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105/T 149-2021 家政服务员从业健康管理规范

DB6105/T 149-2021 Household Servant Employment Health Management Standards

陕西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7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6105/T 149-2021
标准类型
陕西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
发布日期
2021-11-11
实施日期
2021-12-11
发布单位/组织
渭南市
归口单位
渭南市商务局
适用范围
-
可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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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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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105/T 149-2021 家政服务员从业健康管理规范-第1页
DB6105/T 149-2021 家政服务员从业健康管理规范-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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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渭南市秦嫂家政有限责任公司、富平县秦嫂家政有限责任公司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7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DB6105

渭南市地方标准

DB6105/T149-2021

家政服务员从业健康管理规范

2021-11-11发布2021-12-11实施

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6105/T149-202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渭南市商务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渭南市秦嫂家政有限责任公司、富平县秦嫂家政有限责任公司、蒲城

县秦嫂家政有限公司、渭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陕西省疫苗和药品检查员中心渭南分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刚、刘丽、商健、王小宁、张晓琳、盛荣娜、杨兵、李

梅、马媛、邓建行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I

2

家政服务员从业健康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家政服务员从业健康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健康要求、健康检查和健康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渭南市区域内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

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

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0647.8社区服务指南第8部分:家政服务

SB/T10847家政服务业通用术语

DA/T22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DA/T25档案修裱技术规范

《关于建立家政服务员分类体检制度的通知(2020)191号》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

员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家政服务

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协助家庭成员对其各类事务进行实际操作和科学管理的过程。

3.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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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员

取得相关资质,可直接为客户提供家政服务的人员。

3.3

健康检查

为了确定家政服务员健康状况能够提供家政服务,按照规定的内容、项目和程序进行临床

医学检查、实验室检验和心理健康评估。

4健康要求

4.1身体健康要求

4.1.1一般家政服务员体检内容见附录A、附录B、附录C。

4.1.2居家家政服务员体检内容见附录A、附录B、附录D。

4.1.3养老照护服务员体检内容见附录A、附录B、附录E。

4.1.4母婴照护服务员体检内容见附录A、附录B、附录F。

4.2心理健康要求

4.2.1既往病史

无精神分裂症等被诊断为心理异常及其家族史。

4.2.2认知能力

正常,无认知障碍。

4.2.3精神发育

正常,无发育迟缓,无特定的精神障碍。

4.2.4心理发育

正常,无发育障碍。

4.2.5行为与情绪

3

4

意识清醒,无沟通困难;无攻击性行为;无抑郁症状,无自我伤害的心理异常行为;无起病于

儿童及少年期的行为与情绪障碍。

4.3职业禁忌

4.3.1不得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

4.3.2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家政服务员,不得患有国家卫计委印发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

目录》规定的疾病。

5健康检查

5.1基本信息采集

了解一般情况,采集个人基本信息,包括: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民族等;

——婚姻状况、文化程度;

——所从事的家政服务内容;

——血型、药物过敏史、暴露史、既往史、家族史、遗传病史、残疾情况等。

5.2体格检查

5.2.1施检单位应为具有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

5.2.2体格检查前应了解目前确诊的慢性疾病及目前用药情况。

5.2.3体格检查前应询问一个月内常见病症的典型症状,如头痛、头晕、心悸、乏力等,

注意警惕高血压、冠心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糖尿病、贫血等。

5.3心理检查

5.3.1施检者应为能开展心理测验评估的县区级及以上专业医疗机构。

5.3.2心理检查时应对认知能力、精神发育、心理发育、行为与情绪进行评估。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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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职业禁忌检查

5.4.1施检单位应为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

5.4.2根据临床医学检查和实验室检验结果进行诊断。

5.5检查结果

家政员有以下情形时,不应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体格检查不合格者;

——职业禁忌症患病及传染期间。

6健康管理

6.1基本要求

6.1.1家政服务员从业健康管理应纳入家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考评体系。

6.1.2家政服务机构应落实职业健康管理的主体责任,设立健康管理机构,配备健康管理员。

6.1.3家政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从业健康管理制度体系,包括:

——从业健康风险分析与评估;

——从业健康科普宣传、安全培训;

——健康检查和健康随访管理;

——健康安全应急管理;

——健康安全事故调查和上报;

——健康医疗数据隐私安全管理;

——健康档案管理。

6.1.4家政服务机构所提供的家政服务应明确从业健康要求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措施。

6.1.5家政服务机构应编制从业健康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5

6

6.2健康教育

6.2.1健康教育培训应纳入家政服务机构教育培训体系。

6.2.2健康教育内容包括身心健康基本知识、卫生常识、身心疾病预防、心理危机应对、

心理调节基本方法等。

6.2.3家政服务机构宜结合企业安全生产、文化建设、公益活动等,开展以下活动:

——健康科普宣传;

——健康知识宣讲;

——职业危害避险及自救技能培训;

——从业健康应急预案演练。

6.3入职健康管理

6.3.1招聘家政服务员时,家政服务机构应提示职业健康风险,公示从业健康要求。

6.3.2家政服务机构应与应聘者充分沟通,确保其:

——了解职业健康风险;

——知晓职业限制和禁忌症;

——明确健康检查内容和要求。

6.3.3劳动、劳务或合作关系建立时,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员应明确有关从业健康要

求的权利义务。必要时,家政服务员应签署健康状况声明或承诺书。

6.3.4家政服务机构应组织家政服务员在入职前完成体格检查,有条件的宜开展心理检查。

6.3.5家政服务机构应普及维护心理健康的方法,开展心理素质训练,提高家政服务员心理适应能力、

承受能力和心理保健意识。

6.4定期健康检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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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家政服务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6.4.2有特殊要求时,家政服务员应在服务提供前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

6.4.3家政服务机构应向服务对象提示健康风险及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6.4.4家政服务机构应定期随访家政服务员身心健康,掌握家政服务员的身心情况,及时

督促或组织家政服务员进行健康检查。

6.4.5家政服务机构应与家政服务员建立良好信任关系,鼓励其多交流,了解家政服务员

从业中的身心不适,或对健康状况的困惑等,以便第一时间进行介入,提供健康咨询、心

理疏导等服务。

6.4.6家政服务机构应警惕并随时关注以下家政服务员的从业健康状况:

——服务过程中可能接触危险品、有毒有害物质的;

——服务过程中有传染疾病风险的;

——服务过程中劳动强度过大的;

——服务时间需要持续较长时间的。

6.4.7家政服务机构应做好食品安全及疾病预防工作,提供健康饮食及卫生防疫指导服务。

6.5健康档案

6.5.1家政服务机构应建立家政服务员个人健康档案,一人一档。

6.5.2遵循文件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归档文件的有机联系和成套、系统,及时更新完善,

便于档案妥善保管和利用。

6.5.3归档文件应组成案卷,明确保管期限,注明密级。

6.5.4健康档案应记录以下内容:

——常规体格检查报告和心理测试结果,及相应的健康证明或印证材料;

7

8

——定期随访的健康检查历史;

——患职业病、受伤或其它疾病的历史;

——服务中触及的危险品、有毒物质或传染病的历史。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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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A

(资料性附录)

家政服务员体检基本标准(试行)

第一条严重心肺系统疾病,不合格。

第二条血压经药物控制后超出下列范围,不合格:收缩压大于160mmHg,或舒张压

大于100mmHg。

第三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四条传染性结核病,不合格。

第五条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等急性肠道传染病,不合格。

第六条甲型、戊型肝炎,不合格。

第七条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不合格。

第八条淋病、梅毒,居家家政、养老照护、母婴照护类不合格。

第九条重症沙眼、急性传染性结膜炎,居家家政、养老照护、母婴照护类不合格。

第十条单色识别能力异常,养老照护、母婴照护类不合格。

第十一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

者,养老照护、母婴照护类不合格。

第十二条嗅觉丧失,养老照护、母婴照护类不合格。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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