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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译:T/SCAIA 1-2021
    适用范围: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车载空气净化器的术语和定义、型号与命名、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及安装说明、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公共(轨道)交通及各类商用车、乘用车、医疗卫生等特殊用途车辆使用或改装使用的空气净化装置,其他类似用途的空气净化器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主要技术内容:1、车载空气净化器的外观不应有划痕、气泡和缩孔等缺陷;显示文字和图案应清晰完整,颜色均匀纯正。2、额定风量遵循QC/T 1091-2017中第4.1.3节的要求,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车载空气净化器输入标称电压,运行在出风口处利用引风道测试风量,以循环风量为测量值,其额定风量应不小于产品标称的风量值。3、噪声车载空气净化器工作时最大洁净空气量对应的噪声值不应超过65dB(A),实测值与标称值的允差不大于+3dB(A)。4、有害物质限制:由车载空气净化器本身产生的有害物质释放量应满足 GB 4706.45-2008 中第 32 章、GB21551.3-2010 中第 4 章规定的要求。5、车载空气净化器的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GB/T 26572以及《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6、产品可靠性:主要部件应使用安全、无毒无害、无异味、不造成二次污染的阻燃材料制作,并保证坚固性和耐久性,阻燃材料应满足GB 8410-2006、GB 38262-2019的要求。7、车载空气净化器的洁净空气量实测值应不小于标称值的90%。车载空气净化器对于可去除的每一种空气污染物都有一个对应的洁净空气量,洁净空气量与去除的空气污染物应对应标注。8、依据GB/T 17729-2009的要求,车载空气净化器应去除的气态污染物包括甲醛、甲苯、二甲苯、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等,对气态污染物的去除率应满足表3要求。9、依据GB 3095-2012的要求,车载空气净化器应去除的颗粒物包括PM10和PM2.5,对颗粒物的去除率应满足表4要求。10、除菌要求:依据GB 25115.3-2010、WS/T 648-2019的要求,车载空气净化器对白色葡萄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的除菌率应满足表5要求。11、依据GB 25115.3-2010、WS/T 648-2019的要求,车载空气净化器对空气自然菌的消亡率应满足表6的要求。12、依据《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的要求,车载空气净化器对甲型流感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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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译:T/ZZB 040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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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译:T/ZSCPA 002-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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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译:T/GDC 1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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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43.020道路车辆综合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T40/49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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