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5133-2022 物业服务标准
DB22/T 5133-2022 Property Service Stand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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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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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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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物业服务标准
Standardforpropertyservice
DB22/T5133-2022
主编部门: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批准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施行日期:2022年12月19日
2022·长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通告
第616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关于发布《城市停车设施技术标准》等3项
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告
现批准《城市停车设施技术标准》《物业服务标准》《城镇污
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标准》为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
号依次为:DB22/T5132-2022、DB22/T5133-2022、DB22/T
5134-2022,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DB22/T
5082-2021同时废止。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2年12月19日
前言
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1年全省工程建
设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三)》的通知(吉建标〔2021〕11
号)文件要求,编制组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
考有关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及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
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查验接
收;5共用部位维护管理;6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7公共卫生
保洁服务;8园林绿化养护;9公共秩序维护;10服务检查;11特
别约定。
本标准由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由吉林市物
业管理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地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物业服务人
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吉林省建
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地址:长春市民康路519号,邮编130041,
Email:jljsbz@126.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吉林市物业管理中心
本标准参编单位:吉林市物业管理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谷德军郎雨春郭海彬吕淑惠
运秀英王春玲潘宏欣徐任东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周毅陶乐然刘善清臧炜彤
赵萍方海英李海凤
目次
1总则··························································································1
2术语··························································································2
3基本规定····················································································5
3.1服务场所·············································································5
3.2服务人员·············································································5
3.3值守·····················································································5
3.4服务时限·············································································6
3.5档案管理·············································································6
3.6标识管理·············································································7
3.7管理制度·············································································7
3.8专项要求·············································································8
4查验接收····················································································9
5共用部位维护管理····································································10
5.1一般规定············································································10
5.2巡检····················································································10
5.3共用部位管理·····································································10
5.4共用部位维护·····································································11
6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12
6.1一般规定············································································12
6.2道路、停车场(库)······························································13
6.3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13
6.4给排水系统········································································17
6.5空调通风系统·····································································18
6.6供配电系统········································································19
6.7消防系统············································································22
6.8防避雷系统········································································29
6.9人防工程············································································29
7公共卫生保洁服务····································································31
7.1一般规定············································································31
7.2服务内容与标准·································································31
8园林绿化养护···········································································35
8.1一般规定············································································35
8.2绿地····················································································35
8.3园林树木············································································36
8.4花坛····················································································36
8.5植物、花卉摆设·································································36
9公共秩序维护···········································································38
9.1一般规定············································································38
9.2组织····················································································38
9.3巡查····················································································39
9.4车辆通行、停放·································································39
9.5消防管理············································································40
9.6秩序监控············································································41
9.7应急处置············································································42
9.8社区警务协作·····································································42
10服务检查·················································································43
10.1物业自检··········································································43
10.2物业服务评价···································································43
11特别约定·················································································44
11.1专项服务···········································································44
11.2特约服务···········································································44
附录A住宅物业专项服务标准··················································45
附录B商务写字楼和办公楼物业专项服务标准·······················72
附录C公众物业专项服务标准··················································90
附录D医院物业专项服务标准················································105
附录E学校物业专项服务标准·················································119
本标准用词说明···········································································128
引用标准名录···············································································129
附:条文说明···············································································131
1总则
1.0.1为深入推进物业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规范和指导物业服务实践活
动,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住宅、商务写字楼和办公楼、公众、医院、学
校等物业服务。
1.0.3物业服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定。
1
2术语
2.0.1物业服务propertyservice
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于
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2.0.2物业服务区域propertyservicearea
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建筑区划)范围,
结合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
素划定的管理和服务区域。
2.0.3物业服务人propertyserviceprovider
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2.0.4物业服务合同propertyservicecontract
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物业使用人)、客户
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
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2.0.5业主owner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此外,业主还包括:
1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是基于买卖、赠与等旨在转移所
有权的行为已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单位或者个人;
2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
定等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3因继承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个人;
4因合法建造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2.0.6物业使用人propertyuser
物业的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
2.0.7客户client
2
物业使用人、观众、游客、访客、患者或师生等。
2.0.8共用部位commonparts
物业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
楼板等)、屋顶及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2.0.9共用设施设备commonfacilitiesandequiment
物业服务区域内,由全体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
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智能控制系统、
安防系统、照明、锅炉、暖通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道路、
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
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2.0.10生活垃圾分类domesticwasteclassification
按照生活垃圾的不同性质,选择适宜而有针对性的方法对各类
生活垃圾进行处理、处置或回收利用,减少生活垃圾的处置量,提
高可回收物质的纯度,增加其资源利用价值,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以实现较好的综合效益。
2.0.11急修项目urgentrepairitems
需紧急维修的项目。主要包括:
1水泵、水箱(池)故障,影响正常使用的;
2电梯故障,电梯专业检测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要求停运的;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损坏,消
防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4外墙墙面、建筑附属构件有脱落危险,经有资质的鉴定机
构出具证明的;
5屋顶或外墙渗漏等情况,严重影响房屋使用,经有资质的
鉴定机构出具证明的;
6楼地板、扶梯踏步断裂或阳台、晒台、扶手等各种扶手、
栏杆松动或损害的;
7其他涉及安全且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维修项目。
2.0.12特约服务specialagreementforservices
3
物业服务人根据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
约定内容之外的服务项目。
2.0.13突发事件emergency
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
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
事件。
2.0.14服务评价serviceevaluation
业主(物业使用人)、客户对物业服务人依合同履约情况、整
体印象、员工行为、员工礼节礼貌、经营策略等方面满足其需求和
期望程度的主观感受,用具体分值或综合评定结果来表示,反映的
是接受服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客户对物业服务质量的综合评
价。
4
3基本规定
3.1服务场所
3.1.1应设置客户接待(物业服务)中心,配置基本办公设备。
3.1.2在物业服务区域的显要位置应公示物业服务人基础信息、机
构设置及人员、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
准、服务监督电话和相关规章制度等信息。
3.1.3在受理报修、求助、咨询、投诉时,记录应清晰、准确,并
存档。
3.2服务人员
3.2.1物业服务人应根据物业服务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合同约定,配
备充足的服务人员,人员数量应满足日常业务开展需要并能够应对
突发情况。
3.2.2特定岗位服务人员应当取得与本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
书。项目负责人应从事物业服务工作1年以上。
3.2.3服务人员应统一着装并佩戴企业标志,仪容仪表整洁,用语
文明规范,服务耐心热情。
3.2.4服务人员应基本掌握物业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熟悉
所服务的物业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能正确、安全使用相关专用设
备。
3.3值守
3.3.1应建立接待值班制度,值班事项应有记录。
5
3.3.2应设立服务电话,建立应急服务处理机制。
3.3.3应有完善的值班工作程序和交接班管理制度。
3.4服务时限
3.4.1提供维修服务应根据维修内容、委托方的服务需求、服务等
级而个性化配置。通常应建立8h值班制度,未建立值班制度的,
应有报修电话,服务事项有记录存档。急修服务应30min内到场,
其他报修按合同或双方约定时间到场。
3.4.2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客户的求助、咨询应即时处理。对
业主(物业使用人)、客户的投诉,应在3d内给予答复。
3.5档案管理
3.5.1物业服务人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
于:
1物业竣工验收档案;
2物业及其配套设施权属清册;
3业主(物业使用人)、客户、商户名册及相关信息档案;
4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档案及其运行、维修、养护记录;
5签订的供水、供电、垃圾清运等书面协议;
6业主共有部分经营管理档案;
7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利益相关的其他资料。
3.5.2档案资料应有专人负责,有条件的应建立档案室并分类管
理。
3.5.3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客户信息,工程图纸、设施设备安
装图纸及使用说明书等重要档案,应按国家档案管理标准归档管
理,并符合相关要求。
6
3.6标识管理
3.6.1物业服务区域及专用作业区域内应设指示性标识,包括:电
梯、楼梯、出入口通道、残疾人通道、地下停车场(库)出入指引、
门牌号、商务中心、问询处、男女厕所、消防用品、安防用品、办
公用品、工具类物资、有毒有害废弃物存放点标识等引导指示牌和
功能标识。物业服务区域主出入口应设有平面示意图,有完整的幢、
单元(门)、楼层、户门标号等标识。写字楼及园区应有导视图。
3.6.2物业服务区域的紧急出口、消防通道、禁烟区、河道等应设
警示性标识。
3.6.3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主要道路及停车场应设交通安全标识,主
要路口应设路标。
3.6.4应配置并在适当时使用“维修进行中”“小心地滑”“作业
中”等临时性服务状态标识。
3.6.5多个标志牌在一起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
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的顺序排列。
3.6.6各类标识的格式应统一,悬挂(摆放)应安全、正规、醒目、
便利、协调、无涂改,文字规范,保持完好。
3.6.7安全标志牌应当至少每半年检查1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
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3.6.8在维修和更换激光安全标志时应有临时的标志替换,以避免
发生意外的伤害。
3.7管理制度
3.7.1物业服务人应根据物业特点,制定完善的物业服务方案和工
作流程,制定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和考核办
法。其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7
1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2财务管理制度;
3合同管理制度;
4收费管理制度;
5客户服务管理制度;
6房屋维修养护管理制度;
7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管理制度;
8秩序维护管理制度;
9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10绿化养护管理制度;
1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2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13消防管理制度;
14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15外包服务和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3.8专项要求
3.8.1住宅物业服务除应符合本标准正文部分的要求外,还应符合
附录A的相关要求。
3.8.2商务写字楼和办公楼物业服务除应符合本标准正文部分的
要求外,还应符合附录B的相关要求。
3.8.3公园、景区、博物馆、展览馆、车站等物业服务除应符合本
标准正文部分的要求外,还应符合附录C的相关要求。
3.8.4医院物业服务除应符合本标准正文部分的要求外,还应符合
附录D的相关要求。
3.8.5学校物业服务除应符合本标准正文部分的要求外,还应符合
附录E的相关要求。
3.8.6厂区、园区物业服务除应符合本标准正文部分的要求外,还
应符合附录B和附录C的相关要求。
8
4查验接收
4.0.1物业服务人在接收物业前,应当与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
管理委员会依据当地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完成查验接收工
作。查验对象通常应包括但不限于:
1共用部位: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
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
道、架空层及设备间;
2共用设备: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防避雷设备、消防设
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智能控制设备、给
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
3共用设施: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
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
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
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及物业服务用
房。
4.0.2查验接收资料内容应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
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共用设施设备出厂合格证明和保修卡、保修协议,设施设
备安装调试资料、使用说明和维保等技术资料;
3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
文件;
4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5查验接收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4.0.3查验双方经确认现场查验结果后形成书面查验记录,对查验
中发现的问题,应明确解决措施和完成时限,签订物业查验接收协
议。
9
5共用部位维护管理
5.1一般规定
5.1.1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日常管理
和维修养护服务内容,保证物业的正常使用。
5.1.2应建立并保管建筑物共用部位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记录。
5.2巡检
5.2.1应定期对物业共用部位进行全面检查,建立巡检记录,发现
问题及时向业主、业主委员会报告,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和业主、
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安排专项维修养护。
5.2.2应根据特殊天气情况(如台风、暴雨、暴雪等危害性天气)需
要,及时对物业服务区域重点部位进行针对性检查,并对检查中发
现的问题及时修复或者报告。
5.3共用部位管理
5.3.1应根据建筑物实际使用年限和使用状况,属于日常维修养护
的,应及时组织维护;需启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及时编制计
划提交业主、业主委员会,并与业主、业主委员会共同监督施工质
量。
5.3.2物业共用部位被人为损坏的,应由相关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者
赔偿。
5.3.3重要维护项目应有工作记录。
10
5.4共用部位维护
5.4.1共用部位日常保养服务、维修服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墙面粉刷无明显剥落开裂,墙面砖、地坪、地砖平整、无
遗缺,修补墙面及面砖应保持材质一致、基本无色差;
2屋面排水沟应保持排水畅通。发现有防水层空鼓、碎裂,
隔热板有断裂、缺损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专项修理;
3路面保持平整,无开裂和松动、无积水,积水井、窨井不
漫溢,井盖无缺损,发现损坏应在规定时间内修复;
4卫生间、茶水间保持设施完好、正常,水龙头及便池出水
正常,不漏水,地漏畅通不堵塞,保持管道畅通与安全使用,发现
损坏应及时修复;
5避难层、平台保证避难设施无损坏、地面平整、密封性好、
排水系统畅通无堵塞,发现损坏立即修复;
6楼梯间、走廊通道保持清洁、通畅,无堆放物;
7定期做好幕墙的巡检,保持其完好;当发现幕墙损坏或者
存在安全隐患,物业服务人应立即告知业主、业主委员会,并督促
其采取相应措施;当发现幕墙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
财产安全,物业服务人应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立即报告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
5.4.2建筑物户外设置物(招牌、广告牌、霓虹灯等)以及空调安装、
防盗网安装、阳台封闭等应符合政府部门或管理规约的要求,发现
违规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
报告。
5.4.3物业服务区域内木门窗、封檐板、木栏杆、楼梯扶手、防护
围栏等,出现油漆起皮、剥落的应及时修补。
11
6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
6.1一般规定
6.1.1物业服务人应建立完整的设施设备的档案资料,设施设备标
识齐全。
6.1.2应由专业人员负责制定实施保养计划,及时填写设备运行保
养维护记录,按规定持证上岗。
6.1.3设备房内照明应符合相关规定,标识、标牌齐全美观,墙面
平整无污迹,地面平坦、防滑、无积尘积水,物品摆放整齐,无杂
物,设备运行防护应无缺陷,消防灭火设备(或器件)的功能有效,
配备符合相关规定。
6.1.4对设施设备的停机维修保养,应尽可能安排在不影响业主(物
业使用人)、客户的正常使用时间段内进行,并至少提前1d做出告
知提示。
6.1.5物业服务区域内禁止堆放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
物品或违禁物品,工业厂区配有合格设施的除外。
6.1.6机房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定人、定机和持证操作,连续运行的应实行交接班和值
班制度,外来人员进出机房应登记;
2设备系统图、安全责任人、操作规程及设备突发故障应急
处置预案应在墙面的显著位置张贴;
3机房应符合相关的运行环境和技术条件,具备防火、防潮、
防尘、防震、防腐蚀和防小动物进入的功能,保持适宜的照明和通
风;
4配置必要的安全用具、消防器材、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及
专用工具和监视、测量资源,重要机房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和摄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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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装置;
5统一设置系统分类色标、设备名称标识、运行状态标识和
安全警示标识;
6机房内无杂物及危险物品摆放,设备本体及其附件、电气
控制箱、电气开关等保持清洁。
6.1.7各类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及时率应在90%以上。
6.2道路、停车场(库)
6.2.1日常应保持物业服务区域内道路畅通,排水功能完好,雨污
分流,边石无破损松动,每年进行1次全面维修养护。
6.2.2停车场(库)的消防防火卷帘门、排污井和配电、照明等设
施设备功能完好,配备消防设备,确保通道畅通,有各类行车、停
车标识。
6.3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6.3.1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维护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物业服务人应确保电梯设备处于安全状态,委托依法取得
相应资质的进行维护,委托保险公司提供足够且适当保险;
2多台电梯设备安装在共用电梯井道或空间或同一机房内,
物业服务人应委托同一个维护组织进行维护;
3在电梯设备使用期间,应保证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的报警
装置有效并与救援服务组织保持每天24h联系;
4应保证电梯设备使用者能获取准确的维护组织的名称和电
话,有关信息应粘贴在明显可见的地方;
5应妥善保管机房和滑轮间门(活板门)、检修门和安全门
以及层门的钥匙,并保证始终可在建筑物内获得,同时应保证仅提
供给授权允许进入这些区域的人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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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应为维护组织和实施救援的人员提供安全进入建筑物和电
梯设备区域的通道,并确保维护人员进入工作区域的通道安全畅
通。
7电梯通信工具出现故障或电梯出现危险状况时,物业服务
人应立即停止电梯的运行;
8在下列情况下,物业服务人应及时通知维护组织:
1)察觉电梯设备出现异常或电梯设备所在环境有异常变化
时;
2)电梯设备在危险状况下停止运行后;
3)由其授权和指派的人员介入救援后;
4)与电梯设备本身和(或)其使用环境或使用有关的任何
改变前;
5)在任何对电梯设备的第三方检查或工作前;
6)在电梯设备准备长期停止运行前;
7)在电梯设备长期停止运行后再次恢复使用前。
6.3.2物业服务人应在下列情况下进行维护方面的风险评价:
1更换维护组织;
2建筑物和(或)电梯设备的使用发生变化;
3电梯设备经改装或建筑物变化之后;
4在发生了与电梯设备有关的事故之后。
6.3.3物业服务人应保持与维护组织通信联络畅通,设立24h维保
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
报告后,维保人员及时抵达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设区的
市抵达时间不超过30min,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1h。
6.3.4物业服务人应督促维护组织依据法规和合同的要求,按照安
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
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
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正常运行。
6.3.5建立电梯的维保记录,维保记录应当经物业服务人的安全管
14
理人员签字确认。维保记录应及时归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至少保
存4年。
6.3.6维护组织每年度至少进行1次自行检查,自行检查在特种设
备检验机构定期检验之前进行,自行检查项目及其内容根据使用状
况确定,但是不少于年度维保和电梯定期检验规定的项目及内容,
并且向物业服务人出具有审核人员签字、加盖维护组织公章或者其
他专用章的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
6.3.7如果维护组织所作的风险评价结果表明需要增加某种附加
警示时,应将这些警示直接设置在电梯设备或零部件上。如不能,
也应在附近处设置。
6.3.8标记、标志、图示和书面警示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不应使用仅标注“危险”的标志或书面警示;
2书面警示应采用中文编写,易于理解,无歧义;
3直接附在电梯设备或零部件上的标记、标志、图示和书面
警示应能长久地保持清晰,模糊时应予以更新。
6.3.9维护组织在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物业服务
人;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
告。
6.3.10除由受委托的维护组织进行的检查和测试工作外,物业服
务人还需定期完成下列各项工作:
1电梯
应保持电梯井道以外部分及轿厢内的清洁,通过全程上行及下
行来评价乘运质量的变化,以及电梯设备的损坏情况。以下列出评
价电梯设备未发生缺失或移位、未受损伤和功能正常的典型检查项
目:
1)层门和门地坎;
2)平层准确度;
3)非限制区内的指示器;
4)层站按钮;
15
5)轿内选层按钮;
6)开关门按钮;
7)轿厢内与救援服务永久保持联系的双向通信工具;
8)轿厢内正常照明;
9)门保护装置;
10)安全标志/须知;
11)对仅载货电梯和杂物电梯只检查相关项目。
2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应保持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外部的清洁,进行全程双向运行
(如果有)来评价乘运质量的变化,以及电梯设备的损坏情况。以
下列出评价电梯设备未发生缺失或位移、未受损伤和功能正常的典
型检查项目:
1)所有的照明和指示器;
2)紧急停止装置;
3)扶手带;
4)围裙板和防夹装置;
5)梳齿板;
6)安全标志/须知;
7)扶手带和梯级/踏板之间的速度差;
8)梯级/踏板;
9)扶手装置和护板;
10)头部防护和前沿板;
11)出入口处的安全性和通畅性。
6.3.11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紧急情况下的救援工作应符
合以下要求:
1物业服务人授权的救援人员应通过维护组织的培训,培训
内容应与特定的电梯设备相符,并应不断更新;
2所授权的救援人员仅可通过层门解救电梯内乘客;
3所授权的救援人员无法通过手动和(或)电气应急装置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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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轿厢时,应与维护组织取得联系。
6.3.12物业服务人应在维护组织协助下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
案,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1次专
项应急预案演练。
6.4给排水系统
6.4.1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人应制定设施设备管理卫生制度并予以
实施,管理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
6.4.2应确保蓄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
有害物等污染源。水箱周围2m内不应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6.4.3日常维护水泵运行无异响,无异常震动,水泵轴无滴漏,盘
根接合器处无积油泥,各阀门无生锈,运作正常可靠,变频供水系
统的变频器、压力调节器、控制柜及柜内散热风扇等应定期检查,
保持设备干燥、无明显灰尘。
6.4.4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人每周应对供水设备至少检查2次,每季
度应对水泵润滑部位加注润滑油,每3年应对泵房、管道等设备进
行除锈、油漆,每年应保养水泵,保证二次供水正常,泵房整洁,
应建立并落实二次供水水池/水箱双管制。
6.4.5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人每半年应对生活水箱至少清洗消毒1
次,清洗单位应有相应资质,保证达到国家饮用标准,并有水质部
门检测报告。
6.4.6发生饮水事故时,物业服务人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报
告当地卫生部门并协助卫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6.4.7物业服务人应制定临时停水情况下的应急处置预案,完善各
项保障措施。
6.4.8排污水泵能正常运转,应无异响和震动,阀门法兰、止回阀、
管道无漏水无明显锈蚀,污水水位控制装置灵敏可靠,控制箱开关、
指示灯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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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下水管道、水沟运行正常无雨污错接、混流,排水检查井、
化粪池和隔油池等排水预处理设施、地漏无堵塞、无淤积,各种井
盖面板完好,各种警示安全提示标识齐全,安装牢固。
6.4.10制定管道爆裂、井池溢流、井池盖缺损等情况下的应急处
置措施。
6.5空调通风系统
6.5.1物业服务人对空调通风系统的日常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根据空调通风系统的规模、复杂程度和管理工作量的大
小,配备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宜为专职人员,建立相应的运行班组,
配备相应的检测仪表和维修设备;
2管理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用人
单位应建立和健全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档案;
3物业服务人应委托具有检测资质单位定期对空调冷水和冷
却水的水质进行检测和分析。
6.5.2物业服务人应确保系统日常运行中,设备、管道及附件达到
以下要求:
1表面保持整洁,无明显锈蚀,绝热层无脱落和破损;
2无跑、冒、滴、漏、堵现象,绝热外表面不应结露、腐蚀
或虫蛀;
3风管内外表面应光滑平整,非金属风管不得出现龟裂和粉
化现象。
6.5.3空调自控设备和控制系统以及空调通风系统中的温度、压
力、流量、热量、耗电量、燃料消耗量等计量监测仪表,应定期检
验、标定和维护,仪表工作应正常,失效或缺少的仪表应更换或增
设。
6.
推荐标准
- DB4406/T 5-2021 地理标志产品 香云纱 2021-12-28
- DB44/T 1661-2021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规程 2021-12-07
- DB44/T 778-2021 杉木丰产林培育技术规程 2021-12-07
- DB44/T 2346-2021 木麻黄青枯菌强致病性菌株筛选技术规程 2021-12-07
- DB4406/T 4-2021 地理标志产品 合水粉葛 2021-12-28
- DB44/T 2348-2021 铜唑木材防腐剂抗流失性能分析指南 2021-12-07
- DB4406/T 7-2021 地理标志产品 乐平雪梨瓜 2021-12-28
- DB44/T 2347-2021 森林粗木质残体调查技术规范 2021-12-07
- DB4406/T 9-2021 联合图书馆体系建设管理规范 2021-12-28
- DB4406/T 8-2021 企业质量文化建设成熟度评价规范 2021-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