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T 1921-2019 政务服务中心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DB14/T 1921-2019

山西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3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4/T 1921-2019
标准类型
山西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19-09-11
实施日期
2019-11-11
发布单位/组织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山西省政务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政务服务中心标准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标准化组织、标准体系表、标准制定、宣贯与实施、评价与改进。本标准适用于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标准体系的建设。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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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山西省标准化研究院、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万柏林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万柏林区政务服务中心、迎泽区政务服务中心、阳泉市政务服务中心。
起草人:
范振华、畅秋菊、朱蓉、董凤鸾、王燕利、汪滨瑛、王惠宏、赵雯娟、安黎霞、王晓莉、张剑丽、李志宏、邢建全。
出版信息:
页数:13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1.040.03

A12

DB14

山西省地方标准

DB14/T1921—2019

政务服务中心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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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组讨论稿)

(本稿完成日期:)

2019-09-11发布2019-11-11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14/T1921—2019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要求..........................................................................1

5标准化组织........................................................................1

6标准体系表........................................................................2

7标准制定..........................................................................7

8宣贯与实施........................................................................7

9评价与改进........................................................................7

I

DB14/T1921—2019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提出并监督实施。

本标准由山西省政务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西省标准化研究院、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万柏

林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万柏林区政务服务中心、迎泽区政务服务中心、阳泉市政务服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范振华、畅秋菊、朱蓉、董凤鸾、王燕利、汪滨瑛、王惠宏、赵雯娟、安黎霞、

王晓莉、张剑丽、李志宏、邢建全。

II

DB14/T1921—2019

政务服务中心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政务服务中心标准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标准化组织、标准体系表、标准制定、宣贯

与实施、评价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标准体系的建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4421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

GB/T32170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工作指南

DB14/T1923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制定工作规范

DB14/T1924政务服务中心标准编制要求

3术语和定义

GB/T32170和GB/T2442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政务服务标准体系

政务服务领域内的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科学的有机整体,由通用基础标准分体系、服务管理标准

分体系、服务提供标准分体系和岗位工作标准分体系组成。

4基本要求

4.1标准体系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的规定。

4.2标准体系应目标明确、结构合理、层次清晰、划分清楚、协调一致。

4.3标准体系内的标准优先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4.4标准体系内的标准应覆盖政务服务所有业务,满足政务服务和管理的需求。

4.5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应在政务服务中心范围内严格实施。

4.6标准实施前应制定实施计划,确定标准实施方式、内容、步骤等应达到的要求。

4.7政务服务中心应定期对标准体系和标准进行评价并持续改进,确保标准体系持续有效。

5标准化组织

5.1应有相应部门负责标准化工作,明确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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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4/T1921—2019

5.2应配备专、兼职标准化工作人员,明确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5.3应制定标准体系、标准的制修订和标准实施的规划和计划,并定期对标准体系和标准的实施情况

进行评价。

5.4应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宣传和培训。

6标准体系表

6.1标准体系表包括标准体系结构图、标准明细表、标准体系编制说明、标准统计表四部分。

6.2标准体系结构图

政务服务标准体系由通用基础标准分体系、服务提供标准分体系、管理标准分体系和岗位工作标准

分体系组成。标准体系结构图如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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