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T 1708-2018 行政职权事项编码规则

DB14/T 1708-2018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code assignment rules

山西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废止 页数:13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4/T 1708-2018
标准类型
山西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8-08-10
实施日期
2018-10-10
发布单位/组织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山西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省级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编码。市县级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编码可参照执行。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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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山西省标准化研究院、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
起草人:
范振华、陈海庆、武建国、李锋艳、梁凤萍、李增光、汪滨英、宋毅、宋栋国、孙艳。
出版信息:
页数:13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35.040

L71

DB14

山西省地方标准

DB14/T1708—2018

行政职权事项编码规则

2018-08-10发布2018-10-10实施

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4/T1708—2018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编码结构..........................................................................3

5编码要求..........................................................................3

6编码管理..........................................................................5

附录A(资料性附录)行政职权事项编码示例............................................7

参考文献.............................................................................8

I

DB14/T1708—201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西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西省标准化研究院、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

本标准起草人:范振华、陈海庆、武建国、李锋艳、梁凤萍、李增光、汪滨英、宋毅、宋栋国、孙

艳。

II

DB14/T1708—2018

引言

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方法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编码进行规范,有利于行政职权事项的管理和有效实

施,有利于数据统计、分析和应用,有利于行政职权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和数据资源共享。

III

DB14/T1708—2018

行政职权事项编码规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西省行政职权事项编码规则的术语和定义、编码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省级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编码。市县级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编码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行政职权

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依法实施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

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

政裁决和其他类等10类。

3.2

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

行为。

3.3

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

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3.4

行政强制

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

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

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1

DB14/T1708—2018

行政强制执行,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3.5

行政征收

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

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具体行政行为。

3.6

行政给付

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者赋予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

具体行政行为。

3.7

行政检查

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按照法定的监督检查职权,对一定范围内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规章,是否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等情况,进行能够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检查了解的具体行政行为。

3.8

行政确认

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有关身份、能力、资格、法律事实、法律

地位或者法律关系等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权利义

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3.9

行政奖励

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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