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5133-2022 物业服务标准

DB22/T 5133-2022 Property Service Standards

吉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217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22/T 5133-2022
标准类型
吉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2-12-19
实施日期
2022-12-19
发布单位/组织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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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217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物业服务标准

Standardforpropertyservice

DB22/T5133-2022

主编部门: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批准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施行日期:2022年12月19日

2022·长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通告

第616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关于发布《城市停车设施技术标准》等3项

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告

现批准《城市停车设施技术标准》《物业服务标准》《城镇污

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标准》为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

号依次为:DB22/T5132-2022、DB22/T5133-2022、DB22/T

5134-2022,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DB22/T

5082-2021同时废止。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2年12月19日

前言

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1年全省工程建

设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三)》的通知(吉建标〔2021〕11

号)文件要求,编制组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

考有关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及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

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查验接

收;5共用部位维护管理;6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7公共卫生

保洁服务;8园林绿化养护;9公共秩序维护;10服务检查;11特

别约定。

本标准由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由吉林市物

业管理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地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物业服务人

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吉林省建

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地址:长春市民康路519号,邮编130041,

Email:jljsbz@126.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吉林市物业管理中心

本标准参编单位:吉林市物业管理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谷德军郎雨春郭海彬吕淑惠

运秀英王春玲潘宏欣徐任东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周毅陶乐然刘善清臧炜彤

赵萍方海英李海凤

目次

1总则··························································································1

2术语··························································································2

3基本规定····················································································5

3.1服务场所·············································································5

3.2服务人员·············································································5

3.3值守·····················································································5

3.4服务时限·············································································6

3.5档案管理·············································································6

3.6标识管理·············································································7

3.7管理制度·············································································7

3.8专项要求·············································································8

4查验接收····················································································9

5共用部位维护管理····································································10

5.1一般规定············································································10

5.2巡检····················································································10

5.3共用部位管理·····································································10

5.4共用部位维护·····································································11

6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12

6.1一般规定············································································12

6.2道路、停车场(库)······························································13

6.3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13

6.4给排水系统········································································17

6.5空调通风系统·····································································18

6.6供配电系统········································································19

6.7消防系统············································································22

6.8防避雷系统········································································29

6.9人防工程············································································29

7公共卫生保洁服务····································································31

7.1一般规定············································································31

7.2服务内容与标准·································································31

8园林绿化养护···········································································35

8.1一般规定············································································35

8.2绿地····················································································35

8.3园林树木············································································36

8.4花坛····················································································36

8.5植物、花卉摆设·································································36

9公共秩序维护···········································································38

9.1一般规定············································································38

9.2组织····················································································38

9.3巡查····················································································39

9.4车辆通行、停放·································································39

9.5消防管理············································································40

9.6秩序监控············································································41

9.7应急处置············································································42

9.8社区警务协作·····································································42

10服务检查·················································································43

10.1物业自检··········································································43

10.2物业服务评价···································································43

11特别约定·················································································44

11.1专项服务···········································································44

11.2特约服务···········································································44

附录A住宅物业专项服务标准··················································45

附录B商务写字楼和办公楼物业专项服务标准·······················72

附录C公众物业专项服务标准··················································90

附录D医院物业专项服务标准················································105

附录E学校物业专项服务标准·················································119

本标准用词说明···········································································128

引用标准名录···············································································129

附:条文说明···············································································131

1总则

1.0.1为深入推进物业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规范和指导物业服务实践活

动,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住宅、商务写字楼和办公楼、公众、医院、学

校等物业服务。

1.0.3物业服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定。

1

2术语

2.0.1物业服务propertyservice

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于

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2.0.2物业服务区域propertyservicearea

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建筑区划)范围,

结合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

素划定的管理和服务区域。

2.0.3物业服务人propertyserviceprovider

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2.0.4物业服务合同propertyservicecontract

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物业使用人)、客户

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

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2.0.5业主owner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此外,业主还包括:

1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是基于买卖、赠与等旨在转移所

有权的行为已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单位或者个人;

2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

定等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3因继承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个人;

4因合法建造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2.0.6物业使用人propertyuser

物业的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

2.0.7客户client

2

物业使用人、观众、游客、访客、患者或师生等。

2.0.8共用部位commonparts

物业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

楼板等)、屋顶及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2.0.9共用设施设备commonfacilitiesandequiment

物业服务区域内,由全体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

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智能控制系统、

安防系统、照明、锅炉、暖通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道路、

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

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2.0.10生活垃圾分类domesticwasteclassification

按照生活垃圾的不同性质,选择适宜而有针对性的方法对各类

生活垃圾进行处理、处置或回收利用,减少生活垃圾的处置量,提

高可回收物质的纯度,增加其资源利用价值,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以实现较好的综合效益。

2.0.11急修项目urgentrepairitems

需紧急维修的项目。主要包括:

1水泵、水箱(池)故障,影响正常使用的;

2电梯故障,电梯专业检测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要求停运的;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损坏,消

防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4外墙墙面、建筑附属构件有脱落危险,经有资质的鉴定机

构出具证明的;

5屋顶或外墙渗漏等情况,严重影响房屋使用,经有资质的

鉴定机构出具证明的;

6楼地板、扶梯踏步断裂或阳台、晒台、扶手等各种扶手、

栏杆松动或损害的;

7其他涉及安全且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维修项目。

2.0.12特约服务specialagreementforservices

3

物业服务人根据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

约定内容之外的服务项目。

2.0.13突发事件emergency

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

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

事件。

2.0.14服务评价serviceevaluation

业主(物业使用人)、客户对物业服务人依合同履约情况、整

体印象、员工行为、员工礼节礼貌、经营策略等方面满足其需求和

期望程度的主观感受,用具体分值或综合评定结果来表示,反映的

是接受服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客户对物业服务质量的综合评

价。

4

3基本规定

3.1服务场所

3.1.1应设置客户接待(物业服务)中心,配置基本办公设备。

3.1.2在物业服务区域的显要位置应公示物业服务人基础信息、机

构设置及人员、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

准、服务监督电话和相关规章制度等信息。

3.1.3在受理报修、求助、咨询、投诉时,记录应清晰、准确,并

存档。

3.2服务人员

3.2.1物业服务人应根据物业服务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合同约定,配

备充足的服务人员,人员数量应满足日常业务开展需要并能够应对

突发情况。

3.2.2特定岗位服务人员应当取得与本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

书。项目负责人应从事物业服务工作1年以上。

3.2.3服务人员应统一着装并佩戴企业标志,仪容仪表整洁,用语

文明规范,服务耐心热情。

3.2.4服务人员应基本掌握物业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熟悉

所服务的物业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能正确、安全使用相关专用设

备。

3.3值守

3.3.1应建立接待值班制度,值班事项应有记录。

5

3.3.2应设立服务电话,建立应急服务处理机制。

3.3.3应有完善的值班工作程序和交接班管理制度。

3.4服务时限

3.4.1提供维修服务应根据维修内容、委托方的服务需求、服务等

级而个性化配置。通常应建立8h值班制度,未建立值班制度的,

应有报修电话,服务事项有记录存档。急修服务应30min内到场,

其他报修按合同或双方约定时间到场。

3.4.2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客户的求助、咨询应即时处理。对

业主(物业使用人)、客户的投诉,应在3d内给予答复。

3.5档案管理

3.5.1物业服务人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

于:

1物业竣工验收档案;

2物业及其配套设施权属清册;

3业主(物业使用人)、客户、商户名册及相关信息档案;

4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档案及其运行、维修、养护记录;

5签订的供水、供电、垃圾清运等书面协议;

6业主共有部分经营管理档案;

7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利益相关的其他资料。

3.5.2档案资料应有专人负责,有条件的应建立档案室并分类管

理。

3.5.3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客户信息,工程图纸、设施设备安

装图纸及使用说明书等重要档案,应按国家档案管理标准归档管

理,并符合相关要求。

6

3.6标识管理

3.6.1物业服务区域及专用作业区域内应设指示性标识,包括:电

梯、楼梯、出入口通道、残疾人通道、地下停车场(库)出入指引、

门牌号、商务中心、问询处、男女厕所、消防用品、安防用品、办

公用品、工具类物资、有毒有害废弃物存放点标识等引导指示牌和

功能标识。物业服务区域主出入口应设有平面示意图,有完整的幢、

单元(门)、楼层、户门标号等标识。写字楼及园区应有导视图。

3.6.2物业服务区域的紧急出口、消防通道、禁烟区、河道等应设

警示性标识。

3.6.3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主要道路及停车场应设交通安全标识,主

要路口应设路标。

3.6.4应配置并在适当时使用“维修进行中”“小心地滑”“作业

中”等临时性服务状态标识。

3.6.5多个标志牌在一起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

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的顺序排列。

3.6.6各类标识的格式应统一,悬挂(摆放)应安全、正规、醒目、

便利、协调、无涂改,文字规范,保持完好。

3.6.7安全标志牌应当至少每半年检查1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

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3.6.8在维修和更换激光安全标志时应有临时的标志替换,以避免

发生意外的伤害。

3.7管理制度

3.7.1物业服务人应根据物业特点,制定完善的物业服务方案和工

作流程,制定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和考核办

法。其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7

1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2财务管理制度;

3合同管理制度;

4收费管理制度;

5客户服务管理制度;

6房屋维修养护管理制度;

7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管理制度;

8秩序维护管理制度;

9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10绿化养护管理制度;

1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2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13消防管理制度;

14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15外包服务和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3.8专项要求

3.8.1住宅物业服务除应符合本标准正文部分的要求外,还应符合

附录A的相关要求。

3.8.2商务写字楼和办公楼物业服务除应符合本标准正文部分的

要求外,还应符合附录B的相关要求。

3.8.3公园、景区、博物馆、展览馆、车站等物业服务除应符合本

标准正文部分的要求外,还应符合附录C的相关要求。

3.8.4医院物业服务除应符合本标准正文部分的要求外,还应符合

附录D的相关要求。

3.8.5学校物业服务除应符合本标准正文部分的要求外,还应符合

附录E的相关要求。

3.8.6厂区、园区物业服务除应符合本标准正文部分的要求外,还

应符合附录B和附录C的相关要求。

8

4查验接收

4.0.1物业服务人在接收物业前,应当与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

管理委员会依据当地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完成查验接收工

作。查验对象通常应包括但不限于:

1共用部位: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

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

道、架空层及设备间;

2共用设备: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防避雷设备、消防设

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智能控制设备、给

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

3共用设施: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

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

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

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及物业服务用

房。

4.0.2查验接收资料内容应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

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共用设施设备出厂合格证明和保修卡、保修协议,设施设

备安装调试资料、使用说明和维保等技术资料;

3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

文件;

4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5查验接收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4.0.3查验双方经确认现场查验结果后形成书面查验记录,对查验

中发现的问题,应明确解决措施和完成时限,签订物业查验接收协

议。

9

5共用部位维护管理

5.1一般规定

5.1.1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日常管理

和维修养护服务内容,保证物业的正常使用。

5.1.2应建立并保管建筑物共用部位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记录。

5.2巡检

5.2.1应定期对物业共用部位进行全面检查,建立巡检记录,发现

问题及时向业主、业主委员会报告,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和业主、

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安排专项维修养护。

5.2.2应根据特殊天气情况(如台风、暴雨、暴雪等危害性天气)需

要,及时对物业服务区域重点部位进行针对性检查,并对检查中发

现的问题及时修复或者报告。

5.3共用部位管理

5.3.1应根据建筑物实际使用年限和使用状况,属于日常维修养护

的,应及时组织维护;需启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及时编制计

划提交业主、业主委员会,并与业主、业主委员会共同监督施工质

量。

5.3.2物业共用部位被人为损坏的,应由相关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者

赔偿。

5.3.3重要维护项目应有工作记录。

10

5.4共用部位维护

5.4.1共用部位日常保养服务、维修服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墙面粉刷无明显剥落开裂,墙面砖、地坪、地砖平整、无

遗缺,修补墙面及面砖应保持材质一致、基本无色差;

2屋面排水沟应保持排水畅通。发现有防水层空鼓、碎裂,

隔热板有断裂、缺损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专项修理;

3路面保持平整,无开裂和松动、无积水,积水井、窨井不

漫溢,井盖无缺损,发现损坏应在规定时间内修复;

4卫生间、茶水间保持设施完好、正常,水龙头及便池出水

正常,不漏水,地漏畅通不堵塞,保持管道畅通与安全使用,发现

损坏应及时修复;

5避难层、平台保证避难设施无损坏、地面平整、密封性好、

排水系统畅通无堵塞,发现损坏立即修复;

6楼梯间、走廊通道保持清洁、通畅,无堆放物;

7定期做好幕墙的巡检,保持其完好;当发现幕墙损坏或者

存在安全隐患,物业服务人应立即告知业主、业主委员会,并督促

其采取相应措施;当发现幕墙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

财产安全,物业服务人应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立即报告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

5.4.2建筑物户外设置物(招牌、广告牌、霓虹灯等)以及空调安装、

防盗网安装、阳台封闭等应符合政府部门或管理规约的要求,发现

违规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

报告。

5.4.3物业服务区域内木门窗、封檐板、木栏杆、楼梯扶手、防护

围栏等,出现油漆起皮、剥落的应及时修补。

11

6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

6.1一般规定

6.1.1物业服务人应建立完整的设施设备的档案资料,设施设备标

识齐全。

6.1.2应由专业人员负责制定实施保养计划,及时填写设备运行保

养维护记录,按规定持证上岗。

6.1.3设备房内照明应符合相关规定,标识、标牌齐全美观,墙面

平整无污迹,地面平坦、防滑、无积尘积水,物品摆放整齐,无杂

物,设备运行防护应无缺陷,消防灭火设备(或器件)的功能有效,

配备符合相关规定。

6.1.4对设施设备的停机维修保养,应尽可能安排在不影响业主(物

业使用人)、客户的正常使用时间段内进行,并至少提前1d做出告

知提示。

6.1.5物业服务区域内禁止堆放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

物品或违禁物品,工业厂区配有合格设施的除外。

6.1.6机房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定人、定机和持证操作,连续运行的应实行交接班和值

班制度,外来人员进出机房应登记;

2设备系统图、安全责任人、操作规程及设备突发故障应急

处置预案应在墙面的显著位置张贴;

3机房应符合相关的运行环境和技术条件,具备防火、防潮、

防尘、防震、防腐蚀和防小动物进入的功能,保持适宜的照明和通

风;

4配置必要的安全用具、消防器材、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及

专用工具和监视、测量资源,重要机房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和摄像

12

监控装置;

5统一设置系统分类色标、设备名称标识、运行状态标识和

安全警示标识;

6机房内无杂物及危险物品摆放,设备本体及其附件、电气

控制箱、电气开关等保持清洁。

6.1.7各类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及时率应在90%以上。

6.2道路、停车场(库)

6.2.1日常应保持物业服务区域内道路畅通,排水功能完好,雨污

分流,边石无破损松动,每年进行1次全面维修养护。

6.2.2停车场(库)的消防防火卷帘门、排污井和配电、照明等设

施设备功能完好,配备消防设备,确保通道畅通,有各类行车、停

车标识。

6.3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6.3.1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维护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物业服务人应确保电梯设备处于安全状态,委托依法取得

相应资质的进行维护,委托保险公司提供足够且适当保险;

2多台电梯设备安装在共用电梯井道或空间或同一机房内,

物业服务人应委托同一个维护组织进行维护;

3在电梯设备使用期间,应保证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的报警

装置有效并与救援服务组织保持每天24h联系;

4应保证电梯设备使用者能获取准确的维护组织的名称和电

话,有关信息应粘贴在明显可见的地方;

5应妥善保管机房和滑轮间门(活板门)、检修门和安全门

以及层门的钥匙,并保证始终可在建筑物内获得,同时应保证仅提

供给授权允许进入这些区域的人员使用;

13

6应为维护组织和实施救援的人员提供安全进入建筑物和电

梯设备区域的通道,并确保维护人员进入工作区域的通道安全畅

通。

7电梯通信工具出现故障或电梯出现危险状况时,物业服务

人应立即停止电梯的运行;

8在下列情况下,物业服务人应及时通知维护组织:

1)察觉电梯设备出现异常或电梯设备所在环境有异常变化

时;

2)电梯设备在危险状况下停止运行后;

3)由其授权和指派的人员介入救援后;

4)与电梯设备本身和(或)其使用环境或使用有关的任何

改变前;

5)在任何对电梯设备的第三方检查或工作前;

6)在电梯设备准备长期停止运行前;

7)在电梯设备长期停止运行后再次恢复使用前。

6.3.2物业服务人应在下列情况下进行维护方面的风险评价:

1更换维护组织;

2建筑物和(或)电梯设备的使用发生变化;

3电梯设备经改装或建筑物变化之后;

4在发生了与电梯设备有关的事故之后。

6.3.3物业服务人应保持与维护组织通信联络畅通,设立24h维保

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

报告后,维保人员及时抵达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设区的

市抵达时间不超过30min,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1h。

6.3.4物业服务人应督促维护组织依据法规和合同的要求,按照安

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

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

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正常运行。

6.3.5建立电梯的维保记录,维保记录应当经物业服务人的安全管

14

理人员签字确认。维保记录应及时归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至少保

存4年。

6.3.6维护组织每年度至少进行1次自行检查,自行检查在特种设

备检验机构定期检验之前进行,自行检查项目及其内容根据使用状

况确定,但是不少于年度维保和电梯定期检验规定的项目及内容,

并且向物业服务人出具有审核人员签字、加盖维护组织公章或者其

他专用章的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

6.3.7如果维护组织所作的风险评价结果表明需要增加某种附加

警示时,应将这些警示直接设置在电梯设备或零部件上。如不能,

也应在附近处设置。

6.3.8标记、标志、图示和书面警示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不应使用仅标注“危险”的标志或书面警示;

2书面警示应采用中文编写,易于理解,无歧义;

3直接附在电梯设备或零部件上的标记、标志、图示和书面

警示应能长久地保持清晰,模糊时应予以更新。

6.3.9维护组织在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物业服务

人;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

告。

6.3.10除由受委托的维护组织进行的检查和测试工作外,物业服

务人还需定期完成下列各项工作:

1电梯

应保持电梯井道以外部分及轿厢内的清洁,通过全程上行及下

行来评价乘运质量的变化,以及电梯设备的损坏情况。以下列出评

价电梯设备未发生缺失或移位、未受损伤和功能正常的典型检查项

目:

1)层门和门地坎;

2)平层准确度;

3)非限制区内的指示器;

4)层站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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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轿内选层按钮;

6)开关门按钮;

7)轿厢内与救援服务永久保持联系的双向通信工具;

8)轿厢内正常照明;

9)门保护装置;

10)安全标志/须知;

11)对仅载货电梯和杂物电梯只检查相关项目。

2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应保持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外部的清洁,进行全程双向运行

(如果有)来评价乘运质量的变化,以及电梯设备的损坏情况。以

下列出评价电梯设备未发生缺失或位移、未受损伤和功能正常的典

型检查项目:

1)所有的照明和指示器;

2)紧急停止装置;

3)扶手带;

4)围裙板和防夹装置;

5)梳齿板;

6)安全标志/须知;

7)扶手带和梯级/踏板之间的速度差;

8)梯级/踏板;

9)扶手装置和护板;

10)头部防护和前沿板;

11)出入口处的安全性和通畅性。

6.3.11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紧急情况下的救援工作应符

合以下要求:

1物业服务人授权的救援人员应通过维护组织的培训,培训

内容应与特定的电梯设备相符,并应不断更新;

2所授权的救援人员仅可通过层门解救电梯内乘客;

3所授权的救援人员无法通过手动和(或)电气应急装置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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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轿厢时,应与维护组织取得联系。

6.3.12物业服务人应在维护组织协助下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

案,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1次专

项应急预案演练。

6.4给排水系统

6.4.1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人应制定设施设备管理卫生制度并予以

实施,管理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

6.4.2应确保蓄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

有害物等污染源。水箱周围2m内不应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6.4.3日常维护水泵运行无异响,无异常震动,水泵轴无滴漏,盘

根接合器处无积油泥,各阀门无生锈,运作正常可靠,变频供水系

统的变频器、压力调节器、控制柜及柜内散热风扇等应定期检查,

保持设备干燥、无明显灰尘。

6.4.4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人每周应对供水设备至少检查2次,每季

度应对水泵润滑部位加注润滑油,每3年应对泵房、管道等设备进

行除锈、油漆,每年应保养水泵,保证二次供水正常,泵房整洁,

应建立并落实二次供水水池/水箱双管制。

6.4.5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人每半年应对生活水箱至少清洗消毒1

次,清洗单位应有相应资质,保证达到国家饮用标准,并有水质部

门检测报告。

6.4.6发生饮水事故时,物业服务人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报

告当地卫生部门并协助卫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6.4.7物业服务人应制定临时停水情况下的应急处置预案,完善各

项保障措施。

6.4.8排污水泵能正常运转,应无异响和震动,阀门法兰、止回阀、

管道无漏水无明显锈蚀,污水水位控制装置灵敏可靠,控制箱开关、

指示灯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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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下水管道、水沟运行正常无雨污错接、混流,排水检查井、

化粪池和隔油池等排水预处理设施、地漏无堵塞、无淤积,各种井

盖面板完好,各种警示安全提示标识齐全,安装牢固。

6.4.10制定管道爆裂、井池溢流、井池盖缺损等情况下的应急处

置措施。

6.5空调通风系统

6.5.1物业服务人对空调通风系统的日常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根据空调通风系统的规模、复杂程度和管理工作量的大

小,配备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宜为专职人员,建立相应的运行班组,

配备相应的检测仪表和维修设备;

2管理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用人

单位应建立和健全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档案;

3物业服务人应委托具有检测资质单位定期对空调冷水和冷

却水的水质进行检测和分析。

6.5.2物业服务人应确保系统日常运行中,设备、管道及附件达到

以下要求:

1表面保持整洁,无明显锈蚀,绝热层无脱落和破损;

2无跑、冒、滴、漏、堵现象,绝热外表面不应结露、腐蚀

或虫蛀;

3风管内外表面应光滑平整,非金属风管不得出现龟裂和粉

化现象。

6.5.3空调自控设备和控制系统以及空调通风系统中的温度、压

力、流量、热量、耗电量、燃料消耗量等计量监测仪表,应定期检

验、标定和维护,仪表工作应正常,失效或缺少的仪表应更换或增

设。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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