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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钢铁行业电炉炼钢工序(不包括精炼、连铸/模铸)碳排放核算的术语和定义、核算边界及核算内容、核算方法、数据获取与质量要求、报告内容和格式。 本文件适用于钢铁行业电炉炼钢工序二氧化碳排放量核算和报告。 一、核算边界及核算内容。 1、电炉炼钢工序包括主要生产系统和辅助生产系统,不包括附属生产系统。其中主要生产系统包括电炉本体、废钢预热及烘烤系统、原料供应系统、烟气净化和余热回收系统、钢渣处理系统(不包括钢渣后处理)、钢包烘烤系统、合金烘烤系统等,不包括精炼、连铸/模铸过程。辅助生产系统包括生产管理和调度指挥系统、动力、供水、机修、库房、化验、计量、水处理、运输和环保设施等。 2、电炉炼钢工序核算边界以原料、能源进入电炉炼钢工序为起点,以粗钢(钢水)输出电炉炼钢工序至钢包为终点。电炉炼钢工序核算边界示意图见图1。 3、核算内容应系统识别电炉炼钢工序涉及的所有二氧化碳排放物料输入及输出清单,纳入核算的主要物料清单应符合标准中表1的规定。 二、核算方法 电炉炼钢工序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范围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包括: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电炉炼钢生产过程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消耗电力对应的二氧化碳排放、消耗热力对应的二氧化碳排放、固碳产品隐含的二氧化碳排放;第二种方式包括: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电炉炼钢生产过程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固碳产品隐含的二氧化碳排放。 三、数据获取与质量要求 包括燃料燃烧数据、电炉炼钢生产过程排放数据、电力数据、热力数据。 四、报告内容和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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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化学农药(颗粒剂)产品碳足迹量化的目的、量化范围、清单分析、影响评价、结果解释、产品碳足迹报告、产品碳足迹声明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化学农药(颗粒剂)产品的碳足迹量化。其他剂型农药与原药产品的碳足迹量化可参考使用。 生产阶段 生产阶段从产品原材料进入工厂开始,到最终产品离开工厂终止。在作为最终产品离开生产阶段之前,产品可能通过许多前端生产过程和相应的中间设施。生产阶段所涉及的各类设施(如工厂、仓库、办公室)的运行都包括在这一阶段。在该阶段还要考虑生产时期形成的任何副产品或废弃物。 生产阶段包括以下过程: a)化学农药(颗粒剂)加工,包括:一般的工艺流程为:混合、检验、粉碎、造粒/包衣、干燥筛分、包装、检测、入库: 1)原药检验; 2)粉碎研磨; 3)配料混合; 4)造粒(湿法/干法); 5)筛分; 6)表面处理与冷却; b)产品包装; c)现场的运输与存储; d)三废处理。 分销存储阶段 分销存储阶段从最终产品离开工厂开始,到一级分销商结束。产品在分销存储阶段可能发生多段式运输、储存,适用情况下可包括在物流中心储存。 分销存储阶段包括以下过程: a)运输至一级分销商; b)运输过程中的储存。 6清单分析 数据收集和确认 6.1.1数据收集范围 数据收集范围应涵盖系统边界中的每一个单元过程,数据来源应注明出处。数据收集包括初级数据和次级数据的收集。 6.1.2数据收集原则 产品数据收集宜遵循以下原则: a)在开展产品碳足迹研究的组织拥有财务或运营控制权的情况下,应收集现场数据。所收集的过程数据应具有代表性。对于最重要的单元过程,例如对产品碳足迹大于50%的单元过程,即使没有财务或运营控制权,也宜使用现场数据。 b)在收集现场数据不可行的情况下,宜使用经第三方评审的非现场数据的初级数据。 c)仅在收集初级数据不可行时,或对于重要性较低的过程,可使用次级数据。 d)次级数据中温室气体排放与清除因子应优先采用国家权威发布的碳足迹因子,应选取具有地理、时间与技术代表性的因子量化产品碳足迹。 e)评估直接排放数据、能源和原辅料使用数据,以及温室气体排放因子等的数据质量。 f)收集更高质量的数据以改进数据质量。 g)产品碳足迹的量化阶段不允许碳抵消。 产品碳足迹量化数据收集表见附录A。 6.1.3数据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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