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 3176-2024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4/ 3176-2024 Air Pollutant Emission Standards for Cement Industry

山西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1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4/ 3176-2024
标准类型
山西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4-10-21
实施日期
2025-05-01
发布单位/组织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山西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XS/TC13)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发布历史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保障中心(山西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山西省生态环境规划和技术研究院、山西晋环科源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山西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起草人:
任攀杰、赵海霞、刘澎、陈旭东、冯蕊、刘志强、高小武、刘娜
出版信息:
页数:11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40.40

CCSZ60

14

山西省地方标准

DB14/3176—2024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forcementindustry

2024-10-21发布2025-05-01实施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DB14/3176—2024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

5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6

6实施与监督..........................................................................7

I

DB14/3176—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实施后,新制(修)订的国家关于水泥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项目

严于本文件的,或者本文件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按国家标准执行。

新建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现有水泥企业自2025年6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文

件的规定执行。

本文件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文件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文件由山西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XS/TC13)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保障中心(山西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山西

省生态环境规划和技术研究院、山西晋环科源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山西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

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任攀杰、赵海霞、刘澎、陈旭东、冯蕊、刘志强、高小武、刘娜。

本文件由山西省人民政府2024年10月14日批准。

本文件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II

DB14/3176—2024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与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

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

管理。

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本文件外,还应执行国家和山西省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的规

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14669空气质量氨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67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533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4环境空气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43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84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水泥工业

HJ1076环境空气氨、甲胺、二甲胺和三甲胺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1131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113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1240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测定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

光谱法

1

DB14/3176—2024

HJ1263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水泥工业

从事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水泥熟料生产、水泥制造、散装水泥转运以及水泥制品生产的工业部门。

3.2

水泥窑

水泥熟料煅烧设备。

3.3

余热利用系统

引入水泥窑废气,利用废气余热进行物料干燥、发电等,并对余热利用后的废气进行净化处理的系

统。

3.4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

烘干机指各种型式物料烘干设备;烘干磨指物料烘干兼粉磨设备;煤磨指各种型式煤粉制备设备;

冷却机指各种类型(筒式、篦式等)冷却熟料设备。

3.5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

破碎机指各种破碎块粒状物料设备;磨机指各种物料粉磨设备系统(不包括烘干磨和煤磨);包装

机指各种型式包装水泥设备(包括水泥散装仓);其他通风生产设备指除上述主要生产设备以外的需要

通风的生产设备,其中包括物料输送设备、料仓和各种类型储库等。

3.6

采用独立热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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