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3/T 1666-2018 鸡屠宰检疫技术规范
DB63/T 1666-2018 Chicken slaughter and inspection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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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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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6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1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1.220
B41
备案号:60224-2018DB63
青海省地方标准
DB63/T1666—2018
鸡屠宰检疫技术规范
2018-06-25发布2018-09-25实施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63/T1666—2018
前言
本规范按照GB/T1.1—2009规则编写。
本规范由青海省农牧厅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规范起草单位: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尹梅、叶成红、杨永斌、王睿娟、吴凯琪、史彦蓉、巨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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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3/T1666—2018
鸡屠宰检疫技术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鸡的屠宰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内容、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文
书应用等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鸡的屠宰检疫。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6548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屠体
经过屠宰、放血、脱毛后的鸡体。
3.2
同步检疫
在屠宰中,对同一鸡的屠体、内脏实行同时、等速、对照的现场检疫。
3.3
屠宰检疫
是指在屠宰过程中,对鸡及其产品所实施的检疫,包括宰前检疫和宰后检疫。
3.4
宰前检疫
是指在屠宰过程中,依照本规范对即将屠宰的鸡所进行的临床健康检查。
3.5
宰后检疫
是指在屠宰过程中,依照本规范对屠宰鸡的屠体、内脏等进行的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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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检疫对象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马立克氏病、鸡球虫病、禽结核病、李氏杆菌病、禽霍乱。
5检疫合格标准
检疫合格标准内容包括:
a)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b)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c)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d)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6检疫申报
6.1货主应在鸡屠宰前6小时向驻场检疫所进行现场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6.2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
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7宰前检疫
7.1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7.1.1查验入场(厂、点)鸡只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7.1.2询问了解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7.2临床检查
官方兽医应按照《鸡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其中,个体检查的对象包括群
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鸡只和随机抽取的鸡只(按20%~30%比例抽检)。
7.3宰前检疫记录
官方兽医填写《入场动物待宰查验记录》,并将收缴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按规定归档保存。
7.4结果处理
7.4.1宰前检查合格的,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准予屠宰,有官方兽医签发《动物准宰通知单》。
7.4.2宰前检查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a)发现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一类动物疫病时,限制移动,应立即按规定向当地兽医行
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针对不同的动物疫病,采取相应防疫措施。病鸡应按GB16548处理。
同群鸡用密闭运输工具运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地点,用不放血的方法全部扑杀,尸体按
GB16548处理。病鸡存放处和屠宰场所实行彻底消毒;
b)发现有马立克氏病、禽结核病等疫病症状的,病鸡按GB16548处理。同群鸡急宰,内脏按GB
16548处理。病鸡存放处和屠宰场所实行严格消毒,针对不同的动物疫病,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c)发现患有本规范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
按GB16548标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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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8宰后检疫
8.1屠体检查
屠体检查内容包括:
a)体表色泽、气味、光洁度、完整性及有无水肿、痘疮、化脓、外伤、溃疡、坏死灶、肿物等。
b)冠和髯有无出血、水肿、结痂、溃疡及形态有无异常等。
c)眼睑有无出血、水肿、结痂,眼球是否下陷等。
d)爪有无出血、淤血、增生、肿物、溃疡及结痂等。
e)肛门有无紧缩、淤血、出血等。
8.2抽检
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上(含1万只)的,按照1%的比例抽样检查,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下的抽检60只。
抽检发现异常情况的,应适当扩大抽检比例和数量。抽检内容包括:
a)皮下有无出血点、炎性渗出物等;
b)肌肉颜色是否正常,有无出血、淤血、结节等;
c)鼻腔有无淤血、肿胀和异常分泌物等;
d)口腔有无淤血、出血、溃疡及炎性渗出物等;
e)喉头和气管有无水肿、淤血、出血、糜烂、溃疡和异常分泌物等;
f)气囊壁有无增厚浑浊、纤维素性渗出物、结节等;
g)肺脏有无颜色异常、结节等;
h)肾脏有无肿大、出血、苍白、尿酸盐沉积、结节等;
i)腺胃和肌胃浆膜面有无异常。剖开腺胃,检查腺胃黏膜和乳头有无肿大、淤血、出血、坏死灶
和溃疡等;切开肌胃,剥离角质膜,检查肌层内表面有无出血、溃疡等;
j)肠道浆膜有无异常。剖开肠道,检查小肠黏膜有无淤血、出血等,检查盲肠黏膜有无枣核状坏
死灶、溃疡等;
k)肝脏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出血、坏死灶、结节、肿物等。胆囊有无肿大等;
l)脾脏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出血和坏死灶、灰白色或灰黄色结节等;
m)心包和心外膜有无炎症变化等,心冠状沟脂肪、心外膜有无出血点、坏死灶、结节等;
n)法氏囊(腔上囊)检查有无出血、肿大等。剖检有无出血、干酪样坏死等;
o)体腔内部清洁程度和完整度,有无赘生物、寄生虫等。检查体腔内壁有无凝血块、粪便和胆汁
污染和其他异常等。
8.3复检
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8.4宰后检疫记录
官方兽医填写《动物宰后检疫及病害动物产品处理情况记录》。
8.5结果处理
8.5.1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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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
理:
a)发现患有本规范规定疫病的,按7.4.2规定处理。
b)发现患有本规范规定以外其他疫病的,患病家禽屠体及副产品按GB16548规定处理,污染的场
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动物宰后检疫及病害动物产品处理情况记录》。
8.5.3监督场(厂、点)方做好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9检疫文书应用
9.1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方做好待宰、急宰、无害化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
9.2检疫记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
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
并由畜主签名。
9.3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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