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3904-2021 省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定规范
DB34/T 3904-2021 Provincial standard for evaluating martyr memorial facilities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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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历史
-
2021年06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安徽标益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17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1.120
CCSA00
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3904—2021
省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定规范
Standardforevaluationofprovincialmartyrsmemorialfacilities
2021-06-08发布2021-07-08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4/T3904—202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安徽标益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马旭升、赵华、周龙艳、李加兴、毕亮、颜丽、安华娟、马中骏、徐文环、高
蕾红。
I
DB34/T3904—2021
省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定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省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定的申报条件、评定条件、评定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安徽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以下简称纪念设施)评定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申报条件
4.1应为全省范围内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且至少应满足下列四种情形之一:
——为纪念各个历史时期重大事件、重要战役和主要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纪念
设施;
——为纪念有重要影响的著名烈士和烈士群体而修建的纪念设施;
——为纪念为中国革命斗争牺牲的知名国际友人而修建的纪念设施;
——位于革命老区,安葬烈士数量较多或设施规模较大,且在全省影响较大的纪念设施。
4.2纪念设施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建设、保护、管理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或其他专项规划;
——确定土地使用权属;
——具有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适当级别建制的保护单位;
——具有建设、维护、服务、管理的日常经费保障机制;
——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形成齐全、完备的申报材料,包括:
纪念设施基本情况;
保护单位情况;
纪念设施建设规划平面图;
土地使用权属和保护范围证明;
主要纪念设施的现状照片;
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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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评定条件
5.1规划建设
5.1.1科学制定纪念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规划,并按规定获得批准。
5.1.2已划定纪念设施的保护范围,作出标识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按规定进行行备案。
5.1.3保护范围内布局完整、合理、协调,建筑设施排列有序,道路通达。
5.1.4合理设置各功能区域,标明引导提示标志,完善配套服务用房和设施,为社社会公众创造以人为
本的瞻仰和悼念环境。
5.1.5烈士纪念馆(堂)内展陈布局合理、主题鲜明、史料翔实,形式和内容统一一,充分运用现代数
字技术手段,完善和提高布展水平。
5.1.6烈士纪念广场位置设置合理、面积适当、地面平坦。
5.1.7烈士墓区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烈士墓形制统一、用材优良。墓碑碑文字迹工整、清晰、规范,
碑文内容经烈士安葬地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镌刻,内容包括烈士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出生年月、
牺牲时间、单位、职务、简要事迹等基本信息。
5.2设施维护
5.2.1已按规定程序设置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式样标准、统一。
5.2.2建立健全纪念设施保护制度,加强日常维护和修缮,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完备。
5.2.3能及时制止破坏、污损纪念设施,以及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的行行为。
5.2.4注重对革命文物的保护,对属于不可移动革命文物的烈士墓、碑亭、塔祠、塑像、英名墙、骨
灰堂等纪念设施,按革命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5.2.5做好环境维护工作,有专人负责纪念设施及周边环境的保洁,确保整体环境境干净整洁。
5.2.6注重绿化美化,使花木绿植与纪念设施相协调,保持四季常青,珍贵花木建建档保护良好。
5.2.7纪念设施外观完整、清洁,题词、碑文、烈士名录清晰,用字规范,无褪色色、脱落。
5.2.8馆(堂)内无灰尘、蛛网、烟蒂、果皮、纸屑等杂物,展陈设施运行正常,无毁损、无故障。
5.2.9有专人负责公共服务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供水、供电、卫生等服务设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5.3史料研究
5.3.1征集保管
5.3.1.1制定科学规范的烈士遗物、史料征集方案,规范可移动文物的征集工作。
5.3.1.2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征集烈士遗物、史料等,丰富馆藏文物,充实展陈内容容。
5.3.1.3建立健全完善的革命文物保管制度、鉴定工作流程、出入库制度及保管人人员责任制。
5.3.1.4根据馆藏文物数量和实际保管需求配备专业革命文物保管人员。
5.3.1.5对可移动革命文物,设立专用库房,分级建档,妥善保管,做到无丢失、无虫害、无霉变、
无锈蚀。
5.3.1.6对馆藏革命文物分类、分级建立档案和目录,做到科学合理、查用方便。
5.3.2陈列展示
5.3.2.1制定陈列展示工作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内容涵盖陈列展示的内容、方式、变更情况等。
5.3.2.2能结合重要纪念日开展专题性的临时陈列展示,每年不少于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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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3能根据时代变化,按规定程序进行展陈的内容补充和更新优化,在保持基本陈列相对稳定的
前提下,满5年的可进行局部改陈布展,满10年的可进行全面改陈布展。
5.3.3研究编纂
5.3.3.1注重烈士事迹材料的研究、编纂工作,制定研究、编纂的工作计划,配备专职或兼职研究、
编纂人员。
5.3.3.2应将研究、编纂的文献史料、烈士事迹整理成册,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出版。
5.3.3.3应深入挖掘不同历史时期烈士精神的实质内涵,在相关期刊上发表研究成果。
5.4服务开展
5.4.1服务提供
5.4.1.1健全烈士安葬、凭吊瞻仰、祭扫接待等工作规范,明确相关礼仪标准。
5.4.1.2对外公布纪念设施的开放时间。
5.4.1.3积极配合机关、团体、乡村、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军队有关单位等开展烈士纪念日公
祭活动和其他纪念活动,维护活动秩序,提供必要保障。
5.4.1.44积极配合烈士家属、亲属和社会公众开展祭扫和瞻仰活动,为其提供必要的祭扫用品,做好
接待、引导、讲解等服务工作。
5.4.1.5工作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仪表端庄,服务意识强。
5.4.1.6讲解员持证上岗,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文化素养,熟悉馆藏内容和相关背景知识,发音标
准、吐字清晰,熟练掌握讲解方法和技巧,讲解富有较强感染力。
5.4.1.7讲解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确认,严把史料关和意识形态关,讲解内容准确、完整、权威。
5.4.1.8对年老体弱、身体残疾人员以及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人性化服务,方便其进行参观、
凭吊、祭扫等活动。
5.4.1.9创新服务方式,根据相关需求,积极开展代祭扫、云祭扫等个性化祭扫服务。
5.4.2服务评价和改进
5.4.2.1注重提升服务质量,通过设立意见箱及留言簿、开通网站及电子信箱、、回访烈属和社会公众、
走访开展纪念活动的单位等形式,获取关于于服务质量、内容、方式、需求等多角度的反馈信息,并及时
改进。
5.4.2.2在纪念设施周边醒目位置明示服务承诺,自觉接受监督,及时处理烈属和社会公众投诉、意
见和建议,制定改进方案。
5.5宣传教育
5.5.1充分发挥纪念设施的红色资源优势,拓展宣传教育功能,扩大社会影响力。
5.5.2借助节假日、重要纪念日等参观祭扫人员集中的有利时机,开展专题展览、烈士事迹宣讲、红
色经典影视展播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扬烈士精神。
5.5.3积极开展共建活动,有计划地组织深入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驻军等开展巡
回展览和宣讲活动,宣传烈士事迹。
5.5.4应在适当区域设置以弘扬烈士精神为主题的展板、海报等,配备必要的休闲服务设施,为群众
提供独具特色的红色文化活动场所,将纪念设设施纳入红色旅游线路,将弘扬烈士精神融入群众性文化旅
游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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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加大网络教育宣传力度,有条件的可开设网站,或利用各类媒体特别是新媒体,宣传英烈事迹,
为社会公众提供网上祭扫和学习交流平台。
5.5.6应与宣传、党史、地方志、文物、军史等部门或研究机构加强联系协调,共共同开展烈士事迹学
习宣传、史料研究编撰、文物收集鉴定等工作。
5.6综合管理
5.6.1管理制度
5.6.1.1建立健全人员配备、岗位责任、财务审批、安全应急、社会捐赠、志愿服服务、档案保管等各
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5.6.1.2创新管理方式,实现开放式、人性化的管理。
5.6.2人员管理
5.6.2.1根据事业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科学合理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和工勤岗位。
5.6.2.2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并严格实施。
5.6.2.3明确工作人员选录条件,确保各类工作人员具备本职岗位所需的基本文化化素质和专业知识。
5.6.2.4至少配备1位研究员和1位专职讲解员。
5.6.2.5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作风建设,教育和培养工作人员牢固树立爱岗敬业精精神,热爱烈士褒扬
事业。
5.6.2.6制定工作人员学习教育计划,定期组织业务培训、进修和学习交流,鼓励励工作人员报考与自
身岗位相对应的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称。
5.6.2.7建立健全人员绩效评估工作制度,明确绩效责任、工作目标及保障措施,定期组织绩效评估
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5.6.3财务管理
5.6.3.1完善财务审批制度和管理流程,坚持大额资金支出集体议定制度,主动接接受财政、审计部门
和社会的监督,防止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
5.6.3.2加强经费管理,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设置帐簿、账户、科目。
5.6.3.3建立健全资产登记制度,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5.6.4安全管理
5.6.4.1将安全工作纳入日常服务管理和祭扫纪念活动中,做到有组织、有制度、有预案、有演练。
5.6.4.2工作人员具有安全意识,熟悉安全要求,熟练掌握应急处理的程序,定期期进行安全检查,及
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5.6.4.3水、电、气以及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管理符合行业规范,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备防火、防盗、防自
然损坏的设施,落实设施器械安全管理责任,确保纪念设施、馆藏文物、烈士遗物物、史料等重要物品的
安全。
5.6.4.4安全标志设置合理、醒目,并符合GB2894的要求,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保持畅通。
5.6.5社会资源管理
5.6.5.1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支持烈士祭扫纪念活动,研究制定社会捐赠、志愿服服务等方面的制度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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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2对社会各界捐赠的革命文物、烈士遗物等物品,进行妥善保管,建立健全捐赠档案,对捐赠
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5.6.5.3积极引入志愿者服务,鼓励退役军人、烈士家属、专家学者和教师学生等担任义务讲解员、
红色宣传员、文明引导员等,参与讲解宣传和秩序维护等工作。
5.6.6档案管理
5.6.6.1建立健全纪念设施档案,并进行妥善保管。
5.6.6.2应利用多种信息技术手段,对纪念设施档案进行电子化、数字化、动态化管理,建立烈士褒
扬管理信息系统并定期进行更新完善。
6评定管理
6.1评定程序
6.1.1评定流程图
评定流程按照附录A中的评定流程图执行。
6.1.2提出申请
6.1.2.1申报单位应对照《申报命名为省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分表》(见附录B)进行自查。
6.1.2.2自查合格的,填写《申报命名为省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审表》(见附录C),并同其它申报材
料一并提交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6.1.3初步审查
6.1.3.1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6.1.3.2初审合格的,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网站上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
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6.1.3.3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6.1.4考评验收
6.1.4.1申报材料经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定后,组织考评组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考评。
6.1.4.2对经考评组评定认为达到省级烈士纪念设施条件的,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网站
上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6.1.4.3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审批拟办意见,上报省级人民政府。
6.1.5批准公布
省级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定,并批准公布为省级烈士纪念设施。
6.1.6备案
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新批准的省级烈士纪念设施,报请国家退
役军人事务部予以备案。
6.2评定组织和评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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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考评组的组织方式
6.2.1.1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组织成立考评组。
6.2.1.2考评组成员由以下人员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
——省、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相关负责人;
——国家级、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负责人;
——在纪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以及建筑美学、社会科学和宣传、旅游等方面具有较高造
诣的相关业务负责人或专家学者。
6.2.2考评方式
6.2.2.1考评组根据实际需要,综合采取听取申报单位专题汇报、实地查看、审阅相关资料和座谈交
流等方式进行考评。
6.2.2.2考评组对照《申报命名为省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分表》(见附录B),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逐
项打分,并进行分值汇总。
6.2.2.3满足本文件第4章申报条件,且最终得分为80分(含)以上的即为通过实地考评。
6.2.2.4考评组现场公布评审结果,并在《申报命名为省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审表》(见附录C)上填
写改进意见和建议。
6.3监督考核
6.3.1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级别有效期为5年,5年期满后,由省级人民政府退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
织抽查复核,每次抽查数量不少于总数的20%。
6.3.2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况,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降低级别等相应
处理:
a)纪念设施保护不力、管理不善、作用发挥不充分等;
b)发生相关违法违规事件;
c)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d)发生重大有效投诉;
e)抽查复核结果未达到相应保护级别评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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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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