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3/T 1666-2018 鸡屠宰检疫技术规范

DB63/T 1666-2018 Chicken slaughter and inspection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青海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0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63/T 1666-2018
标准类型
青海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8-06-25
实施日期
2018-09-25
发布单位/组织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可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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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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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1.220

B41

备案号:60224-2018DB63

青海省地方标准

DB63/T1666—2018

鸡屠宰检疫技术规范

2018-06-25发布2018-09-25实施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63/T1666—2018

前言

本规范按照GB/T1.1—2009规则编写。

本规范由青海省农牧厅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规范起草单位: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尹梅、叶成红、杨永斌、王睿娟、吴凯琪、史彦蓉、巨骞。

I

DB63/T1666—2018

鸡屠宰检疫技术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鸡的屠宰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内容、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文

书应用等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鸡的屠宰检疫。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6548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屠体

经过屠宰、放血、脱毛后的鸡体。

3.2

同步检疫

在屠宰中,对同一鸡的屠体、内脏实行同时、等速、对照的现场检疫。

3.3

屠宰检疫

是指在屠宰过程中,对鸡及其产品所实施的检疫,包括宰前检疫和宰后检疫。

3.4

宰前检疫

是指在屠宰过程中,依照本规范对即将屠宰的鸡所进行的临床健康检查。

3.5

宰后检疫

是指在屠宰过程中,依照本规范对屠宰鸡的屠体、内脏等进行的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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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检疫对象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马立克氏病、鸡球虫病、禽结核病、李氏杆菌病、禽霍乱。

5检疫合格标准

检疫合格标准内容包括:

a)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b)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c)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d)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6检疫申报

6.1货主应在鸡屠宰前6小时向驻场检疫所进行现场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6.2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

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7宰前检疫

7.1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7.1.1查验入场(厂、点)鸡只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7.1.2询问了解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7.2临床检查

官方兽医应按照《鸡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其中,个体检查的对象包括群

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鸡只和随机抽取的鸡只(按20%~30%比例抽检)。

7.3宰前检疫记录

官方兽医填写《入场动物待宰查验记录》,并将收缴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按规定归档保存。

7.4结果处理

7.4.1宰前检查合格的,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准予屠宰,有官方兽医签发《动物准宰通知单》。

7.4.2宰前检查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a)发现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一类动物疫病时,限制移动,应立即按规定向当地兽医行

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针对不同的动物疫病,采取相应防疫措施。病鸡应按GB16548处理。

同群鸡用密闭运输工具运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地点,用不放血的方法全部扑杀,尸体按

GB16548处理。病鸡存放处和屠宰场所实行彻底消毒;

b)发现有马立克氏病、禽结核病等疫病症状的,病鸡按GB16548处理。同群鸡急宰,内脏按GB

16548处理。病鸡存放处和屠宰场所实行严格消毒,针对不同的动物疫病,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c)发现患有本规范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

按GB16548标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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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8宰后检疫

8.1屠体检查

屠体检查内容包括:

a)体表色泽、气味、光洁度、完整性及有无水肿、痘疮、化脓、外伤、溃疡、坏死灶、肿物等。

b)冠和髯有无出血、水肿、结痂、溃疡及形态有无异常等。

c)眼睑有无出血、水肿、结痂,眼球是否下陷等。

d)爪有无出血、淤血、增生、肿物、溃疡及结痂等。

e)肛门有无紧缩、淤血、出血等。

8.2抽检

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上(含1万只)的,按照1%的比例抽样检查,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下的抽检60只。

抽检发现异常情况的,应适当扩大抽检比例和数量。抽检内容包括:

a)皮下有无出血点、炎性渗出物等;

b)肌肉颜色是否正常,有无出血、淤血、结节等;

c)鼻腔有无淤血、肿胀和异常分泌物等;

d)口腔有无淤血、出血、溃疡及炎性渗出物等;

e)喉头和气管有无水肿、淤血、出血、糜烂、溃疡和异常分泌物等;

f)气囊壁有无增厚浑浊、纤维素性渗出物、结节等;

g)肺脏有无颜色异常、结节等;

h)肾脏有无肿大、出血、苍白、尿酸盐沉积、结节等;

i)腺胃和肌胃浆膜面有无异常。剖开腺胃,检查腺胃黏膜和乳头有无肿大、淤血、出血、坏死灶

和溃疡等;切开肌胃,剥离角质膜,检查肌层内表面有无出血、溃疡等;

j)肠道浆膜有无异常。剖开肠道,检查小肠黏膜有无淤血、出血等,检查盲肠黏膜有无枣核状坏

死灶、溃疡等;

k)肝脏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出血、坏死灶、结节、肿物等。胆囊有无肿大等;

l)脾脏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出血和坏死灶、灰白色或灰黄色结节等;

m)心包和心外膜有无炎症变化等,心冠状沟脂肪、心外膜有无出血点、坏死灶、结节等;

n)法氏囊(腔上囊)检查有无出血、肿大等。剖检有无出血、干酪样坏死等;

o)体腔内部清洁程度和完整度,有无赘生物、寄生虫等。检查体腔内壁有无凝血块、粪便和胆汁

污染和其他异常等。

8.3复检

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8.4宰后检疫记录

官方兽医填写《动物宰后检疫及病害动物产品处理情况记录》。

8.5结果处理

8.5.1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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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

理:

a)发现患有本规范规定疫病的,按7.4.2规定处理。

b)发现患有本规范规定以外其他疫病的,患病家禽屠体及副产品按GB16548规定处理,污染的场

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动物宰后检疫及病害动物产品处理情况记录》。

8.5.3监督场(厂、点)方做好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9检疫文书应用

9.1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方做好待宰、急宰、无害化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

9.2检疫记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

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

并由畜主签名。

9.3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