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T 2277-2024 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
DB42/T 2277-2024 Full residential community construction stand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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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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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ICS91.020
CCSP50
DB42
湖北省地方标准
DB42/T2277—2024
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
Constructionstandardforintegratedresidentialcommunity
2024-09-22发布2025-01-22实施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合发布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DB42/T2277—2024
目次
前言................................................................................III
引言..................................................................................V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基本规定...........................................................................3
5基本公共服务设施...................................................................3
一般规定.......................................................................3
社区综合服务站.................................................................3
幼儿园.........................................................................4
托儿所.........................................................................5
老年服务站.....................................................................5
社区卫生服务站.................................................................6
6便民商业服务设施...................................................................7
邮件和快件寄递服务设施.........................................................7
其他便民商业网点...............................................................8
7市政配套基础设施...................................................................8
一般规定.......................................................................8
水、电、路、气、热、信等设施...................................................8
停车及充电设施.................................................................9
慢行系统......................................................................10
无障碍设施....................................................................10
环境卫生设施..................................................................10
8公共活动空间......................................................................11
一般规定......................................................................11
公共活动场地..................................................................11
公共绿地......................................................................11
9物业管理..........................................................................11
一般规定......................................................................11
物业服务......................................................................12
物业管理服务平台..............................................................12
10社区管理.........................................................................12
一般规定.....................................................................12
管理机制.....................................................................12
综合管理服务.................................................................13
I
DB42/T2277—2024
社区文化......................................................................13
11标准实施及评价....................................................................13
附录A(规范性)完整居住社区建设内容设置规定.........................................15
附录B(规范性)完整居住社区规划建设控制要求.........................................16
附录C(资料性)湖北省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及意见反馈表...................................22
条文说明..............................................................................23
II
DB42/T2277—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有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应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文件起草单位:武汉大学城市设计学院、湖北省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规划研
究院(武汉市交通发展战略研究院)、湖北联投城市运营有限公司、中工武大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长江
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市城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湖北省城建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鄂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黄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孝感市城乡规划建筑设计院有
限责任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程世丹、张翰卿、舒阳、李红、肖志中、鞠玲、万莉军、李小芬、雷锦洪、伍
超、张青、倪国友、江威、袁雁、薄立明、李志勇、涂胜杰、杜登科、何佳、熊媛、饶理、王冰杰、高
峰、汪文、周星宇、巴希、王海、周燚等。
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可咨询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电话027-68873088,邮箱:
;对本文件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武汉大学城市设计学院,联系电话027-
68772483,邮箱:h_q_zhang@。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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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为深入实施国家新型城镇化战略,进一步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居住社区建
设补短板行动的意见》(建科规〔2020〕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完整居住社区建
设指南的通知》(建办科〔2021〕55号)的要求,推进好房子、好小区、好社区、好城区“四好”建设,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武汉大学城市设计学院等单位,经深入调研,参照国内相关规范、标准,
结合湖北省居住社区的实际情况,细化完善住建部《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完整居住社
区建设指南》内容,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设计规程》、《老旧小区综合评价标准》等系列
地方标准共同构成支撑湖北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建设的基础性标准,推动湖北省居住社区建设高质发
展。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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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完整居住社区建设内容和建设要求,包括基本规定、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
务设施、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活动空间、物业管理、社区管理和标准实施及评价。
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县级以上城市的完整居住社区建设,其它城镇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17110商店购物环境与营销设施的要求
GB17761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GB/T34419-2017城市社区多功能公共运动场配置要求
GB/T34284公共体育设施室外健身设施应用场所安全要求
GB/T34290公共体育设施室外健身设施的配置与管理
GB/T34419-2017城市社区多功能公共运动场配置要求
GB/T37915社区商业设施设置与功能要求
GB/T42455.1-2023智慧城市建筑及居住区第1部分:智慧社区信息系统技术要求
GB5006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18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50289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1149城市停车规划规范
GB51192公园设计规范
GB/T51313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
GB/T51328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
GB/T51346城市绿地规划标准
GB/T51439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标准
GB55019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
GB55037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建标143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
建标154生活垃圾收集站建设标准
建标16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
建标167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
建标175幼儿园建设标准
CJJ14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CJJ27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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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83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JGJ39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450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SB/T10400超市购物环境
YZ/T0137快递营业场所设计基本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居住社区residentialcommunity
聚居在一定地域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是居民生活和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
完整居住社区integratedresidentialcommunity
在居民适宜步行范围内具有完善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健全的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完备的市政配套
基础设施、充足的公共活动空间、全覆盖的物业服务和健全的社区管理机制,且居民归属感、认同感较
强的居住社区。
配套设施neighborhoodfacility
对应居住区分级配套规划建设,并与居住人口规模或住宅建筑面积规模相匹配的生活服务设施,主
要包括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市政配套基础设施。
基本公共服务设施neighborhoodpublicservicefacility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内住宅建筑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社区综合服务站、幼儿园、托
儿所、老年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等设施。
便民商业服务设施neighborhoodcommercialfacility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内住宅建筑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综合超市、便利店、餐饮店、
理发店、药店、洗衣店、维修点、家政服务网点、邮政与快递寄送点等设施。
市政配套基础设施municipalinfrastructure
居住社区内住宅建筑配套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包括供水、排水、供电、道路、供气、通信、安防
设施,以及停车及充电设施、慢行系统、无障碍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等。
公共活动空间publicspace
居住社区内住宅建筑配套建设的公共活动场地和公共绿地,包括以铺地为主的室外综合健身场地
和以植被为主的社区休闲绿地,满足不同年龄段人群的日常公共活动需求,兼有应急避难场所功能。
物业管理propertymanagement
居住社区内的房屋所有权人自行或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方式,对房屋及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
和相关场地等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涵盖物业服务及
物业管理服务平台的建立和运行等全方位内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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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管理communitymanagement
居住社区的基层组织与社区居民、社区单位等部门或机构,为了维护社区整体利益、推动社区全方
位发展,采取一定的方式,对社区的各种事务进行有效调控的过程,涵盖管理机制建立、综合管理服务
和社区文化建设。
4基本规定
完整居住社区应根据儿童、老年人等社区居民的步行能力、基本服务设施的服务能力以及社区综
合管理能力等,合理确定完整居住社区规模。一般以居民步行5至10分钟到达幼儿园、老年服务站等
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为原则,以城市道路网、自然地形地貌和现状居住小区等为基础,与社区居民委
员会管理和服务范围相对接,因地制宜确定完整居住社区规模。
单个完整居住社区以0.5万~1.2万人口规模为宜。辖区人口规模或用地规模较大的社区,按设
施服务半径划分为多个完整居住社区基本单元。辖区人口规模小于0.5万人的居住飞地,由上级行政机
关或部门协调,与临近社区共建共治完整居住社区,共享配套设施与服务。
完整居住社区应有完善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健全的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完备的市政配套基础设
施、充足的公共活动空间、全覆盖的物业管理和健全的社区管理机制。
完整居住社区建设应促进十五分钟生活圈构建,完善社区步行与骑行网络建设,加强邻近居住社
区联系。若干完整居住社区统筹配建中小学、养老院、社区医院、运动场馆和公园等设施。
既有居住社区未达标者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更新方式,补齐建设短板,完善社
区功能。新建居住社区应按照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将基本公共服务、便民商业服务等设施和公共活动
空间建设作为开发建设配套要求,明确规模、产权和移交等规定,确保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
步验收和同步交付,其中,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10%。
完整居住社区各类服务设施的配置应规模适宜、功能完善、经济实用、安全可靠,布局应遵循集
中为主,分散为辅的原则。
完整居住社区应优先满足、充分保障儿童、老年人和残障人等特殊群体的使用需求,营造高质量、
无障碍、全龄友好的宜居生活环境,促进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完整居住社区的建设内容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其规划建设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5基本公共服务设施
一般规定
5.1.1完整居住社区应建设完善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一个社区综合服务站、一个幼儿园、一个
托儿所、一个老年服务站和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保障居民获得基本公共服务的权益。
5.1.2社区综合服务站、托儿所、老年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布局,提供一
站式高品质社区服务。
5.1.3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包括房屋建筑、设备和场地。
5.1.4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宜设置在建筑物低层,并有独立出入口,且设置人员停
留和车辆停靠空间。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
社区综合服务站
5.2.1完整居住社区应建设1个社区综合服务站,按照每百户居民拥有综合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3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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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建,且不少于1000m2,设置社区服务大厅、警务室、社区居委会办公室、居民活动用房、阅览室、党
群活动中心等,涵盖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动用房。
5.2.2既有居住社区未达标者应充分挖掘和利用存量资源,通过改造其他公共设施、综合配置等方式
配建社区综合服务站。用地紧张的社区,宜在同一辖区内,分开建设房屋建筑和场地,或利用边角地配
置社区可移动服务设施。
5.2.3新建居住社区宜以社区综合服务站为核心,建设功能复合、服务高效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提
供社区养老、卫生、助残、文化娱乐、物业管理等多元化服务,并合理确定建筑规模。
5.2.4社区综合服务站的社区工作用房与居民活动用房的使用面积宜参照表1确定,居民活动用房建
筑面积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60%。
表1社区工作用房与居民活动用房使用面积比例表
面积比例面积比例
类别房间组成备注类别房间组成备注
%%
社区服务大厅15.5-居民议事室5.2-
调解室1.7-社会组织活动室1.7-
文体活动用房(文艺、
警务室3.5-21.6-
社居健身、棋牌、乒乓)
区民
工党群活动中心5.4-活阅览室11.5-
作社区居委会办公室6.9-动多功能室13.3-
用用
房房
可兼做
慈善物品保管室3.5-残疾人康复室3.2
健身室
辅助用房3.5-公共卫生间3.5-
合计40-合计60-
注1:表中所列比例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但用房面积调整范围不应超过10%。
注2:使用面积系数按0.68计算。
注3:本表参照建标167“社区工作用房用面积比例表”与“居民活动用房使用面积比例表”绘制,其中,部
分功能用房按完整居住社区建设要求作调整。
5.2.5社区综合服务站建设应符合建标167等标准的规定。
幼儿园
5.3.1完整居住社区应建设1个不小于6班规模的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小于2200m2,用地面积不小于
3500m2,为3岁~6岁幼儿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其服务半径宜为300m~500m。
5.3.2幼儿园配套不全的既有居住社区,应依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
换、购置等方式解决。新建居住社区按照标准和规范建设,确保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
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5.3.3幼儿园房屋建筑由幼儿活动用房、服务用房、附属用房三部分组成,其中,活动用房不超过3
层。幼儿园各类用房人均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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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社区幼儿园各类用房人均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
单位为平方米每人
面积指标
用房类别
6班9班12班
幼儿活动用房5.10~6.305.00~6.204.90~6.10
服务用房0.99~1.240.84~1.070.69~0,90
附属用房1.22~1.341.15~1.261.08~1.18
人均使用面积合计7.31~8.886.99~8.536.67~8.18
人均建筑K=0.612.18~14.8011.65~14.2211.12~13.63
面积合计K=0.710.44~12.69--
注1:楼房使用面积系数K值取0.6,平房使用面积系数K值取0.7。
注2:办园规模大于12班时,应参照12班的人均面积指标。
注3:各类指标按平均班额30人测算。
注4:本表参照建标175“幼儿园各类用房人均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全日制)绘制。
5.3.4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小时。活动室与寝室合并
建设时,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3.5m2。分开设置时,活动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2.4m2,寝室人均使用面积
不少于2m2。
5.3.5幼儿园每班应设专用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各班活动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
5.3.6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应符合建标175、JGJ39和国家抗震、消防标准的规定,合理布局,
保障安全。
托儿所
5.4.1完整居住社区应为0至3岁婴幼儿提供安全可靠的托育服务,建设1个建筑面积不小于200m2
的托儿所。
5.4.2既有居住社区无婴幼儿照护设施者,应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建设,为婴幼儿照
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新建居住社区应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设施,
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5.4.3居住社区宜结合社区综合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幼儿园、住宅楼、企事业单位办公楼等建
设托儿所等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5.4.4托儿所建设一般包含建筑空间和室外场地两个部分。建筑空间依据规模和实际情况,应包含乳
儿班、托儿班等若干生活用房,以及服务管理用房、附属用房、交通空间。托儿所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
积不应小于3m2。城市人口密集地区改、扩建的托儿所,设置室外活动场地确有困难时,室外活动场地
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
5.4.5托儿所生活单元布局立足于婴幼儿的生理、心理需求及发展特点,冬至日照不少于3小时。托
儿所建设应符合JGJ39和国家相关抗震、消防标准的规定。
老年服务站
5.5.1完整居住社区应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居家日间生活辅助照料、助餐、保健、文化娱乐等服务,
与社区综合服务站统筹建设1个老年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宜小于200m2。具备条件的社区宜建设1个建
筑面积不小于350m2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膳食供应、保
健康复、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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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既有居住社区因地制宜配置老年服务站,统筹整合利用闲置资源,通过置换、划转、移交使用
权等方式,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新建居住社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m2配建老年服务站,并与住
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5.5.3社区老年服务站及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宜设于建筑低层,相对独立,动静分区,无障碍设施完
善,建筑采光、通风良好,有老年人健身和娱乐的室外活动场地。
5.5.4老年服务站及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参照表3确定。
表3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使用面积控制表
单位为平方米
类别使用面积备注
1挂号收费室10包括健康信息管理室
2全科诊室12-
3治疗室10-
4处置室8-
5观察治疗室28-
6预防保健室18-
7办公12-
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合计98-
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合计150-
注1: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使用面积指标为参考值,可根据各地社区卫生服务站实际业务需要在总建筑面积指
标范围内做适当调整。
注2:使用面积系数设定为0.65。
注3:本表参照建标163“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分配及建筑面积控制表”绘制。
5.5.5老年服务站及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应符合GB50763、建标143、JGJ450等标准的规定。
社区卫生服务站
5.6.1完整居住社区应提供预防、医疗、计生、康复、防疫等服务,建设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
5.6.2建筑面积不小于150m2。
5.6.3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病床,但至少设日间观察床1张。业务用房至少包括全科诊室、治疗室、
处置室、观察治疗室、预防保健室和健康信息管理室。
5.6.4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参照表4。
表4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使用面积控制表
单位为平方米
类别使用面积备注
1挂号收费室10包括健康信息管理室
2全科诊室12-
3治疗室10-
4处置室8-
5观察治疗室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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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使用面积控制表(续)
单位为平方米
类别使用面积备注
6预防保健室18-
7办公12-
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合计98-
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合计150-
注1: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使用面积指标为参考值,可根据各地社区卫生服务站实际业务需要在总建筑面积指
标范围内做适当调整。
注2:使用面积系数设定为0.65。
注3:本表参照建标163“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分配及建筑面积控制表”绘制。
5.6.5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流线清晰,避免交叉感染,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并
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的要求。
5.6.6社区卫生服务站宜为相对独立的低层、多层建筑,如设在公共建筑内,应为相对独立区域的首
层,或带有首层的连续楼层,且不宜超过4层。
5.6.7新建、改建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应符合GB50763、建标163等标准
推荐标准
- GB/T 2900.33-2004 电工术语 电力电子技术 2004-05-10
- GB 4706.76-2004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灭虫器的特殊要求 2004-05-10
- GB/T 18978.11-2004 使用视觉显示终端(VDTs)办公的人类工效学要求 第11部分:可用性指南 2004-05-10
- GB/T 14898-2004 人造金刚石用石墨 2004-05-10
- GB/T 2893.1-2004 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第1部分:工作场所和公共区域中安全标志的设计原则 2004-05-10
- GB 4706.75-2004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固定浸入式加热器的特殊要求 2004-05-10
- GB/T 18978.10-2004 使用视觉显示终端(VDTs)办公的人类工效学要求 第10部分:对话原则 2004-05-10
- GB/T 16902.1-2004 图形符号表示规则 设备用图形符号 第1部分:原形符号 2004-05-10
- GB/T 17245-2004 成年人人体惯性参数 2004-05-10
- GB/T 18978.2-2004 使用视觉显示终端(VDTs)办公的人类工效学要求 第2部分:任务要求指南 2004-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