技术条件;
5.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并附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非必要,
委托他人办理时提供)。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结果送达:窗口自取、邮递收取
咨询途径:xxxx
办公地址:xxxx
办公时间:xxxx
网上申请地址:无
(二)事项名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变更许可)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
办理方式:承诺件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1.窗口工作人员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材料和现场审查18个工作日);
3.发证(1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变更申请书》;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原件);
3.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名称、邮政编码、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或登记号
变更后新取得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并附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非必要,
委托他人办理时提供)。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结果送达:窗口自取、邮递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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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T2937—2018
咨询途径:xxxx
办公地址:xxxx
办公时间:xxxx
网上申请地址:无
八、事项名称: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
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
办理方式:承诺件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材料和现场审查8个工作日);
3.发证(1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1.考试合格证明(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供);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一张;
3.医师执业证书原件(非必要,妇产科医师提供)。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结果送达:窗口自取、邮递收取
咨询途径:xxxx
办公地址:xxxx
办公时间:xxxx
网上申请地址:无
19
DB22/T2937—2018
CC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手册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见表C.1
表C.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
序号要素名称二级要素具体内容
基本编码
1事项编码
实施编码
2事项名称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3情形名称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4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
本标准。
5设定依据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
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省级市级
推荐标准
- DB11/T 822-2015 盆栽红掌栽培技术规程 2015-12-30
- DB11/T 1297-2015 绿地节水技术规范 2015-12-30
- DB35/T 1517-2015 汽车用液化天然气焊接绝热气瓶定期检验规则 2015-08-12
- DB11/T 1307-2015 菌糠育苗基质制作生产技术规程 2015-12-30
- DB31/T 967-2016 车用液化天然气焊接绝热气瓶检验与评定 2016-01-13
- DB11/T 1268-2015 文化场馆能源消耗限额 2015-12-30
- DB44/T 1613-2015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锅炉安全管理技术导则 2015-07-01
- DB44/T 1597-2015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5-06-03
- DB31/T 965-2016 发电锅炉安全使用与节能管理基本要求 2016-01-13
- DB31/T 966-2016 电梯维护保养规范 201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